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的各种法律问题(7)

2019-03-23 13:05

自己生活为由不尽赡养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其它权利义务。也不随父母离婚而受到影响,如继承权等。在现实生活中,有人认为子女归对方抚养,就是对方的子女,与自己无关,因而拒绝负担抚养费、推卸教育子女的责任;或者认为子女由自己抚养,与对方没有任何关系,不接受对方给付的抚养费甚至拒绝对方看望子女。所有这些倾向和做法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没有真正理解《婚姻法》关于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的精神。 夫妻离婚时如何清偿共同债务

夫妻离婚时共同财产要进行分割,共同债务也要清偿。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由此可知,夫妻债务性质不同,清偿责任的承担也不同。关键之处在于区别什么是共同债务,什么是个人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因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具体包括:“夫妻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夫妻为维持生活所负的债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所负债务;若属双方共同经营新欠的,为共同债务,若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欠,除另有约定外,一般也应视为共同债务;婚前一方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离婚时应以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共同债务,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的,应由双方共同协商清偿办法。双方未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经济能力进行裁判,确定由一方清偿或由双方分担清偿责任,以及各方承担多少债务。在处理这方面纠纷时,要注意贯彻保护妇女权益的原则。

夫妻离婚时如何清偿个人债务?

夫妻个人债务是指男女一方在婚前所负的债务,以及一方在婚后所负的、与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或者双方约定由个人清偿的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⑴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此方式进行逃避债务的除外;⑵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⑶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济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⑷婚前一方为购置房屋等财物欠下债务,所购财物未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时,此债务为个人债务;若此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则该债务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偿还;⑸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例如,夫妻一方为满足个人欲望而挥霍享受所欠的债务等。根据《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单独所负的债务。由本人偿还。但在现实中处理此类问题时要注意。某些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如果确定用于维持家庭共同生活,经查明属实后,应按共同债务处理,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一方在劳教,怎么办离婚手续?

问:我想问,我老公这几年来因吸毒被送劳教。现在我们都同意离婚,这手续该怎么办呢?

答:劳动教养并不是刑事处罚,所以对劳动教养人员的离婚问题,与一般公民的离婚程序相同。不同的是,劳教人员应先向所在的劳动教养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进行“所处执行”,再履行离婚登记手续。 如果你所说的是在监狱服刑,并不是劳教的话,应由狱警押陪至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离婚手续。

另外,也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离婚,你可以向你的住所地的法院起诉。 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1年内可以提出离婚的情形 (一) 女方提出离婚的。

(二) 夫妻矛盾十分尖锐,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

(三) 女方怀孕和分娩的婴儿是与他人的非法两性关系所致。

(四) 女方人工流产或早产,仍应限制男方离婚。因计划生育中止的,在手术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

(一)离婚不消除父母子女关系 (二)离婚后子女由父母何方抚养

1、 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是贯穿于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2、 2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

3、 2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哪一方生活,应以维护子女利益为前提,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思想品质、生活作风、文化素质、经济条件、家庭环境等各方面的因素。其中优先照顾:

(1)已做绝育手术或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环境对子女不利。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有利。

(5)双方条件基本相同,看子女单独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他们有能力照顾。

(6)10岁以上,应尊重子女的意见。 1、 对继子女、养子女的抚养问题 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经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养子女,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养费。若一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孩子。

(三)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分担和变更

1、 父母双方离婚后仍负有平等地负担子女抚养费的义务.抚育费是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总称。

2、 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期限、和交付办法。

(1)父母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 (2)给付办法,原则上定期给付。(月、季、年)特殊情况,可一次性给付。 (3)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虽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 (4)给付期限,一般到子女18周岁,子女18周但不能独立生活,如父母有给付能力,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该子女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3、 子女直接抚养关系和抚养费可依法变更。

变更形式有:双方协议、一方请求。如共同生活一方患病、伤残、虐待子女、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及10周岁以上子女愿随另一方面生活。 变更抚养费,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考虑。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对拒不履行的,法院可采取强制措施。

夫妻双方在外地如何办理离婚

问:你好!如果夫妻二人身在两地,而其中男方不愿回原籍所在地,如何办理离婚?男方有错在先,有外遇,而且向女方隐瞒收入,其后又转移财产,但又没有在法庭上可以呈现的证据。如何办理?如何最大限度的保障女方的权益?

