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会计的法律责任(2)

2019-03-23 14:09

的不同而不断变化,导致它的建设途径也相应变化。会计首先表现为单位的一项管理活动,既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核算和监督。但会计在处理经济业务事项中所涉及的经济利益关系则超出本单位的范围,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有关方面的利益。随着经济的发展,利益的加大,问题也就随之增加。本文试从会计职业道德的概念、特征与要求出发,针对实践过程中所出现的种种问题,阐述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途径。这些问题的存在,与我们会计的立法缺陷有关,与社会利益机制的调整不当有关,与社会上不正之风之盛有关,更与我们财政部门执法不力、监督不严有关。在这种情况下,加强对会计的依法管已是一个十分重要十分迫切的使命。如果还把会计工作的监管责任当作一个软任务而有所忽视,那不仅是一种严重的渎职,甚至可以说是一种犯罪。

一、会计的本质

会计的本质是指会计工作的根本性质。如何认识会计的本质,直接关系到会计职能、会计地位、会计作用的界定。因而,会计本质问题是会计理论中的一个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问题。

本质是指事物本身所固有的决定事物性质面貌和发展的根本属性和必然联系,会计本质就是会计本身所固有的根本属性。作者认为,可以在法律制度层面探讨会计本质,会计法律本质是在充分开放、完全透明的会计耗散结构运行过程中经过充分博弈达成“纳什均衡”状态的会计主体之间的合意契约。

(一)会计关系的契约本质

契约是由双方意愿一致而产生的法律关系的一种约定。会计是契约的集合体,在本质上是会计主体各方参与和博弈后所做出的一种对会计程序和方法、会计信息生成和揭示进行约定的契约,其目的在于降低契约成本,并维护主体各方参与者根据所订立的各种契约来取得其会计运行过程中分配现金流量与其他资源的权利。

(二)会计法律的博弈性质

法律是一种游戏规则,对社会游戏能做出全面充分理解的理论当推现代博弈理论。博弈论是各局中人在相互制约、相互影响的依从关系中理性地采取和选择能尽可能提高自己利益所得或盈利函数的策略和行为。

6

1.会计法律博弈概念:法律实质是多次博弈之后逐步形成的暂时确定的社会契约制度,“法律本身是不完全的契约”。会计法律是立法者、社会组织、会计人等会计主体多次博弈后形成的一种社会契约,博弈次数越多,完善程度越高,最终达成“纳什均衡”状态,成为社会各界普遍愿意接受的会计法律规则,使任何人违反该法律暂时得到的利益完全可以被更大的惩罚成本替代抵消或受更大损失。

2. 会计法律博弈主体与对象:会计法律博弈主体是会计利益相关的各类主体,由立法者、投资者、债权人、会计人、经营者、劳动者等组成。会计法律博弈的对象是会计契约行为关系,包括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会计准则和会计合同协议。

[5]

(三)会计结构的耗散特质

会计法律本质是合意的会计契约,其条件是会计主体充分博弈,其前提是会计结构开放耗散,即必须在充分开放、完全透明的会计耗散结构系统运行中会计主体才能充分博弈,方可最终形成合意契约。

会计耗散结构是指远离平衡状态的会计开放系统在物质、能量、信息上与外界充分交流并充足耗散而形成会计行为、会计信息公开透明和接受“阳光”监督的高度有序状态,这是一种对外开放、对内协同、不断进化的会计结构模式,既有压力,又有动力,是一种充满生机与活力的“活”结构模式。

二、会计工作法律责任产生的背景及作用

会计法律责任是指会计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所应承担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是对违法者违法行为的制裁。

(一)会计工作法律责任产生的背景

从我们国家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在经济结构和经济发展方向方面都有了前所未有的变化,会计核算方法也有了相应的变化。2005年是我国会计服务市场全面开放的一年,目前世界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占领我国国内市场份额逐步增加,几乎垄断我国国内上市公司的所有业务。经济越发展,会计工作的需求也逐步加大。2006年2月我国颁布了新《会计准则》,标志着与国际惯例趋同的中国会计准则体系正式建立。在新《会计准则》与国际接轨的过程中,中国将需求

7

大量熟悉国际会计准则的人才,这对中国大陆的会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说明会计工作的发展越来越接近国际化、市场化,因此要有健全的法律责任体系作保障。

(二)会计工作法律责任在企业中的作用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企业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会计工作是一种社会活动,与社会经济环境有着密切联系,社会生活中的许多问题都对会计工作有很大影响,比如有法不依、有章不循、虚报浮夸、不公平竞争等问题,都直接影响会计工作的正常运行。因此,要对以上问题加以制止和管理。会计工作是一项重要的经济活动,它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只有通过会计核算才能正确分析企业的经济运行情况,会计人员必须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中小企业会计制度》来核算,核算出的结果就形成了会计资料,会计资料的真伪直接涉及到领导的决策,以及企业的纳税情况。在会计行为选择的自由度上,政府官员、投资者、经营管理者的自由度远大于会计人员,因此会计信息真实性的责任要大于会计人员。会计诚信的缺失必然涉及到公司的一系列会计工作和诸多部门、人员,所以在会计核算过程中要用法律责任来监督会计工作,使会计信息真实。

