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真实的,却是缓慢发展的火灾时,探测器的灵敏度就会降低。本标准3.8条规定,就是要求探测器的“漂移补偿”使探测器对缓慢发展的火灾灵敏度降低的范围不能超出标准的规定。
D.1.5 本标准认为任何对生命或财产构成危险的火灾发展的速率,至少要大于每小时A/4,其中A为探测器在没有实现补偿条件下的正常响应阈值。因此本标准未规定小于每小时A/4的传感器信号变化速率,也就是说本标准不要求探测器对低于该变化速率响应。 D.1.6 本标准3.8条未规定补偿的实现方式,只要求探测器对于任意一种大于每小时A/4(A为探测器不加补偿的初始响应阈值)的升烟速率R,探测器发出的报警的时间应大于100 s且不应超出1.6×A/R;且探测器的漂移补偿应设定在一定范围内,且在该范围内不应导致探测器的响应阈值与该只探测器不加补偿时的初始响应阈值之比超过1.6。
D.2 线性“漂移补偿
D.2.1 若探测器的补偿线性的,也就是探测器信号的增加随时间而线性变化,而且对补偿范围不加限定。则要求补偿速率最大不能大于每小时0.094×A的变化速率(见图D.1),且在该补偿速率下,探测器应在6.4 h内达到火灾报警状态。
注1:补偿的响应阈值。 注2:实际探测的阈值变化。
图D.1 线性“漂移补偿”
D.3 阶梯式的“漂移补偿”
D.3.1 若探测器的补偿为阶梯式变化,传感器信号应在6.4 h内达到响应阈值。例如图D.2所示的曲线,传感器应在6 h达到响应阈值。
注1:补偿的响应阈值。
注2:实际探测的阈值变化。
图D.2阶梯式“漂移补偿
D.4高速率但有限定值的“漂移补偿”
D.4.1 若探测器的补偿速率不限于每小时0.094×A,但补偿的限定值不大于0.6×A。如图D.3所示,探测器应在6.4 h内达到火灾报警状态。该类型探测器的最大补偿速率可根据试验火的具体条件限定。
注1:补偿的响应周值。
注2:实际探测的阈值变化。
图D.3高速率但有限定值的“漂移补偿”
D.5 非线性的响应特性
D.5.1 本标准3.8中的a)条未明确规定对缓慢变化补偿的实现方式。然而通常的探测器对烟尘的线性响应特性的区域是有限的。若补偿使探测器的响应特性进入非线性响应特性的区域时,探测器的灵敏度就有可能不满足标准的要求。
D.5.2 如图D.4所示,图中的两个坐标轴线的单位均为响应阈值A,非线性响应特性使灵敏度提高,从而大大增加响应的输出。此时,有必要将补偿限定在不大于1.1×A的范围内。因为本标准3.8中的b)条规定,补偿不应导致探测器的响应阈值与该只探测器不加补偿时的初始响应阈值之比超过1.6;而外界的烟尘浓度必须在1.1×A~2.7×A的范围内增加到一定值,才能响应输出变化增加到A。
附 录 E (规范性附录) 碰撞试验设备
E.1 试验设备(见图E.1)主体是一个摆锤机构。摆锤的锤头由硬质铝合金AlCu4SiMg(经固溶、时效处理)制成,外形为具有一个斜的碰撞面的六面体。锤头的摆杆固定在带球轴承的钢轮毂上,球轴承装在硬钢架的固定钢轴上。硬钢架的结构应保证在未安装探测器时能够使摆锤自由旋转。
E.2 锤头的外形尺寸为长94mm、宽76mm、高50mm。锤头斜切面与锤头纵轴之间的夹角为(60±1)°,锤头的摆杆外径为25mm±0.1mm,壁厚为1.6mm±0.1mm。
a——安装板; b——探测器; c——锤头; d——摆杆; e——钢轮毂; f——球轴承; g——转动270°; h——工作重锤 j——配重块; k——配重臂; I——滑轮。
图E.1 碰撞试验设备图
E.3 锤头的纵轴距旋转轴线的径向距离为305 mm,锤头的摆杆轴线要保证与旋转轴线垂直。外径为102 mm,长为200 mm的钢轮毂同心组装在直径为25 mm的钢轴上。钢轴直径的精度取决于所用的轴承尺寸公差。在钢轮毂与摆杆相对的方向上装有两个外径为20 mm、长为185 mm的钢质配重臂,其伸出长度为150 mm。在两个配重臂上装一个位置可凋的配重块,以便使锤头与配重臂平衡。在钢轮毂的一端上装一个厚12 mm、直径为150 mm的铝
合金滑轮,在滑轮上缠绕一条缆绳,缆绳的一端固定在滑轮上,另一端系上工作重锤。 E.4 安装探测器的水平安装板由钢架支撑着。安装板可以上下调整,以便使锤头的碰撞面中心从水平方向碰撞探测器,如图E.1所示。在使用试验设备时,首先要按图E.1调整探测器和安装板的位置,调好后,把安装板固紧在钢架上,然后摘下工作重锤,通过调整配重块平衡摆锤机构。调整平衡后,把摆杆拉到水平位置上,系上工作重锤,当摆锤机构释放时,工作重锤将使锤头旋转3π/2 rad碰撞探测器。 工作重锤的质量为:
0.388/3πr kg
式中:
r——滑轮的有效半径m。当r为0.075 m时,工作重锤质量约为0.55 kg,锤头质量约为0.79 kg。
附 录 F (规范性附录) 燃烧试验室
F.1 燃烧试验室
燃烧试验室尺寸为长9m~11m、宽6m~8m、高3.8m~4.2m。顶棚为水平平面,用耐热隔热材料制成。试验室应具有通风设备,并满足火灾试验所要求的环境条件。试验火点火前试验室内不允许有气流流动。 F.2 试验布置
火源设在地面中心处,探测器和测量仪器应安装在以顶栅中心为圆心、半径为3m、圆心角为60°的圆弧上,如图F.1所示。
图F.1 试验布置图
F.3 测量仪器
F.3.1 光学密度计应符合附录A条规定。 F.3.2 离子烟浓度计应符合附录A条规定。
F.3.3 温度传感器
F.3.4 电子秤:测量误差为±(2+0.01×GO)g,其中GO为燃料初始质量。
附 录G (规范性附录)
试验火SHl-木材热解阴燃火
G.1 燃料:10根75 mm×25 mm×20 mm的山毛榉木棍(含水量约等于5%)。
G.2 布置:如图G.1所示,木棍呈辐射状放置于加热功率为2 kW(额定功率),直径为220 mm的加热盘上面。加热盘表面有8个同心槽,槽宽度为5 mm,深度为2 mm,槽与槽之间距离3 mm,槽与加热盘边距离4 mm。试验开始时,先给加热盘通电,加热盘的温度应在11 min内升到600℃并能稳定保持。
1——加热盘;
2——温度传感器; 3——木棍。
图G.1 试验火SH1
G.3 试验结束的判据:m=2 dBm-1。
G.4 试验结束时火灾参数应满足下列要求:
——试验火的m与y的比值以及m与试验时间的比值关系应在图G.2和G.3图的实线范围内,且在试验结束前或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前不能产生火焰;
——对于离子探测器,如果在试验结束时,m值已经达到2 dBm-1,但探测器还没有发出报警信号,判定试验火是否有效的唯一判据是y值是否已经达到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