答:协议离婚,一般要双方当事人亲自回原登记机关办理。如果夫妻双方不能就离婚达成一致,就只能通过起诉的方式来解除婚姻关系了。 关于离婚案件的管辖问题,原则上应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亦可有例外情况须予斟酌的,如被告人所在地不明或原告人有小孩要照顾,前往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确有困难,可由原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受理等)。对于应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的离婚案件,如果原告人向自己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原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人,该院对该案无权管辖,应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原告人表示愿意往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时,人民法院即应将案件直接移送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原告人表示愿意撤回起诉,应准其撤回。如果原告人既不愿往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也不愿撤回起诉,人民法院即应以裁定驳回其起诉。当然有例外情况的话,原告居住地法院应当受理。

本案中,如果你起诉离婚的话,原则上要向男方居住地起诉,当然如果男方在居住地外有经常居住地的话,也可以向经常居住地起诉。 对于男方隐瞒收入的事实,你必须向法庭提交有力的证据,否则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由于对方在离婚事件上存在严重过错,法院在财产分割时会照顾无错一方的。 包办婚姻可以撤销吗

问:律师你好!感谢你阅读我的邮件,我和女友处于非常头疼的婚姻问题当中,在我想寻求法律咨询和援助。事情是这样的,我是惠州本地居民,我的女友是湖南籍在本地工作,我们相恋一年多了,但是女友的家长在湖南替她包办了婚姻,而且迫于各方面的压力女友已签写了结婚登记,我没能及时阻止,现在我们后悔莫及,我后来了解到婚姻法中有无效婚和可撤消婚的规定,我们可不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撤消这个婚姻?具体应该怎么做?恳请唐律师指点迷津。 肖律师解答:

我国实行婚姻自由的原则,不许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包括父母在内,包办婚姻是违法行为,违反了婚姻自由的原则,违背了婚姻当事人的意愿。你们完全可以据理力争,做说服解释工作以取得女方家长的同意,还可以借助于司法部门的力量解决问题。但如果办理了结婚登记,是不是可以撤销呢?

关于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我国《婚姻法》仅规定了受胁迫结婚这一种情形。根据《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所谓胁迫,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以欺诈、包办婚姻、诱骗等情形为由而要求撤销婚姻的情况也不少见,但根据现行婚姻法律规定,欺诈、包办、诱骗等均不可作为可撤销婚姻的理由。

因此,我国虽然反对家长包办婚姻,但却不能因此而主张婚姻无效或可撤销。你女友虽然不享有法定的撤销婚姻的权利,但可以提出离婚诉讼,解除婚姻关系。

重新分割离婚财产 期限应在一年之内

岳先生和张女士于2006年7月协议离婚。双方对财产约定,一套120平方米的房产归岳先生所有,双方所有的存款105万元,其中100万元归张女士所有,5万元归岳先生所有。

现张女士要求重新分割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产及存款,可以到法院起诉吗?

律师: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解释的规定精神,男女双方自愿协议离婚并对夫妻合法的财产进行分割,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后一年内如果一方反悔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进行分割财产。

张女士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对财产分割协议提出诉讼,法院可以受理,超过一年时间法院将不予受理。

但是法院在受理后查明该, 财产分割协议没有如胁迫、欺诈等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的,法院对张女士的诉求将不予支持。 导致婚姻破裂的六大诱因 婚姻是条船,行驶在大海中难免会遇到风浪,大海的变幻莫测往往使我们措手不及。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船都是那么不幸,大多数的船还是安全到达幸福的彼岸。婚内的人感慨着婚姻,婚外的人向往着婚姻,人们往往在得失之间来回的犹豫。其实,很多时候婚姻的破裂是有前兆的,正所谓有因必有果,有得必有失!那么导致婚姻破裂的诱因到底是什么? ·把婚姻当成了一个任务

爱情是婚姻的基础,但是很多时候我们却把婚姻当成了一个任务。男大当婚、女人当嫁!于是,到了合适的年龄,男人想娶个漂亮的妻子,女人想嫁个可靠的丈夫。随着年纪的增长,随着阅历的丰富,有些人再也没有耐心等待爱情或是觉得爱情根本就是无所谓的东西,和过日子扯不上任何关系。终于有一部分男女选择了外在的条件,女人选择了男人的实力,男人选择了女人的外表。而爱情被抛到可有可无的地步,匆匆走进婚姻的人们,又发觉了爱情的重要性。于是,对婚姻产生质疑!试想一下:没有爱情做基础的婚姻,怎么会牢靠? ·双方家庭间的相互矛盾

