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好的保护,储存仓库的选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不与城乡规划发生冲突,通过规划划定安全距离保护范围,有效保证安全距离内不再增设建筑、设施。一般实物批发销售点和零售网点一样,不应存储数量过多的烟花爆竹。
3.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经营场所和储存仓库。经营场所和储存仓库是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硬件”条件,没有符合规定的经营场所和储存仓库是不可能进行正常经营活动的,更谈不上经营安全。只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具有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条件的储存仓库,才能保证其经营的烟花爆竹的安全。目前,还没有单独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储存仓库设计规范,其设计和建设是遵循《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中总仓库的要求进行的;经营场所(有烟花爆竹实物的批发销售点)也应参照《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等有关安全标准中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具备防火、防盗、消防以及安全距离等条件。
4.有保管员、仓库守护员。烟花爆竹经营不同于其他一般商品,既要有仓库“硬件”的要求,也要有人员方面的特殊要求。条例规定批发企业要有保管员、仓库守护员。保管员、仓库守护员要政治上可靠、责任心强、具备专业安全知识。保管员、仓库守护员要经过培训、具备专业安全知识,以确保批发企业的最重要经营场所——仓库的安全守护和烟花爆竹产品的保管,防止发生事故或事件。
5.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仓库储存的烟花爆竹是有爆炸属性的危险物品,且一般数量很大,属重大危险源,因此本条例规定,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依法进行安全评价。评价的重点是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和烟花爆竹实物经营场所,当然对企业安全管理的其他方面也应进行必要的评价,通过评价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技术和管理对策,帮助和促进企业改进和完善安全管理。安全评价结果也是行政许可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主要依据之一。安全评价应由具有资质的专业安全评价机构承担,评价报告应当客观、公正、真实,安全评价机构应对其评价结论负责。
6.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不像生产企业有那么多危险源和危险场所,烟花爆竹成品没有原料药品那样敏感,库房等场所危险程度也没有生产工房那样高,对批发企业而言,主要的危险源是储存仓库,搬运和装卸烟花爆竹过程中操作不当也会引发爆炸。因此,批发企业必须有针对性地制订经营场所和储存仓库的应急预案,预先做好发生事故时的处理和救
援计划,以便于在发生事故时,能够及时救援并防止损失的扩大。同样,还应有完善的应急救援组织和足够的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练,不断增强职工的应急意识和实战能力。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除本条例列举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外,其他法律、法规从不同的方面也提出了要求,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还应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十二、要从事烟花爆竹零售,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1.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经营烟花爆竹不同于经营不具危险性的其他商品,经营者必须了解所经营的烟花爆竹产品的特性,掌握必要的专业安全知识,有较强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以保障经营过程中的安全。
2.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烟花爆竹遇火源极易引发爆炸,因此安全是第一重要的。规定烟花爆竹零售实行专店或者专柜,完全是出于安全的考虑。一是以防其他商品对烟花爆竹造成不安全影响;二是避免与经营其他商品的店铺在一起,因人员混杂、人员多形成安全隐患,发生事故时造成更大的伤害;三是禁止实行烟花爆竹销售“一条街”的连铺经营或扎堆经营方式,以免一个点发生事故,引发连锁事故,造成重大损失和伤害。这里所说的专店或专柜,一般是指一个相对独立的经营场所,和其他商业经营店铺等不紧密相连。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也是为了强化安全管理和安全责任意识,保证经营安全的需要,尽可能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
3.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非常重要的一点是防火,因此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万一出现火情或发生小事故时,能够及时消除险情,并防止事故扩大,造成更大损失和伤害。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目的是提醒和警示他人注意安全。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就是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不仅要具备上面列举的三个具体条件,如果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了有关条件,也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以上规定外,各地区在零售经营许可中可结合当地的实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作出一些具体、细致的规定,如零售经营场所临时存储烟花爆竹产品的数量限制、经营场所周边环境情况的规定等等。
三十三、申请从事烟花爆竹的批发经营应如何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答:条例规定,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颁证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也可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此项行政许可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行政委托后,责任主体不变,仍然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这样规定,给各地结合实际实施经营许可工作留有空间,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许可审查不同,对批发企业的许可审查,没有要求要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但增加了对经营场所需要审查的规定。这里的经营场所是指有烟花爆竹实物的经营场所和仓库。考虑批发经营企业许可审查内容相对比较简单,批发企业也不宜布点过多,许可工作量不大等因素,从工作量来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直接承担起此项工作。同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经营场所进行审查。
