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事故考核制度
报。属较大环境污染以上的事故,应在2小时内报至总经理,重大或特大污染事故,经过总经理确认后,由公司办公室24小时之内报至上级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
5.4.2 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填写《环境污染事故报告单》(见附件),除留存外,送至环保科一份,送达时间不得迟于事故发生后的24小时。
5.5 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分析、定级
5.5.1 在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环保科立即组织有关部门成立调查组,进行事故的调查分析。事故的调查与确认,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分级负责进行:一般环境污染事故,由各生产厂负责;较大环境污染事故,由环保科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与确认;重大和特大污染事故,由主管副总经理直接负责组织调查。
5.5.2 在事故调查中,要通过现场调查和必要的技术分析、鉴定或试验,查明下列事项:
5.5.2.1 事故发生的准确时间、具体地点或部位。 5.5.2.2 造成污染事故的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
5.5.2.3 危害程度,人员或动植物受害情况,经济损失数额等。 5.5.2.4 事故发生前生产情况,导致事故发生的起因,作业人员作业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方法设备工作参数(如压力、温度、流量)。设备有无缺陷、操作是否正常,事故发生前有无异常反映和征兆。
5.5.2.5 事故现场的监控录像、照片资料等。
5.5.3 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有关情况后进行事故分析时,应从直接原因入手,逐步深入到间接原因,从而掌握事故的全部原因,确认事故危害程度和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或领导责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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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 环境污染事故定级依据:国家和地方下达的排放标准。 5.6 环境污染事故的责任分析及处理
5.6.1 通过事故的调查分析,根据事故发生的直接和间接原因、事故危害程度等,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或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5.6.1.1 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事故的,应当追究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的责任。
5.6.1.1.1 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 5.6.1.1.2 违反工艺操作规程,野蛮操作。
5.6.1.2 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事故的,应当追究责任单位领导和有关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5.6.1.2.1 下达和公布的指示、命令、决定以及规章制度等违反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规、标准、规定。
5.6.1.2.2 环境保护等规章制度不健全,无章可循的。 5.6.1.2.3 设备超过检修期、超负荷运行或设备、设施有缺陷又未采取措施的。
5.6.1.2.4 生产设备和环保设施在计划检修和保养时,对设备设施中残余污染物未经妥善安置和处理,随意排放的。
5.6.1.2.5 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违反国家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规定,擅自投产使用的。
5.6.1.2.6 对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或发生事故后仍未采取措施造成污染的扩大或蔓延的。
5.6.2 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和责任者,视情节轻重予以经济处罚。 5.6.3 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对有关人员进行经济处罚。 5.6.3.1 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推迟报告的。 5.6.3.2 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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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
5.6.3.3 事故发生后,由于渎职,不积极采取措施造成污染事故扩大和蔓延的。
5.6.3.4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5.7 环境污染事故考核
5.7.1 一般事故:二级单位自查发现的,由本单位考核,公司职能部门检查发现的,按公司下发的《环保管理考核细则》执行。
5.7.2 较大事故:考核事故单位1000—3000元,连带考核另行决定,由企管人事处在当月经济责任制考核中执行。
5.7.3 重大事故:考核事故单位3000至5000元,事故主要责任人待岗1个月处理,其他连带考核另行决定,由企管人事处在当月经济责任制考核中执行。
5.7.4 特大事故:考核事故单位5000至10000元,事故主要责任人由公司研究决定后处理,其他连带考核另行决定,由企管人事处在当月经济责任制考核中执行。
5.7.5 违反5.6.1.1相关条款的,由公司研究决定处罚结果并通报,由企管人事处在当月经济责任制考核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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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唐山??钢铁(焦化)有限公司
环境污染事故报告单
编码:XX-XXXX-XX-XX-XX 事故发生起止时间: 事故污染地区: 事故性质:(责任、非责任、破坏) 事故类别:(水、气、渣、噪声、其他) 事故程度:(一般、较大、重大、特大) 造成事故的单位和个人: 事故简要经过: 填报单位(章) 环保部门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第 24 页 共 57 页
环保专项(在线监测)管理制度
在线监测设备管理制度
??/EMS/ZY-303
1 目的
为了发挥烟气连续排放自动监测系统作用,确保设施稳定运行,有效监控和掌握污染源排污状况,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焦化厂、烧结厂、炼铁厂、炼钢厂现有在线监测设备的运行、管理。
3 职责
3.1 各生产使用单位负责对在线监测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和保养等工作。
3.2 环保科负责督导检查在线监测设备的运行使用状况,监控监测数据,及在线监测设备异常情况及时向上级环保部门报告。
4 管理内容和要求 4.1 设施的运行管理
4.1.1 在线监测设施的运行和维护由各单位明确专人负责,每日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1.2 对污染源监测设施应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建立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日常运行及维护记录、设备故障叫修记录、标气标定记录,将相关资料组档、备查。
4.1.3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启、停在线监测设施及数据采集仪器,确保在线监测设施正常、稳定运行,数据与上级环保部门数据联网传输率达100%。
4.1.4 当在线监测仪器发生故障或监测数据异常时,岗位巡检人员,应立即上报本单位环境管理人员,说明情况,并立即进行处理。由本单位环境管理人员上报至环保科备案。
4.1.5 严禁野蛮施工,涉及在线监测设施周边技改施工时,提前与环保部门取得联系,防止施工过程造成在线监测设施(监测仪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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