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会计的法律责任(4)

2019-03-23 14:09

3 欺诈的处罚原则:欺诈具有显著的特点:①欺诈是故意的行为。②欺诈人在行为时就已预料到可能遭受惩戒的后果,因此会考虑遭受惩戒的可能性,并且会掩饰其罪行。因此,对于欺诈行为来说,惩戒必须考虑概率的因素。③由于行为人希望看到损害结果的发生,因此惩戒的目标不仅仅是使违法人的行为效用为负,而是应当使违法人感受到违法行为对社会造成的损害。[2]

4 各种违法情节下的责任类型与处罚力度:根据上小节有关处罚原则的分析,本小节来讨论一下虚假陈述行为在不同违法情节下的适当处罚方式。首先来看过失的情况。过失是不以违法所得作为处罚力度依据的。过失的处罚完全以过失所造成的损失为依据。因此,按照损失的程度,我们可以将过失分为以下几种:①轻微过失:造成的损失非常小,从法律制裁的成本效益原则来看,不值得去启动制裁程序。②一般过失:所造成的损害高于轻微过失,但一般过失所造成的损失金额较小,一般来说可以由过失人全额赔偿。这种情况下,法律的制裁应当是由过失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③严重过失:在严重过失的情况下,过失造成的损失金额巨大,已经超出了过失人的赔偿能力范围。这时,过失人首先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

(七) 民事责任的分担

1 在虚假陈述案件中,绝大多数情况下有数个责任主体:法人单位、单位主管、发行承销商等中介机构都可能负有责任,也就存在着如何将法律责任在责任人之间分担的问题。从法律责任的惩戒作用来看,各责任方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惩戒是不能相互替代的。

2 共同欺诈:从防止侵权的成本来看,主观上存在故意的一方的成本最低。每个责任方的行为都是欺诈得以实施的必要条件,因此,共同欺诈的各责任方的行为都是完全无效率的,他们都负有全部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连带赔偿责任。这种情况下,首先应按照各责任人的违法所得比例来分配赔偿金额,如果存在有的责任人赔偿能力不足,不足部分应由其他责任人按比例承担。[10]

3 多方过失:在多方都存在过失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只要能够保持合乎法律要求的谨慎态度就可以减少侵权发生的可能性,因此,任何责任方都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因此,在共同过失情况下,应根据各责任人过失程度的严重性来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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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额。相对严重过失的责任人承担较多的责任,相对轻微过失的责任人承担较少的责任。[2]

4 部分责任人负有欺诈责任,部分责任人负有过失责任:如果负有欺诈责任的责任人有赔偿能力,则应当由欺诈责任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对过失人则只施以行政处罚就可以了。欺诈责任人不能承担的部分,由过失责任人承担,但以过失责任人应当受到的惩戒力度为限,即过失责任人不对欺诈责任人无力赔偿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八) 会计法律责任的承担

所谓法律责任如何承担,实际上就是对违法行为施以何种制裁措施的问题,这是由法律责任的作用与目的决定的。我国法学界认为,法律责任是国家对违反法定义务的违法行为所作的否定法律评价,是一种不利的法的后果,也是国家强制责任人补偿和救济受到侵害的合法利益的手段。这实际上是以定义的形式对于法律责任所要达到的目的做出了阐述。

八、针对会计工作法律责任存在的问题采取的对策

近年来,会计信息失真范围之广、程度之重、危害之大,实在另人担忧。如何治理会计信息失真、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是政府、企业界及会计审计界普遍关心的问题。针对当前会计信息中的这些问题,我们应当从成因入手,对症下药,采取如下主要措施:

(一)继续加大《会计法》及相关财经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特别应当面向基层的会计人员,各单位负责人,主管财务工作的领导,这些内容可以通过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职业道德规范教育,对单位负责人的专门培训、讲座等方式普及,使他们认识到会计工作的重要性,并敦促他们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积极采取措施防范违法会计行为发生,杜绝会计信息失真现象。

(二)强调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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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是单位法定代表人,代表单位依法形式职权,应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情况负责。从实际情况看,造假问题绝大多数为单位负责人所授意、所指使。因此,明确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抓住了问题的关键,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假账屡禁不止、会计信息失真这一顽症,促进会计工作秩序健康运行,更好的发挥会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职能作用,这一重大变化标志着我国会计责任主体法律地位的确立。

(三)加大对违法会计行为的惩罚力度

依法惩治违法会计行为,是确保会计工作秩序正常运行的法制措施。修订后的《会计法》坚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原则,具体列举了各种违法会计行为,强化了对违法会计行为的惩治力度,并增加了对违法会计行为处以通报、罚款等行政制裁形式和手段,包括对违法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等,同时,对触犯刑法的会计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实行岗位轮换制

经过轮换可以发生有计划的会计岗位交换行为,进而在会计交接的过程中能发现一些平时不易发现的问题。同时,会计岗位轮换可以使企业财务人员认真对待平时所从事的每项会计业务,减少错误的发生。

(五)积极利用社会舆论工具

惩治虚假会计信息,除了可以借助与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还可以积极使用社会舆论工具,因为社会舆论具有一定的威慑作用,对一个企业进行舆论惩罚的同时,其他企业也会引以为戒,可以起到惩罚和预防一举两得的效果。

九、总结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经济环境的改变,会计信息处理的复杂化,必然会导致利益各方对会计信息理解冲突的增加,而化解这一冲突的途径之一就是法律手段。因此,会计目标的转变,必然会导致相应的会计法律问题。

市场经济体制取代计划经济体制,从对经济参与主体规范的角度而言,就是用公开、公平、透明的市场规则代替传统的计划指令,一国的法律法规构成了这种规范的基础,也构成了“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的基本涵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主体的行政序列己不复存在,行政手段己不再适用,法律成为了调节个人与社会、秩序与自由、权威与服从三大矛盾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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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以上分析,当我国的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换时,由于环境的改变,将对会计的认识产生重大影响。会计目标的改变,使得会计信息处理变得复杂化。而权责双方关系的变化,会计信息的广泛使用,使得会计信息经济后果性日益凸现,当对会计信息的使用与理解发生冲突的机会逐步增多时,法律手段成了唯一现实的选择。因此,当市场经济日趋成熟时,也就是会计立法日趋完善时,同时也是法律问题日趋增多时。

参考文献

[1] 孟伟,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及对策[J].会计师,2010(117):27-28。 [2] 黄继好,论会计工作的法律责任 [J],理论界,2006(10)

[3] 陈冰,会计法律责任及案例分析[M] 北京: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2006:35 [4] 孟昭稳,新会计设定了哪些法律责任[J],中国农业会计,2005(3) [5]苏州市财政局,会计法培训教材[M].北京:立信会计出版社,2005:24-26。 [6] 江苏省财政厅.《财经法规》[M].上海:中国财经出版社,2005:29-31. [7] 《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M].2004:37-39.

[8] 张新民.《企业财务报表分析》[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1:45-47.

[9] 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D].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30-32. [10]寥洪.《新编会计制度设计》[M].北京:中国审计出版社, 2000? [11]安徽省会计学会课题组.《关于会计信息质量问题的调查研究》[J].会计研究, 1999, (4)?

[12] 王玮晶.《对公司财务管理的思考》[J].引进与咨询,2008,(12):52-53. [13] 王爱君.《试论公司的财务控制》[J].中国集体经济,2004,(6):14-16. [14] 欧腾.《关于公司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探讨》[J].湖南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5):4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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