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中医发[2012]28号
略阳县天津中医医院
关于印发《医疗事故及差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的通知
各科室:
现印发《医疗事故及差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请认真执行。 附:《医疗事故及差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二0一二年六月四日
主题词:医疗事故 责任追究制 通知 抄送:县卫生局、县医改办
略阳县天津中医医院 2012年6月4日 印发
审核:李海新 拟稿:王琪一 印数3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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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阳县天津中医医院 医疗事故及差错责任追究办法
(试行)
一、明确概念
1、医疗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执行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核心制度,是良好解决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尤其是进一步做好防范医疗事故的具体措施。
2、“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3、“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虽有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但未给患者造成死亡、残废、或组织器官损害导致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分为严重差错和一般差错。
(1)“严重医疗差错”是指由于医务人员的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给患者造成一定痛苦,延长治疗时间。
(2)“一般医疗差错”是指医务人员虽有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但未给患者造成痛苦。
4、医疗事故、医疗差错的直接(主要)负责人,是指其行为与患者的不良结果之间有直接的关系,并对不良结果起决定作用的人员。由复杂原因或多环节因素而产生的医疗事故、医疗差错,根据有关人员在造成不良结果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确定其所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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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医疗纠纷承办科室
1、医疗纠纷处理院领导为医院主管领导。
2、医疗纠纷接待、调查、初步处理,牵头职能科室为医务科和总护理部,质控科、院感科、门诊部、院办、总务科等职能科室协助,相关科室配合。
3、相关科室和相关人员有义务无条件地配合医院对医疗纠纷的处理。如因为不配合,而导致医患矛盾加剧,医院对纠纷的处理难度增加,相关科室和相关人员必须承担相应后果。
4、当事人或当事科室对职能科室调查过程不得进行阻扰,对调查结果有不同看法时,可以通过正当途径表达自己意见,不得对调查人员进行人身攻击,或事后报复,否则医院将严厉惩处当事人。
三、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处理程序
1、发生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后,当事人应立即向科室领导报告,当事科室责任人要即时报告医务科/总护理部,并在最短时间内向医务科/总护理部提出书面材料,医务科/总护理部要在第一时间内上报主管领导,医院按规定向略阳县卫生局上报。
2、责任人及其所在科室负责人要立即采取积极措施解决好医疗问题,并做好病员及其家属的解释工作并配合医院做好相应纠纷的处理工作。
3、医务科/总护理部接到报告后,应指定专人及时调查了解医疗事故、医疗差错详细情况,并协助科室做好有关善后工作;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病历首页、病程记录、体温单、医嘱单、检查单、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历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记录、会诊意见、以及护理记录、输液卡、床头牌等资料,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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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资料由医院保管。
4、科室要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对发生的医疗问题进行认真分析、讨论,吸取经验教训、提出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报医务科/总护理部,医务科/总护理部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发生的医疗问题进行讨论定性。责任人及科室必须参加医疗事故、医疗缺陷的处理过程。
5、医院依据定性结果及处罚办法条款,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予以处罚,并形成书面材料存入责任人档案。
6、发生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后的处罚执行时间从医疗问题定性之日起算。 四、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处理程序示意图
1、普通纠纷:↗科内自行解决→之后在医务科备案
↘科内自行解决→处理不了→报医务科/总护理部→医
务科/总护理部调查、初步处理→报分管领导批准处理。
2、较大医疗纠纷:科内先行处理→同时书面上报医务科/总护理部→医务科/总护理部接待投诉,组织调查、形成书面报告→报分管领导→分管领导提出处理意见→上报院长→医院院务会形成处理决定→院办和财务科落实处理决定。
3、重大医疗纠纷:科内即时上报医务科/总护理部,同时上报分管领导
→医务科/总护理部接待投诉、调查、形成书面报告→科室主要负责人/当事
人在24小时内提出书面材料报医务科/总护理部→医务科/总护理部第一时间上报报主管领导→医院上报卫生局→医院院务会形成处理决定
4、院内无法解决的特殊纠纷:由医院授权委托人或法律顾问配合医调委、卫生局、法院进行调查处理。医院按照医调委、卫生局、法院的裁决意见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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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对患者进行赔偿。与患方纠纷解决后,医院再对当事人、当事科室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院内处理。
5、为确保调查过程和结果公正客观,医疗纠纷院内调查小组成员应不少于3人。
五、院内医疗事故鉴定小组
为了初步确定医疗纠纷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或医疗差错,医院成立院内医疗事故鉴定小组,人员构成如下:
组长:业务院长
成员:医务科长 总护士长 质控科主任
院感办主任 门诊部主任 门诊部副主任 相应专业临床科主任、护士长 相应专业高年资医师、护士 临近专业临床科主任、护士长 临近专业临高年资医师、护士
“院内医疗事故鉴定小组”为专业技术组织,主要对医疗纠纷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或医疗差错,以及过错程度进行评价。其评析结果供各医院领导和职能科室参考,不构成法律诉讼对象。
当事人或当事科室对鉴定意见有不同看法时,可以通过正当途径表达自己意见,不得对“院内医疗事故鉴定小组”成员个人进行人身攻击,否则医院将严厉惩处当事人。
六、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处理原则
根据卫生部相关规定,每起医疗事故执行三不放过原则:即问题未查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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