婚姻很多时候不是2个人之间的事,这其中包括着相互的亲情,相互家庭之间的联系。偏偏有时候,婆媳矛盾是最难解决的问题。许多的婚姻就是因为双方家庭矛盾的扩大而导致破裂,而婆媳矛盾仿佛成了一个大问题,往往波及到夫妻双方的关系。每每因为家庭的琐事,或是给对方父母钱的多少也会导致夫妻双方关系的冷漠。

·婚外情感的诱惑

随着社会的发展,随着人们情感模式的多元化,很多人都对感情产生了质疑。婚内的寂寞,婚外的诱惑都会成为婚姻破裂的主要诱因。钱有了,爱仿佛没有了。于是,婚内的人企图去婚外寻找一定的激情。偏偏这个世界又是这么疯狂,小女孩们渴望着一种丰实的爱,而男人们又想重新找回失去的青春。于是,我们往往看到这样一种现象,小三们随地可见,70年的男人仿佛成了80后女孩的主要诱惑。这种美其名曰的爱情,往往都是以落寞谢幕!游走于婚外的男男女女,时常的患得患失,使婚姻最终走向破裂的边缘。 ·把婚姻当成一个救命草

很多时候我们不是因为太远而导致婚姻破裂,更多的时候,太紧密的爱会导致双方的相互窒息。这样的人把婚姻当成了一个救命草,把婚姻当成了一切,一有点

风吹草动都会诚惶诚恐。对方的一切成了她的命,在她的思想里绝不允许任何的一点游离。于是,怀疑、猜测成了生活的主色调!太过紧密的爱令对方透不过气来,每天象防贼一样看着对方,把婚姻彻底变成一个牢笼,对方怎么会不逃脱? ·婚姻的绝对AA制

也许是社会的进步,在这个崇尚金钱的社会里,人们对钱的崇拜越来越高,有钱仿佛就代表着一切。可是,如果你把你的经济观念强加给你的婚姻生活,那么你离着边缘婚姻也就差一步而已。在这样的婚姻里,男女之间相互的斤斤计较,把钱分得特清楚,长此以往,不但钱被算计得一清二楚,连感情也会淡漠在金钱里。 ·夫妻双方地位的悬殊

婚姻中双方的地位应该是平等的,但是有一些家庭,双方的地位悬殊导致婚姻走到边缘。我们常常看到这样一种现象:在男人太强势的婚姻里,女人不仅遭受精神上的摧残,也遭受肉体上的折磨,这样的男人在家里占有绝对的地位,稍有不如意就对女人非打即骂,他就是皇帝,对他来讲只有绝对的服从。而在女人太强势的婚姻里,男人同样也遭受着那样的折磨,不过,女人对男人的折磨更多体现在语言上,抱怨和训斥使男人整日生活在没有面子的日子里,想一下这样的婚姻还能维持多久?任何的地位太悬殊,都会导致婚姻的最终破裂。 离婚请求被驳回,何时才能再次起诉

问:我朋友诉讼离婚,因其妻子终止妊娠未满六个月,被法庭当庭驳回起诉。请问:1、什么时候可以再次起诉离婚?是驳回之日起满六个月还是终止妊娠期满?2、如果再次起诉后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则是否要等到6个月后才可以起诉? 答:《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的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受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规定的条件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二条女方按照计划生育的要求中止妊娠的,在手术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或者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根据以上的规定,应当是在法院的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后(如您的朋友没有什么新情况、新理由),您的朋友才可以再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如果您的朋友再次起诉离婚,还是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那么您的朋友还想向法院起诉离婚(以原告的身份),还得遵守以上的法律规定;但若他是离婚诉讼的被告即其妻起诉他,那么不受六个月的限制。 降低离婚风险的十大实用法则 1.恋爱两年再结婚

研究人员称,如果一对恋人在恋爱时间大约在两年零4个月(这是恋爱的平均时间)左右结婚,他们的离婚概率会相对较低。而相识后匆匆结婚和迟迟不踏入婚礼殿堂的人们离婚的风险较高。美国婚姻研究专家特德·哈斯顿博士说:“结婚拖延时间最长的人们分手的 可能性也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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