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规定理解,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可以从安全考虑,严格限制发展或退出烟花爆竹这一高危产业的生产,欧美一些发达国家就是这样做的;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也不应该把此产业作为脱贫致富的惟一途径,在安全生产条件、控制能力、人员素质差的情况下,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盲目发展烟花爆竹产业;传统烟花爆竹产区也应该通过产业发展规划,推进烟花爆竹生产的“工厂化、标准化、机械化、科技化、集约化”,不断提升烟花爆竹行业整体安全保障水平和能力。
2.基本建设项目经过批准。目前,我国对基本建设项目已有比较完善的审批制度和审批程序。烟花爆竹生产建设项目和其他基本建设项目一样,必须经过审批才能建设。如烟花爆竹生产用地需要经过国土资源部门的审批,建设选址等需要经过城乡规划部门的审批,消防设施需要经过消防部门验收等等。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是烟花爆竹生产不可或缺的,是最重要的组成部分,项目经过批准是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必要保证。
3.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这一规定主要是针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外部安全距离作出的规定。烟花爆竹生产、储存过程中存贮大量的爆炸物品,一旦发生事故,很可能造成较大范围的破坏。为了避免爆炸事故对企业外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生命、财产造成伤害和损失,烟花爆竹工厂选址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安全标准的规定,根据生产规模、储存药量、危险等级等确定生产、储存设施与企业外部的周边建筑、设施的安全距离。外部安全距离不仅要在工厂设立时达到国家标准的要求,在工厂设立后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期间也必须严格维护这一距离,在外部安全距离范围内不应再增设任何建筑、设施。要使这一安全距离得以很好的保护,工厂选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不能与城乡规划发生冲突,通过规划划定了外部安全距离保护范围,有效保证安全距离内不再增设新的建筑、设施。此外,由于外部安全距离和爆炸物品存放量成正比关系,当企业生产能力扩大、存药量增加时,外部安全距离也应随之扩大,因此企业应严格按照工厂设计规定,严格控制存药量。
4.厂房和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一方面,烟花爆竹生产过程中需要生产、使用、存放大量的黑火药、烟火药等爆炸物品,一旦发生爆炸事故,波及的范围和产生的危害很大;另一方面,厂房、仓库是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进行危险物品生产、应用、储存的场所,是危
险源,因而这一规定单独对企业的厂房和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提出了严格要求。对这些建筑物、安全设备设施的要求与其他工厂建筑不同,与企业一般办公、生活活动场所也不同,有针对其特殊属性的特殊要求。目前我国烟花爆竹的主要安全规范是《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规范对烟花爆竹工厂厂房设计、工艺布局、建筑结构、材料应用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其他一些规范,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也从不同的角度对高危场所的安全设施设备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这些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均是强制性的,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另外需要说明的是,这些标准和规范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科技、工艺的进步和安全防护能力的提高不断修订完善的。
5.生产设备、工艺符合安全标准。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是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性规范,是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具体保证,它贯穿于企业生产的全过程,对保证企业生产的安全进行起着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标准,生产设备、工具的安全标准,生产工艺的安全标准,安全防护用品标准等。按照《标准化法》关于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有关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属于必须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根据烟花爆竹生产的高度危险性,国家或行业已制定了一系列与安全生产密切相关的安全技术标准,如《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等,对烟花爆竹生产中的设计、施工、制造、工艺、检验等技术事项作了统一规定。
6.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对于烟花爆竹这一特殊产品,安全不仅仅在生产过程中,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的可靠也是确保其消费过程中安全的重要前提。在消费环节,质量与安全是密不可分的,因此在保障生产过程中安全的同时,为了保证消费者的安全,《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04)对烟花爆竹产品品种、规格、质量进行了规范,对其品种、规格、所用药种、药量作出了限制,不是无限制的大、无限制的响;对产品质量及质量检验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一款规定的含义,要求企业不仅要保障自身生产过程中的安全,还要对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生产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对社会负责,对消费者负责。
7.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这是对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制度的要求。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责任是安全生产的灵魂。再好的安全生产硬件条件,没有人作为责任主体负责任的行动,则无从谈安全生产。因此,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每个行为人的安全责任,树立并强化其责任意识,是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因素。
8.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高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烟花爆竹生产危险性大,容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同时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安全意识较差,在企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专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非常重要的。只有有机构、有人员,才能真正落实责任,切实加强企业内部的安全生产管理;才能把安全生产工作统一抓起来,把好安全检查、督促关;才能把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
9.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本条例也不例外,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必须依法进行安全评价。本条例所称的安全评价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评价是一致的,是由具备资质的专业安全评价机构运用科学的评价方法,分析和预测存在的职业危险、危害因素的种类和危险、危害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技术和管理对策,为安全生产管理、行政许可、安全执法检查提供主要依据,对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有着重要意义。安全评价机构必须对安全评价结论负责。
