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发包人在政府审计完成后并接到承包人的付款申请单后28天内完成审批。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发包人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通用条款执行。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按发包人要求。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28日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的28天内完成支付。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24个月。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是。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 (2) 5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1、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为工程结算审定总造价的5%,质量保证金退款方式:工程竣工二年后通过工程质量回访合格后返还质量保证金的100%(无息)扣除维修费用等(若发生)。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见《工程质量保修书》。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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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双方另行协商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7)其他 当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质量低下、进度迟缓、管理混乱或将中标项目转让(转包给他人),发包方有权终止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如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超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份予以赔偿,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发包人有违约情形,承包人须按通用条款19.1要求及时提出索赔,否则发包人有权不支付任何追加付款及相关索赔费用;索赔费用以结算审核为准,并在结算后支付。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60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则对承包人每天处以合同价2‰的罚款。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向发包方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三个月内提交竣工决算资料。逾期未提供的,发包人按1000元/天在结算总价款中扣除(上限为履约保证金的10%)。
(2)工程质量必须达到现行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标准,验收时需一次性通过验收,否则承包人除按要求进行整改直至通过验收外,需按合同价的2%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如仍不能通过验收合格,则承包人应承担因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失,并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3%的违约金。承包人不按要求整改的,发包人有权委托他人进行整改,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在工程款中扣除。发包人委托第三方整改不能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工程维修责任。造成工期延误的还应按专用条款第16.2.1第(1)条执行。
(3)承包人如违反安全文明施工及项目班子到岗率承诺则按规定进行处罚,累计最高不超过合同价的2%,如发生安全事故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承担相应的一切责任。
(4)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承包人须在发包人解除合同之日起10 日内撤出施工现场的所有机械、材料、人员,并向发包人移交施工资料。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的行为给发包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发包人另行发包增加的费用及成本等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费用,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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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双方另行协商。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60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及浙江省和杭州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为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是。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条款及浙江省和杭州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否。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提交杭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双方当事人特别约定下列解决方式中第 (2) 种方式解决争议的除外:
(1)提交 杭州市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 本工程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
21.其他补充事项的约定
如其它条款与本条款相抵触,以本条款为准。实施中产生的费用,除注明外,均已包含在投标总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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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双方确认,本合同及本合同约定的其它文件组成部分中的各项约定都是通过法定招标过程形成的合法成果,不存在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条款。如果存在任何此类不一致的条款,也不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合同双方不构成任何合同或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也不存在且也不会签订任何背离本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合同。如果存在或签订背离本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合同,也不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合同双方不构成任何合同或法律约束力。
(2)、承包人在施工时必须对现场的工程设施进行保护,如果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现场的工程设施损毁,则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承包人应确保民工工资的及时支付,如不及时支付,视作违约,发包人有权直接在当月工程款中扣除相应的工程款,用于支付承包人民工工资。
(4)承包人必须保证施工过程所提出的签证内容是合法的、真实的,并不由于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的确认而免除承包人的责任,竣工结算审核时,一旦发现合法性和真实性存在问题,审核部门有权予以调整。
(5) 承包人未按发包人规定的材料要求或经发包人认可的投标书材料(品牌、质量规格等)进行施工的,承担返工责任,相关工程费用损失不予签证,影响进度和交付的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6) 工程竣工验收后在15天内,需完成现场清理,否则视作拖延工期。清理费用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7) 设计变更必须经发包人签字认可后实施,否则由于产生的质量、费用、工期等问题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8) 本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的施工队伍素质、力量、现场管理班子、施工设备,现场文明安全施工不符合投标书的承诺,造成现场管理混乱、工程质量和进度达不到投标所承诺的要求时,发包人有权要求其调整充实施工力量,承包人必须接受,如措施不力,将作违约处理直至终止合同。
(9)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地方部门规定及发包人要求,加强环境保护与文明施工管理,建立质量、安全、环境管理体系。明确各岗位职责、落实施工措施。如有违反,发包人将予以处罚,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给发包方 造成的损失。
(10) 承包人应对其承包范围内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适用性、可靠性和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
(11) 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应当根据本合同及附件相关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赔偿金(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赔偿金、罚款、保证金等,下同);承包人违约赔偿从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如履约保证金额不足以支付的,发包人有权从工程款中直接扣减相应款项。
(12)根据工程需要,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投标时确认的品牌进行更换,更换后的材料价格由发包人签证进行结算。若承包人对签证的价格有异议,不得以此为由不予实施项目,价格争议内容进入结算审计过程进行审计确定,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并按违约条款赔偿发包人损失。另外发包人有权将部分承包人采购材料改为甲供材料,所涉费用从合同总价中直接扣除,承包人不得就此要求发包人给予任何费用的补偿或者赔偿。
(13) 招标人保留在正式签订时修改合同条款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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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杭州运河集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杭州荣平建设有限公司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杭州运河集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5F、13F室内装修工程 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本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内容。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与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8 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及供冷为 2 个采暖期及供冷期;
7、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市政公用工程为 2 年;
8、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门窗工程贰年,门窗防渗漏为 8 年 。 以上质量保修期自整体项目交付房管部门(或房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单位)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24小时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或政府职能部门投诉的,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或投诉问题通知后,不论问题产生的原因,应当在2小时内派人立即到达现场对事故或投诉问题进行抢修或维修。若承包人未按上述约定组织人员先行进行抢修或维修的,发包人有权将抢修问题或投诉问题均视为承包人保修范围的项目,委托其他单位修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在承包人的质量保修金中扣除,所委托的其他单位无需承包人确认,所发生的费用无需承包人审定。
3、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当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1、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2、因承包人不及时进行抢修、维修或多次维修不好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单位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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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在承包人的质量保修金中扣除,所委托的其他单位无需承包人确认,所发生的费用无需承包人审定。
3、对于本合同范围内结构的严重质量问题,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委托专业单位进行安全鉴定及出具处理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和承担费用。
4、因承包人责任造成质量缺陷产生的索赔,应按照其实际损失或评估价值,由承包人无条件进行相应赔偿。
五、质量保修金的支付与返还
质量保修金(为经审定的结算价的5%)的支付方法:工程竣工验收满贰年,并符合质量要求,扣除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保修费用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结算审定价的5%(无息)。若在此期间承包人未履行保修义务,业主有权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扣除质量保修金并保留进一步要求赔偿的权利。
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限至保修期满。
发 包 人(盖章): 承 包 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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