申请《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申请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程序不同,是由申请人直接向颁证机关提出申请。颁证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复查,经审查确认符合法定条件的,方可予以批准,并发给《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颁证机关在许可审查时,发现该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之该重大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颁证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对于许可实施机关未依法履行审批职责,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发给经营许可证,准予烟花爆竹经营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对申请《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企业,从申请受理、材料和经营场所审查到核发许可证,条例规定的时限为30个工作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受理之日是指收到齐全的申请材料之日,需要补办申请材料以及申请受理时或申请不受理时,都应给申请人出具书面通知(告知)书。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的企业,具备了本条例规定的安全条件,只表明它具备了从事烟花爆竹经营的“潜在安全资质”,必须在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后,才真正具有烟花爆竹经营“实际资质”。批发经营企业在取得经营许可证后,还需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或变更经营范围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活动。
关于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经营的企业,本条例没有直接的文字表述。但容易理解,进出口经营是批发经营的业务活动之一,这类企业所从事的也是烟花爆竹批发经营的活动,应按照批发企业许可条件和程序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三十四、申请从事烟花爆竹的零售应如何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答: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的颁证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由申请人直接向颁证机关提出申请。和批发经营许可审查一样,要求行政许可机关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的同时,应对经营场所进行审查,通过对经营场所的安全审查,把住经营安全的关键一关。从申请受理、材料和经营场所审查到核发许可证,条例规定的时限为20日。
考虑到烟花爆竹零售经营人员和经营场所易于变动、经营季节性强等的特点,各地对燃放品种和规格也有不同的限制,为便于安全监督管理,本条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负责人、经营场所地址、经营期限、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量。前面已经提到,本条例虽然对限制存放量没有具体规定,但限量存放对保障经营安全是非常重要的,各地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作出明确的规定。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在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后,还需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或变更经营范围手续,才可以正式开展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
三十五、《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是怎样规定的?
答:关于《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时限,本条例没有明确规定,可由有关部门结合实际予以确定。
三十六、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在经营中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答:1.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明确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之间的经营关系,即: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这一款有三层意思:
一是批发企业的采购对象是生产企业,销售对象是零售经营者,批发企业不能再销售给批发企业。这样规定避免了多层批发,减少了流通环节,降低了流通费用,有利于
消费者。
二是零售经营者的采购对象是批发企业,不能从生产企业直接采购烟花爆竹。这样规定的理由是:零售经营者因销售场所存储限量、存储能力、运输能力等因素的制约,需经常地、小批量地购进烟花爆竹。采购的烟花爆竹品种、规格也不一定是一个生产企业就能满足的。如果从生产企业直接购进,数量太少,专车运输成本太高,容易诱发非法运输,危害社会安全。零售经营者如果从批发企业采购,可以根据消费市场需要采购不同生产企业的不同种类的产品,由批发企业配送到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场所,保证了烟花爆竹运输的安全。同时,零售经营者从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便于管理者掌握烟花爆竹产品的流向,规范经营秩序,有利于防止非法生产、经营。
三是生产企业只能向批发企业销售产品,不能直接向零售经营者销售产品。这样规定表面上看限制了生产企业销售范围,但就烟花爆竹这种特殊商品来说,适当的限制对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安全是必要的。即使允许生产企业向零售单位直接销售,生产企业也没有能力面对成千上万的零售经营者,且在目前我国市场经济体系不够完善、企业或个人诚信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很难保证生产企业货款及时回收。大的生产企业一般都不愿意“零打碎敲”式的销售,而喜欢大宗批发销售。只有小的生产企业才会愿意直接面对小用户,一点一点地就近销售。这样规定也有利于抑制非法生产、经营,鼓励、引导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向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2.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了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的经营准则,即: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一是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违反了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违法行为,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是纵容违法行为,本身也是违法的行为。二是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没有保障,危害了生产安全和社会安全,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是鼓励、支持这种危害生产安全和社会安全的行为。三是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没有保证,多数是假冒伪劣产品,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则会侵害消费者的权益,并且容易酿成燃放事故,造成人身伤害。
3.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对经营企业允许经营的产品种类作出了规定:批发企业不得向零售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将烟花爆竹产品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其中B、C、D级产品均有明确的药量限制和确定的安全半径,爆炸威力较小,相对比较安全,是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