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过程跟踪审计比选文件
第十四条 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
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五条 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
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
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
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 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
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
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
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 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
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二十三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
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询业务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 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费用,按照建
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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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费用,自
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费用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费用时间计算。
第二十六条 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费用或部分费用项目提出
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费用项目的支付。
第二十七条 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费用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
约定。
其他
第二十八条 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
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 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
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条 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
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二条 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
第四条 建设工程跟踪审计业务范围:
(一)对项目的组织管理情况进行审计,主要审查建设单位是否制定项目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按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付诸实施,项目存档资料是否规范、完整,并发表审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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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文件中的设计概算进行审核,
评价投资估算是否合理,设计概算是否准确、全面,并发表审计意见;
(三)审查项目是否履行基本建设项目的各项管理规定,重点对项目的招投标情况进行审查,主要对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比选招标的招标文件编制是否合法、合规、合理进行审查,并发表审计意见;
(四)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所签订的各类合同进行审核,审核所签订合同是否合法、合规、合理,并发表审计意见;
(五)对项目实施过程中专业工程暂估项、分包工程的预算进行审查,审查预算编制的合理性,并发表审计意见;
(六)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所采购的暂估价和甲供材料及设备的价格进行审计,审查所采购的材料及设备的价格是否符合市场行情,采购过程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合规、齐全,并发表审计意见;
(七)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设计变更费用、洽商签证费用、索赔费用、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的支付等各类事项进行审查,审查所发生的费用依据是否充分、手续是否完备、费用计取及支付是否合理,并发表审计意见;
(八)对项目的实施进度情况进行审计,审查项目的实际实施进度与计划进度是否存在偏差,造成实施进度存在偏差的主要有因素有哪些,并发表审计意见;
(九)每月对跟踪审计内容形成工作报告上报中国北方工业公司稽察部,并对驻场审计期间发现的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建设程序和内部程序问题及时书面汇报;
(十)对项目结算进行审计,主要包括:
1、工程完工并通过竣工验收后,依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审计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结算文件是否规范、合理;
2、依据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招投标文件、工程设计变更及签证文件等审计资料及项目实际实施情况,审计送审结算中相关事项的费用计取依据是否充分;
3、对送审结算的内容进行审计,审计是否存在费用计取依据不充分事项,审计是否存在重复计取费用的工程内容;
4、对送审结算的工程量进行审核,依据工程施工图纸、工程竣工图纸及设计变更及洽商签证资料及现场勘查情况,对施工单位送审结算中的工程量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工程量计算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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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送审结算中的单价进行审核,依据工程合同的相关约定及工程实施过程中
的认价文件,审核送审结算中工程单价、材料价格及设备价格等各类价格计取的合理性,确保结算价格准确合理;
6、对送审结算中的工程取费及税金进行审计,确保各项费用、税金的计取符合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关约定,费用计算是否准确;
7、依据大宗材料采购合同及设备购臵合同,及材料及设备实际进场情况,对材料采购及设备购臵的结算款进行审计确认;
8、依据签订的工程合同、会议纪要、工程索赔事项确认资料及现场工作记录等文件,审计索赔事项是否存在及索赔费用的合理性;
9、通过对送审竣工结算的严格审计,出具工程竣工结算初审意见,同建设单位沟通并同施工单位谈判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三方定案成果文件,出具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报告。
第八条
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
第九条 委托人应在 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
复。
第十四条 咨询人应在其审计责任期内就发现的任何问题发表独立、客观的书面审
计意见,不应考虑委托人内部、外部的各种因素,也不论该问题当事人双方是否已经签字认可,如果失职,同意按照合同金额的2%承担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四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正常的咨询费用;
1、合同签订后30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20%作为预付款;
2、总包单位进场后,监理单位正式下达开工令起满1整年止支付合同金额的20%(不含冬季停工以及其他非正常原因停工起止日期),在此基础上每满1整年支付合同金额的20%,至合同金额的80%停止支付;
3、竣工结算审计完成,出具完整的审计报告,并移交全套审计材料后,支付经结算审计后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含设备费)与中选费率相乘后金额与已付合同金额的差额;
第二十七条
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咨询费用。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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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委托人所属地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
1、委托人免费提供办公场所,不解决食宿。
2、拟派本项目的驻场跟踪审计项目经理在合同履行期间非项目经理本人离职,不得更换。
3、在项目申请报告获得发改委批复后30日内正式签订本合同。
第三章 项目概况及跟踪审计服务标准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略 建设地点:略 建筑面积: 建设内容:详见下表
二、跟踪审计服务标准
服务质量标准:误差率不超过 〒3 % 服务期限:详见投标须知2.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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