63.旁站监理工作主要由监理员完成。
64.建设工程监理范围与标准规定,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工程必须实施监理。
65.监理大纲是监理单位为承揽监理业务而编写的监理方案性文件。 66.监理大纲一般在签订监理合同前编写。 67.监理规划一般由项目总监主持编写。 68.监理规划须经监理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69.监理规划的编制必须具有可操作性。
70.监理规划的调整修改,主要是监理工作内容和深度及相应的监理工作措施。
71.监理实施细则由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编写。
72.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依据有已批准的监理规划、与专业相关的标准、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施工组织设计。
73.监理实施的主要作用是指导本专业或本子项目具体监理业务的开展。
74.旁站监理过程中,监理员应检查施工企业现场质检人员到岗情况、特殊工作工种人员持证上岗。
75.旁站监理应检查进场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检验报告等。
76.旁站监理应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和监理日记,保存旁站监理原始资料。
77.除旁站监理人员外,施工单位现场质检人员应在旁站监理记录上
签字确认。
78.旁站监理人员实施旁站监理时,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由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发现其施工活动已经或者危机工程质量的,应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或在监理工程师报告。 79.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是见证取样的重要对象。 80.见证取样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和标志。 81.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应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82.分项、分部、单位工程验收是竣工验收的基础。
83.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84.竣工验收文件中,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价,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价报告。 85.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的监督机构。 86.工程验收过程中,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87.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88.监理资料必须及时整顿、真实完整、分类有序。
89.监理月报应包括本月工程概况、本月形象进度、工程质量、工程计量与工程款支付、和及其他事项的处理情况、本月监理工作小结、下月监理工作重点。
90.监理月报中的工程质量内容应包括本月质量情况分析、本月采取的工程质量措施及效果。
91.监理月报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制。
92.监理日记应由专人负责,做到当日填写,对处理时间应有可追溯性。
93.监理日记应有可追溯性,做到前后呼应,环节闭合。
94.监理实施细则对于关系到结构安全、进度、投资控制的关键工序、特殊工序,应在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的基础上,编制针对性的重点部位、关键控制点、控制措施、控制指标及监理人员作业计划,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落实到位。
95.监理实施细则对于关系到结构安全、进度、投资控制的关键工序、特殊工序、应在审查施工单位的实施方案的基础上,编制针对性的重点部位、关键控制点、控制措施、控制指标及监理人员作业计划,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落实到位。
96.旁站监理是指监理人员在工程施工阶段监理中,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现场跟班的监督活动。
97.新材料、新工艺、新设计的工程项目监理实施细则,应经监理单位技术主管部门批准。
98.《建筑发》总则规定,建筑活动应当符合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99.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施工许可证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办法施工许可证。
100.《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师开工前,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施工许可证。
101.《建筑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建造和与其配套的路线、管道的安装。
102.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许可证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2次为限。
103.施工许可证载明的开工日期延期每次不超过3个月。
104.中止施工满12个月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105.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106.从事建筑活动的但,应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107.大型建筑工程或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108.《建筑法》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109.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 110.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111.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11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根据《建筑法》制定。
113.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114.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 115.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116.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正确的有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管理。
117.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118.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稽查特派员对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119.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人员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20. 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21.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122.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建设工安全施工负责。
12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124.施工单位应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及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由专人进行现场监督。
125.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详细说明。 126.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27.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 128.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