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基金、保险、信托(2)

2019-03-22 21:52

6、投资于基础设施等债权投资计划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

7、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累计投资成本不得超过其净资产。

文件规定: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第16条

信托:

1、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2、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

3、不得将信托资金直接或间接运用于信托公司的股东及其关联人,但信托资金全部来源于股东或其关联人的除外;

4、不得以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 5、不得将不同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

6、不得将同一公司管理的不同信托计划投资于同一项目。 文件规定: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27条

对比十一:是否有杠杆限制 券商:

单只集合计划参与证券回购的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计划资产净值的40%。 文件规定:集管细则:第36条

基金:

风险控制由基金管理公司承担。

保险: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资金风险收益特征,加强资产配置管理,优化投资资产结构。

文件规定: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17条

信托:

1、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除同业拆入业务以外的其他负债业务,且同业拆入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20%

2、信托公司可以开展对外担保业务,但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 3、信托公司每年应从税后利润中提取5%作为信托赔偿准备金,但该赔偿准备金累计总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20%时,可不再提取。

文件规定: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21条、第22条、第49条

对比十二:运作模式 券商:

由合同进行约定。

基金:

资产管理计划每季度至多开放一次计划份额的参与和退出,为单一客户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为多个客户设立的现金管理类资产管理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他资产管理计划除外。

文件规定:专户试点办法:第25条

保险:

由合同进行约定。

信托:

信托公司应设立为信托计划服务的信托资金运用、信息处理等部门,并制定信托经理及其相关工作人员。每个信托计划至少配备一名信托经理。 文件规定: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23条

对比十三:是否允许转让 券商:

1、资产委托人不得转让其拥有的集合计划份额在符合资质要求的投资者之间转让;

2、但出现因大量推出导致集合计划投资的大幅波动的情况下,在满足客户适当性要求、签署资产管理合同、借助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平台等前提下,允许集合计划份额在符合资质要求的投资者之间转让。 文件规定:资管业务办法:第26条

基金:

资产委托人可以通过交易所交易平台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客户转让其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文件规定:专户试点办法:第25条

保险: 未明确说明

信托:

1、信托计划续存期间,受益人可以向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单位; 2、信托收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

3、机构所持有的信托收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 文件规定: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29条

对比十四:信息披露要求 券商:

通过证券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监会电子化信息披露平台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信息披露平台,客观准确披露资产管理计划批准或者备案信息、风险收益特征、投诉电话等,使客户详尽了解资产管理计划的特性、风险等情况及客户的权利、义务,但不得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资产管理计划。

文件规定:资管业务办法:第42条

基金:

无信息披露要求。

保险: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产品募集期间,可以自行或委托相应的销售机构推介产品,但不得通过互联网站、电视、广播、报刊等公共媒体公开推介。推介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全面、公正、准确地介绍产品特征和风险。推介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向投资人违规承诺收益和承担损失,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托管人以及产品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产品合同的约定向监管机构和投资人披露信息,并确保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文件规定:保险资管产品试点通知:第7、8项

信托:

1、信托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按时披露信息; 2、受益人有权向信托公司查询相关信息;

3、信托计划设立后,信托公司应当依信托计划的不同,按季制作信托资金管理报告、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

文件规定: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34条、35条、36条

对比十五:税收相关政策 券商:

券商资产管理产品不具备税收优势。在买卖资产管理产品产生的资本利得以及产品本身的分红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或者企业所得税方面没有明确的免税待遇。

基金:

暂无明确税收政策,目前行业税收政策参照公募基金执行。

保险:

暂无明确税收政策

对比十六:法律属性 券商:

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证券资产管理客户的委托资产属于客户,应当与证券公司、指定商业银行、资产托管机构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分别管理。非因客户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委托资产申请查封、冻结或者强制执行。 文件规定: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59条

基金:

按照信托财产处理。

文件规定:基金法第二、一百五十三条

保险:

按照信托财产处理。


券商、基金、保险、信托(2).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安全紧急预案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