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基金、保险、信托

2019-03-22 21:52

券商、基金、保险、信托比较

对比一:产品备案方式 券商:

1、一般类产品事后备案; 2、创新类产品需报批;

3、专项资产管理业务需报批;

4、向证券协会备案,抄送地方证监会;

文件依据:资管业务办法:第16、17、18、19条;集管细则:第10条;第11条;

基金:

所有产品均事后备案。

文件依据:专户试点办法:第37、38条

保险: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行产品,实行初次申报核准,后续产品事后报告。 文件依据:保险资管产品试点通知:第四项

信托:

逐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事前报告。 文件依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35条

对比二:成立条件 券商:

1、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募集金额不低于3000 万人民币; 2、其他集合计划募集金额不低于1 亿人民币; 3、资管计划不超过50 亿人民币; 4、不少于两人。

文件依据:集管细则:第28条(15条)

基金: 1、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不得低于3000 万元人民币;

2、单个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不得超过20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

3、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合计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但不得超过50亿元人民币。

文件依据:专户试点办法:第11、13条

保险: 1、向单一投资人发行的定向产品,投资人初始认购资金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2、向多个投资人发行的集合产品,投资人总数不得超过200人,单一投资人初始认购资金不得低于100万。

文件依据:保险资管产品试点通知:第一项

信托

1、委托人为合格投资人;

2、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唯一受益人; 3、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4、信托期限不少于一年;

5、信托资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其他有关规定;

6、信托收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

7、信托合同应约定受托人报酬,除合理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

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文件依据: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5条

对比三:产品管理方式 券商:

由证券公司主体或者资产管理分公司主办。

基金:

1、传统资产管理业务可以由基金管理公司主办,或者专项子公司主办; 2、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必须由专项资产管理子公司主办。 文件依据:专户试点办法:第9条

保险: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子公司

文件依据: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六项

信托:

由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由商业银行担任保管人。

对比四:投资门槛 券商:

1、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单个客户资金数额不低于5 万元; 2、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10 万元; 3、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单个客户的资产净值不低于100 万元。 文件依据:资管业务办法:第23、24条;

基金:

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

文件依据:专户试点办法:第12条

保险:

1、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

2、管理资产余额不低于100亿元; 3、具有一年以上受托投资经验。

文件依据: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7条

信托:

1、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文件依据: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6条

对比五:认购费率、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均由合同规定

对比六:管理费率、托管费率 券商: 合同规定

基金:

1、资产管理人应当根据资产管理计划的特点在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相应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

2、资产管理人在设定管理费率、托管费率时,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压低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费率水平和托管费率水平,扰乱市场秩序。 文件依据:专户试点办法:第28条

保险: 合同规定

信托: 合同规定

对比七:托管制度安排 券商:

强制要求在具有三方存管资格的银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证券公司等其他资产托管机构托管。 文件依据:资管业务办法:第46条

基金:

强调托管制度,不强调托管资格。

保险:

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等专业机构,实施保险资金运用第三方托管和监督,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文件规定: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第19条

信托:

信托计划的资金实行保管制。对非现金类的信托财产,信托当事人可约定实行第三方保管,但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应选择经营稳健的商业银行担任保管人。 文件规定: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19条

对比八:业绩报酬 券商:

可以提取业绩报酬(合同约定)。 文件规定:资管业务办法:第20条

基金:

可以提取业绩报酬。

文件规定:专户试点办法:第28条

保险: 合同规定

信托: 合同规定

对比九:投资范围 券商:

1、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投资国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债券、其他信用度高且流动性强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投资于股票等权益证券以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0%,并应当遵循分散投资风险的原则;

2、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由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不受前款限制;

3、集合计划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

文件规定:资管业务办法:第14条;集管细则:第14条

基金: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

1、现金、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商品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2、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 3、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文件规定:专户试点办法:第9条

保险:

1、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项目资产支持计划及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2、限于境内市场的存款、依法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的债券和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金融工具。保险资金投资金融工具的品种和比例,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

文件规定: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第6-12条;保险资管产品试点通知:第六项;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10条

信托:

1、证券、债权、股权、物权及其他方式。

2、信托资金可以进行组合运用,组合运用应有明确的运用范围和投资比例。运用资金应与信托计划文件规定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相一致。

3、进行证券投资时,应采用资产组合的方式,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 文件规定: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25条

对比十:投资比例 券商:

1、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和定向资产管理无投资限制,维系7%的关联交易投资限制,只跟据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进行超标调整。一般集合计划仍维持双10%的投资比例限制。维持7%的关联交易投资限制;

2、对于投资指数基金或者按照指数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指数化集合计划取消双10%和7%的限制;

3、针对所有集合计划,实行超标调整制度。 文件规定:资管业务办法:第33条

基金:

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时,单个投资组合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该投资组合的总资产,单个投资组合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文件规定:专户业务试点办法:第23条

保险:

1、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银行债券和货币市场基金等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低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

2、投资于无担保企业(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 3、投资于股票和股票型基金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 4、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4%,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

5、投资于不动产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投资于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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