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管理制度汇编(水气声渣固废及管理)(4)

2019-03-23 11:03

环境管理责任制

5.21.5 高炉生产(含高炉渣处理、铸铁机等)浊废水处理及循环利用设施。

5.21.6 含铁粉尘、尘泥和高炉查处理及综合利用设施。 5.21.7 高炉煤气放散、煤气减压阀机组、高炉鼓风机、煤粉制备的破碎机、球磨机等各种噪声的防治设施。

5.21.8 辖区绿化、美化、亮化、硬化设施。 5.22 炼钢厂环保责任范围

5.22.1 转炉烟气一次除尘净化设施及连接的管道、烟囱。 5.22.2 转炉、混铁炉、精炼炉等烟气二次除尘设施及吸尘罩、连接管道、烟囱。

5.22.3 散装料除尘设施及吸尘罩、连接管道、烟囱。 5.22.4 烟尘在线监测设施。

5.22.5 转炉煤气(回收利用)及放散设施。

5.22.6 连铸坯切割及表面清理粉尘处理设施和连铸二次冷却水蒸汽排除设施。

5.22.7 炼钢、连铸等生产浊废水处理及循环利用设施。 5.22.8 含铁粉尘、尘泥(含氧化铁皮)、钢渣处理综合利用设施。 5.22.9 转炉及风机等噪声的防治设施。 5.22.10 辖区绿化、美化、亮化、硬化设施。 5.23 热轧厂环保责任范围 5.23.1 轧机粉尘处理设施。

5.23.2 加热炉烟尘净化设施及与其连接的管道、烟囱。 5.23.3 轧钢系统各种浊废水处理和循环利用设施。

5.23.4 含铁粉尘、氧化铁皮、废油、加热炉渣等处理和回收利用设施。

5.23.5 各种噪声的防治设施。

5.23.6 辖区绿化、美化、亮化、硬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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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责任制

5.24 动力厂环保责任范围 5.24.1 厂区废水净化处理设施。

5.24.2 发电锅炉废气处理设施及管道、烟囱。 5.24.3 各种噪声的防治设施。

5.24.4 辖区绿化、美化、亮化、硬化设施。 5.25 公司办公室环保责任范围 5.25.1 公司对外的环保业务交流、联系 5.25.2 公司内部环保信息的交流 5.25.3 上级环保部门来文的登记与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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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事故考核制度

环境污染事故考核制度

??/EMS/ZY-302

1 目的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切实做好各项基础工作,保证环保设施正常稳定运行,减少污染物排放,改善环境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各单位环境管理体系。 3 相关文件和术语 无 4 职责

4.1 环保科负责检查、考核。

4.2 企管人事处负责考核奖惩的督导和落实。 4.3 各单位负责制度的执行和宣传工作。 5 管理内容和要求

5.1 环境污染事故的定义和分类

由于违反操作规程等人为原因致使污染物大量外泄,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厂区环境受到影响、员工身体健康受到危害、给公司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均属于环境污染事故。

环境污染事故分类:水污染事故、大气污染事故、噪声危害事故、固体废弃物污染事故、有毒化学品污染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等。

5.2 环境污染事故分级

5.2.1 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大环境污染事故:

5.2.1.1 污染物排放超标10倍(含10倍)以上或造成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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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事故考核制度

在10万元以上的事故。

5.2.1.2 人群发生明显中毒症状或辐射伤害。 5.2.1.3 人员中毒死亡。

5.2.1.4 因环境污染被记者或群众举报,或政府拍照、曝光、处罚在50万元以上的(含50万)。

5.2.2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5.2.2.1 污染物排放超标5倍(含5倍)以上,10倍以下(不含10倍),或造成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事故。

5.2.2.2 人员发生明显中毒症状、辐射伤害或可能导致伤残后果。

5.2.2.3 因环境污染被记者或群众举报,或政府拍照、曝光,处罚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5.2.2.4 由职能处室发现的高排烟囱有明显超标现象的。 5.2.2.5 由职能处室发现的生产过程中的环境污染现象时间持续超过15分钟的。

5.2.3 较大环境污染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环境污染事故:

5.2.3.1 污染物排放超标3倍(含3倍)以上,5倍以下(不含5倍),或造成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的事故。

5.2.3.2 人员发生中毒症状。 5.2.3.3 因环境污染引起厂群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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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事故考核制度

5.2.3.4 因环境污染被记者或群众举报,或政府拍照、曝光、处罚在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

5.2.3.5 由职能处室发现的高排烟囱有轻微超标现象的。 5.2.3.5 由职能处室发现的生产过程中的环境污染现象持续时间为3—15分钟的。

5.2.3.6 由职能处室发现的生产过程中的环境污染现象持续时间1—3分钟但污染程度严重的。

5.2.4 一般环保事故。

5.2.4.1 由于管理不当、操作失误或环保设施使用不当,造成污染物排放超标1倍以上(含1倍),3倍以下(不含3倍),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不含1万元)的。

5.2.4.2 由职能处室发现的生产过程中的环境污染现象持续时间为1—3分钟情节一般的。

5.3 环境污染事故管理职能部门分工

5.3.1 环保处为公司环境保护管理的职能部门,对环保的各项管理工作负责。

5.3.2 各生产厂对所管辖区域的污染物排放和环境卫生等工作具体负责,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管理和检查。

5.3.3 企管人事处配合环保处完善环保的相关规章制度,并对各项考核进行办理。

5.4 不同级别、类别的事故发生后的汇报程序及相应要求 5.4.1 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责任者或最先发现人,必须立即报告班组长、车间主任、环保主管、厂长等有关领导,有关领导必须及时采取措施,组织抢救,保护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同时立即上报环保科,在接报告5分钟内环保科科长向环保处处长、主管副总经理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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