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方根据发包方的工程进度安排,每完成1000米的引水水渠施工任务,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分期工程进度款的60%。当承包方完成全部的工程任务后,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全部工程进度款的70%。工程竣工验收完毕,由发包方和承包方进行工程决算后,发包方再向承包方支付至全部工程款的80%。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供工程发票后,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的10%,剩余部分作为质保金待该工程运行1年后确无施工质量问题后一次性付清。 十四.竣工验收与结算 :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发包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5天内组织相关人员验收,并在验收后3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方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方修改后提请发包方验收的日期。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方认可后5天内,承包方向发包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十五.违约、索赔和争议 :
争议发生时双方协商解决,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六.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当发生因非发包方承包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后,承包方应立即通知发包方施工现场负责人,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方应协助承包方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2小时内承包方应向发包方施工现场负责人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方承担;
(2)发包方承包方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方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4)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十七.保险 :
承包方必须为所有从事施工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用。事故发生时,发包方承包方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十八.合同终止和解除 :
发包方、承包方履行合同全部义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且工程款结算完毕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 合同无法履行时经发包方、承包方协商,可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方撤离施工现场时要确保施工现场清洁,及时清理废弃物。发包方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
十九.工程保修范围和时间:
保修期限1年。维修经费使用预留的10%保修金。 二十.本合同一式六份,正本两份,副本四份,双方盖章后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___年____月___日 合同订立地点:青海都兰
发包方:(公章) 承包方:(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