三、会计工作法律责任存在的问题

(一) 会计人员只对其会计核算行为负责

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能在于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在现实中,会计人员几乎都认识到了会计核算的重要性,因此,将大部分时间和精力都投入到核算业务之中,而忽视了其作为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主体的作用,再者,由于会计人员处于各单位决策者的管理之下,对其工作评价和工资报酬都受到决策者的影响,要使其依法行使内部监督职权困难重重。

(二)单位负责人对自身要承担的会计法律认识不充分

新《会计法》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但现实中很多企业的负责人只是把自己放在了最高决策者的位置上,过多的关注企业的行政管理,而忽视了企业的财务工作,甚至很多负

8

责人不懂会计,对企业的财务制度和财务决策没能及时的监督和考核,导致企业的财务缺乏有力的内部控制机制。

(三)对虚假会计信息认定存在误区

在追究会计法律责任时,关键性的一步就是要确认会计信息是否属虚假,而对于虚假会计信息的认定理论上却有分歧,有观点认为应当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而有的观点则认为应从会计专业角度衡量,因而在认定方式上难以统一。笔者认为在认定时,应先考虑从其行为构成,即从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主观上是否有过错,行为结果的危害程度来加以区分,也就是采用行为目的、行为性质、行为结果三方面结合综合认定的方式。但在具体认定会计信息是否属虚假时,由于执法、司法人员往往缺少专业知识为依托,单纯由其认定尚有困难,因而可考虑聘请独立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员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借助专业知识分析判断。

(四) 会计人员缺乏相应的法律观念和对法律认识上的误解

目前对会计从业人员的资格取得和继续教育方面,《会计法》和财政部发布的相应规章之中都做出了一定要求,除需具备一定的财会专业知识外,财经法律法规的掌握也被列入了重要内容,遗憾的是,在这方面,许多会计人员对法律本身的理解熟悉程度令人堪忧,笔者在近两年来参与《会计法》培训的过程中发现,在会计人员之中,许多人对于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责、业务规范和法律责任方面的知识都非常贫乏,而有些会计人员甚至认为这些问题无关紧要,只要做好“份内之事”,便尽到了职责。

四、虚假会计信息的表现形式与危害

(一)虚假会计信息的表现形式

据有关新闻报道,我国宜昌市审计局曾对猴王集团及ST猴王进行过审计。审计结果发现,猴王集团上报总资产为34.14亿元,核实数为8.95亿元;账面负债26.96亿元,核实数为33.12亿元;账面亏损3.05亿元,核实数为34.92亿元。该公司经核实曾动用10亿元巨款炒股,炒股亏损2.896亿元,共损失5.136

9

亿元。企业为什么会出现这么严重的违规行为呢?我国会计信息质量失真的表现形式有几个方面呢?

1.资产不实。权属不明,计量、确认随意性大,违反规定处理资产,造成国有资源流失。

2.盈亏不实。挤占、虚列或多列成本、费用,隐瞒、转移或虚列收入。从本企业甚至小团体利益出发,人为扩大成本、费用,隐匿收入,偷漏税收。还有的企业利用待处理和待摊销项目调节盈亏,操纵企业会计利润。

3.负债不实。债权、债务不对应,手续不合法、不完备,确认不及时,名存实亡,有名无实,纠纷频繁。

4.资本不实。资本公积来源虚假。一些企业为了追求规范、扩大影响,从形式上改制,注册资本巨大而实收资本长期不到位,甚至随意抽走资本形成资本“空壳”;有的虚盈实亏,无利分红,蚕食资本;有的任意高估无形资产价值,虚增资本公积;有的为了虚增企业规模和注册资本,在待处理科目上大做文章等。

5.税金不实。有意或无意少计漏提,侵占流转税款。比较突出的是:在增殖税上,多列进项,扩大抵扣范围,通过关联交易任意降低价格、隐匿收入、违规冲抵销售收入等手段避税、逃税;在企业所得税上,任意挤占和违规摊销成本费用,收入挂账,不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结转成本、费用和收入;在消费税和营业税上,少计或瞒报应税收入。

6.披露信息不实。报喜不报忧,夸大业绩,回避隐患,误导企业信息使用者。

(二)虚假会计信息的危害

虚假会计信息反映的是不实的资本运动状态和经营成果,有很大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 虚假会计信息会影响国民收入的正确计算与分配,干扰正常的财政经济秩序,造成对整体经济运行形式的错误判断,导致国家宏观管理政策的失误,使整个国民经济秩序处于失控状况,国家的方针、政策得不到彻底的贯彻落实,不利于综合国力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2.损害公众利益。截留收入、虚报冒领、私设“小金库”等舞弊行为,严重损害了单位和职工个人利益,特别是直接影响了现有的和潜在的投资者和债权

10


论会计的法律责任(2).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财政部财发[2006]39号《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