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考试用).(5)

2019-03-22 22:10

建设各项工作利用。

二、基本原则的含义 (一)集中统一管理 1. 统一领导 2. 集中管理 3. 集中保管 (二)完整与安全 1. 完整

从数量上,保证档案的齐全成套,保证应该集中和实际保存的档案不致残缺短少。 2. 准确

从内容上,确保档案所反映的事项真实可靠,各种签字、签章手续完备无缺。 3. 系统

从质量上,也就是从系统性方面要维护档案的有机联系,不能人为地割裂分散,或者零散地堆砌。

4.安全

力求档案本身不受损坏,尽量延长档案寿命,保证档案管理物质安全;保护档案免遭有意破坏,档案不被盗窃,不失密,保证档案管理的政治安全。

(三)便于工作利用 1. 端正服务态度 2. 明确服务目标 3. 提高服务质量

第四节 城建档案工作的机构组织建设

一、国家和地方城建档案工作领导部门

国家和地方城建档案工作领导部门分为4个层面:

1.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对全国城建档案工作的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的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建档案工作的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3.各大中城市及小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属的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或规划部门负责对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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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镇(乡)城建档案工作的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4.城市建设各专业单位(包括总公司),负责对本系统城建(基建)档案工作的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各级档案业务指导部门

各级城建档案部门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三、城建档案工作执行机构体系

全国660多个设市的城市中,已建立了近500个城建档案馆,占设市城市总数的76%;大、中城市100%建立了城建档案馆。绝大多数大中城市设置了城建档案管理处(办公室),实行馆处合一体制,强化了城建档案行政管理职能。全国各县、区城建档案工作也取得了较快发展,有 1000多个区、县建立了城建档案室。

四、基层城建档案管理网络

第五节 城建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一、城建档案工作法制建设 (一)法律、法规建设层面 1.国家级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国务院级规章

《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国务院批准,国家经委、国家建委、 国家科委、国家档案局发布,1980年)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 3.部级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发布:国家档案局第 1 号令,1990年;重新发布: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1999年)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58号,1997年)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发布:建设部令第61号,1997年;修改:建设部令第90号,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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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建设部令第78号,2000年;修改:建设部令第2号,2009年)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1号,2001年)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2004年) 4.部级文件

《地方各级档案馆人员编制标准》(人事部、国家档案局国档联发[1985]2号) 《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暂行办法》(国家档案局档发字[1997]20号)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设部建建[2000]142号 ) 《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第279号令和建设部第78号令切实加强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设部建办[2001]103号)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建设部城建[2002]221号) 《企业档案管理规定》(国家档案局、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档发[2002]5号)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国家档案局、国家发改委档发[2006]2号) 《关于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档案归集管理的通知》(建设部建办[2011]161号) 5.省级法规、规章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文件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或条例)》等。 6.市级法规、规章或市级文件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或条例)》等。

7.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文件或城建档案工作部门文件 对照以上法律法规文件,制定的本级法律、法规、文件。 (二)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层面 国家现行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行业标准《文书档案案卷格式》(GB/T 9705-88)

行业标准《技术制图复制图的折叠方法》(GB/10609.3-89) 行业标准《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 11821—89) 行业标准《档案装具标准》(DA/T 6-92)

行业标准《CAD电子文件光盘存储、归档与档案管理要求》(GB/T 17678.1--1999) 行业标准《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 11822-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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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标准《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00)

行业标准《城市建设档案著录规范》(GB/T 50323-2001) 行业标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 50328-2001) 行业标准《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 18894-2002) 行业标准《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T 117-2007) 行业标准《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范》(JGJ/T 185-2009) 行业标准《企业档案工作规范》(DA/T 42—2009) 行业标准《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25-2010) 行业标准《城建档案业务管理规范》(CJJ/T 158-2011) 行业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档案整理标准》(CJJ/T 180-2012)

行业标准《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 28-2002) 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建设

第五章 城建档案业务管理 第一节 城建档案管理业务指导

业务指导是指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依据城建档案工作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对下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建设系统各行业管理部门城建档案机构、建设项目城建档案形成单位的档案形成、积累、整理、编目、归档、移交等业务,进行指导、督促、检查、登记、告知、备案、验收以及提供咨询、培训、示范等的过程。

一、上级主管部门或机构对下级部门或机构的业务指导 (一)宏观指导 (二)制度建设 (三)具体指导 (四)综合评估 (五)其它指导

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建设系统各行业部门城建档案工作的指导 (一)政策指导 (二)制度建设 (三)具体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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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验收和移交事项

三、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建设项目单位的指导 (一)政策指导 (二)事项办理 (三)具体业务指导 (四)验收和移交事项

第二节 城建档案的收集与移交

收集主要是指各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形成单位对城建档案的搜罗、汇集、征集与接收活动。移交是指城建档案形成单位或机构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转移报送城建档案的活动。

一、文件材料的归档与城市建设档案的形成、积累 二、城建档案的接收与移交

(一)接收建设系统各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管理档案 (二)对建设项目竣工档案的接收 (三)单位内部档案接收

(四)城建档案形成单位移交档案的时间

1.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承担的项目任务完成后,将项目形成的文件立卷后向建设单位和本单位的档案机构移交。

2.建设单位对列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接收范围的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3.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4.建设系统各行业管理部门形成的各种业务管理档案,应及时向本单位档案机构移交,并应在本单位保存使用1年~5年后,将需要永久和长期保存的档案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5.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测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在普查、探测结束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6.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一次更改、报废、补测部分或修测的地下管线现状图和资料。

第三节 城建档案的整理

城建档案的整理是按照一定原则对档案实体进行系统的分类、组合、排列、编号和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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