10.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的类别、性质、特点、危害及影响范围等情况制定的用于事故发生时的应急、救援等技术、措施、手段和组织实施方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于防止事故扩大和迅速抢救受害人员、尽可能地减少事故损失具有重要的作用。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是应急预案实施的必要保证。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而言,从生产烟花爆竹用的药剂到烟花爆竹产品,都是易燃易爆的物品,其属性就是燃烧和爆炸,在烟花爆竹生产过程中稍有不慎,就可能会发生事故。因此,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有一个针对性强、完善有效的应急救援预案,有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一旦发生事故,能够应对得当、救援及时,有效防止事故伤害和损失的扩大。需要强调的是,有了救援预案不是最终结果,救援预案不能束之高阁,企业必须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练,不断培养职工的应急意识和能力,时刻防患于未然。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设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除本条例列举的应具备的条件外,其他法律、法规从不同的方面提出了要求,如《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从业人员经过安全培训、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和劳动防护、有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等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也必须同时应具备这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十二、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如何才能获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 答:颁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属于行政许可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应明确许可实施机关、条件、程序和期限。经许可实施机关审查符合条件的,方予批准,发给许可证书,授予其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的资格。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许可证申请颁发程序作了进一步细化,具体包括以下几层意思:
1.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程序是申请人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并提交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先行进行安全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安全生产实行属地监管原则,任何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都对所属地区企业的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特别是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一般都在农村和城镇郊区,规模小,日常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应该下移,有利于把安全监管工作落到实处。虽然安全生产许可实施机关为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但为了方便企业申请,减少申请人的往返劳顿,同时使基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属地内申请人的情况能够有所了解,有针对性地加强日常监管,特规定申请人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提出补齐、补正、更正申请材料的要求。除审查申请材料外,必要时,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组织专业人员或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安全审查,通过现场审查,验证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的真实可靠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即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包括对申请材料的意见、现场审查情况、当地政府的规划意见等,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同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收到材料之日”应指收到齐全的申请材料之日,不包括申请人补齐材料的时间。
2.《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最终审查和颁证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为最终审查和颁证机关必须本着严格、认真的态度进行审查,充分体现本条例中“国家鼓励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用提高安全程度和提升行业整体水平的新工艺、新配方和新技术”的产业政策和本地区产业结构规划政策,把好最后一道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即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使申请人知晓未被许可的原因。同时,颁证机关还应告知申请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受理之日”应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这45个工作日不只是审查时间,还包括发证或发出不予发证书面通知的时间在内。《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为3年。
3.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颁证机关(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许可审查时,发现该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之该重大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颁证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许可实施机关(包括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对申请进行严格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或决定许可与否。许可实施机关未依法履行审查职责,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发给生产许可证,准予生产烟花爆竹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十三、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进行改扩建是否还需要办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
答:烟花爆竹生产属高危行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准入制度。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一旦发生一些较为明显的、重大的变化,必须重新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这样的规定是非常必要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生产是个动态的过程,规章制度等“软”件有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厂房、设备、设施等“硬”件也随着生产规模、能力、药量等不断变化。当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时必然有所改变原来的安全生产条件,甚至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原来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基础条件不再存续,在原来条件下核发的许可证将不能再证明改造后的企业具备烟花爆竹生产资格,理应重新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