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 日
同
发包方: 青海万里红绿色生态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实施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青海万里红绿色生态开发有限公司小夏滩枸杞种植区灌溉水渠及附属工程
工程地点: 都兰县香日德镇小夏滩村北侧
工程内容: 修建小夏滩枸杞种植区1#灌溉水渠2200米, 2#灌溉水渠2000米 ,3 #水渠1000米,同时对渠道一侧的田间道路平整、铺砂及分水闸口和桥梁施工。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施工总承包 包工、包料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14年4月15日。 竣工日期: 2014年7月20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00天。 四、质量标准
1. 引水水渠采用预制C20砼U型槽,上口宽60cm,深80cm,强度达到C20以上标准,U型槽制作时砂石料全部采用水洗砂石,含土量<15%。
2. 分水闸口采用C20砼施工,上口宽60cm,深50cm,长度根据现场实际确定。
3. 跨越分水闸口的桥梁涵洞断面尺寸不小于100 cm*60 cm,承载能力大于10吨。
4. 引水水渠一侧的田间道路宽度 米,铺砂厚度不小于5cm. 五、合同价款
本项工程工作量在实际施工中部分项目可能有所变动,应以实际灌溉引水水渠长度为工程决算依据,其中:灌溉引水水渠结算单价:125元/米。该单价中已含有引水水渠、分水闸口、跨越分水闸口的桥梁、引水水渠一侧的田间道路等工程的施工费用,实际结算时,分水闸口、桥梁、田间道路等工程的施工费用不再另行结算。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施工合同。
2、工程施工中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 3、工程量清单。
七.双方约定施工现场负责人的工作职权:
发包方施工现场负责人全面负责该项工程的施工质量、工程进度和工程数量的安排、监督和管理,除发包方施工现场负责人外,发包方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方发出任何
工程变更指令和工程量安排。
发包方施工现场负责人向承包方安排的工作应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方,紧急情况下,发包方施工现场负责人要求承包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方虽有异议,但发包方施工现场负责人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方应予执行。 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方造成的损失由发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八.发包方的工作:
发包方向承包方提供施工所需的临时用地、用水、用电、道路交通等条件,但水、电费由承包方承担。 九.承包方的工作:
1.在每月1日前向发包方提供下月工程进度计划;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负责安全保卫。
2.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3.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方之前,承包方按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方自费予以修复。 十.施工组织设计提交日期 :
承包方应按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在开工前提交,承包方必须按发包方施工现场负责人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发包方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
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方应按发包方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发包方确认后执行。因承包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发包方施工现场负责人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方暂停施工。承包方应当按发包方施工现场负责人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因发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十一. 工程质量检验 :
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十二.安全施工与检查 :
承包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十三.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