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瓦斯超限浓度的界定
矿井风流瓦斯浓度达到《煤矿安全规程》所规定的各通风地点瓦斯浓度报警设限值及以上,属于瓦斯超限;《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报警浓度为1%的地点瓦斯浓度达到0.8%时,属于瓦斯预警。
1.采掘工作面、上隅角及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1.0%; 2.采区回风巷风流瓦斯浓度≥1.0%;
3.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风流瓦斯浓度≥0.75%;
4.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的进风流瓦斯浓度≥0.5%; 5.被串工作面进风流瓦斯浓度≥0.5%;
6.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瓦斯浓度≥0.5%;
7.专用排瓦斯巷风流瓦斯浓度≥2.5%;
8.有专用排瓦斯巷的采煤工作面混合回风流瓦斯浓度≥1.0%;
9.回风流中的机电硐室进风侧瓦斯浓度≥0.5%;
10.兼做回风井的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瓦斯浓度≥0.5%; 11.打钻钻孔施工点回风侧5m内瓦斯浓度≥1.0%; 12.移动抽采泵排放口在采区专用回风巷的,下风侧30m处瓦斯浓度≥1.0%;移动抽采泵排放口在总回风道或一翼回风巷的,下风侧30m处瓦斯浓度≥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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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有计划排放瓦斯,第一汇风点下风侧10m处瓦斯浓度≥1.5%;
14.其他地点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范围。
(二)瓦斯超限事故的界定
1、在提前制定必须的安全技术措施情况下,预计有可能发生的瓦斯超限,可以认定为有计划瓦斯超限。但安全技术措施及预计超限地点或计划必须经矿长、矿总工程师签字后,提前报公司调度室、监控中心和通风管理部门。
下列情况涉及范围内的瓦斯超限属于有计划瓦斯超限: (1)提前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有计划地进行检修、更换局部通风机、更换风筒、矿井停电或停风、矿井反风演习等;
(2)采取水力掏槽、水力压裂、水力冲孔或在地质构造带、煤厚异常变化带、采掘应力叠加区域采取松动爆破主动卸压等防突技术措施时;
(3)在采取防喷措施情况下,施工抽放钻孔、超前探孔时出现瓦斯浓度不超过1.5%或瓦斯浓度达到1.5-3.0%且时间不超过3分钟时;
(4)在采取抽采防突措施、且经消突评价达标后,进行岩巷揭穿突出煤层时;
(5)按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后启封巷道、密闭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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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应急预案实施得当,且不造成不良后果的前提下,属于下列情况所涉及范围出现的瓦斯超限不作为瓦斯超限事故统计:
(1)因暴风雨或外界不可控因素造成停电、停风时; (2)因上级(本管辖系统外)供电系统发生故障造成停电、停风时。
(3)监控系统软件漏洞或缺陷,导致传感器误报警的。 五、瓦斯超限应急处臵
1.矿井井下作业地点发生瓦斯超限后,超限头面必须立即停电,作业地点人员必须立即撤到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规定的安全地点,然后跟班队长或班组长再按要求进行汇报。
2.调度室值班人员或监控值班人员发现或接到瓦斯超限汇报后,立即通知井下瓦斯超限地点及受影响地点作业人员撤到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规定的安全地点。
3.矿井井下发生瓦斯超限后,必须停电撤人、分析原因、停产整改、追究责任。
六、瓦斯超限责任划分
1.矿长对本矿井的瓦斯治理工作负总责;矿总工程师对本矿井的瓦斯治理工作负技术责任;矿井其他负责人对所分管的瓦斯治理工作负责。公司部室按瓦斯防治职责分工负责。
2.公司和矿井每月分别由通防部和矿总工程师组织开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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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以“一通三防”为重点的安全大检查及一次“一通三防”隐患排查,重点检查“一通三防”系统能力、稳定性、可靠性。因“一通三防”系统不可靠、不完善、不稳定造成瓦斯超限的,矿井由矿总工程师负责,公司由通防部负责。
3.强化地质预报工作。掘进工作面前方构造、层位不清,以及煤层赋存、围岩岩性、防突指标出现异常的煤巷掘进,必须进行前探。因地质预报失误造成瓦斯超限的,矿井由矿总工程师、地测副总负责,公司由生产技术部负责。
4.采煤工作面投产前,必须由矿长组织对工作面瓦斯治理工程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生产。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必须达到集团公司核准的“一面一策”规定。因瓦斯治理工程不到位造成瓦斯超限的,矿井由矿长负责,公司由生产部负责;因瓦斯抽采率达不到要求造成瓦斯超限的,矿井由矿总工程师、防突矿长、通风副总负责,公司由通防部负责;瓦斯抽采不达标而强行组织生产和掘进造成瓦斯超限的,矿井由矿生产矿长、掘进矿长、生产副总、掘进副总负责,公司由生产技术部负责。
5. 严格执行底(顶)板岩巷和井巷揭煤穿层钻孔区域预抽消突措施,对瓦斯地质异常区域必须超前实施有针对性的加密钻孔措施。因预抽消突措施设计不到位造成瓦斯超限的,矿井由矿总工程师、通风副总负责,公司由通防部负责;因预抽消突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瓦斯超限的,矿井由矿防突矿长、安全矿长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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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由通防部、安监局负责。
6.加强井巷揭煤管理。严格落实井巷揭煤设计、措施。因抽采措施设计不到位,造成瓦斯超限的,矿井由矿总工程师、通风副总负责,公司由通防部负责;因抽采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瓦斯超限的,矿井由矿防突矿长负责,公司由通防部、安监局负责;因顶板管理不到位,造成瓦斯超限的,矿井由矿生产矿长、生产副总负责,公司由生产技术部负责。
7.强化应力集中区管理。矿总工程师负责确定应力集中区范围,制定卸压消突措施。因应力范围确定不明确及措施不到位造成瓦斯超限的,矿井由矿总工程师、地测副总负责,公司由生产技术部负责;因消突措施执行不到位造成瓦斯超限的,矿井由矿防突矿长、安全矿长负责,公司由通防部、安监局负责。
8.强化关键环节瓦斯管理。重点加强采煤工作面初采期间,采掘工作面过钻场、老巷、老空和地质构造带瓦斯管理。因管理不到位造成瓦斯超限的,矿井由矿生产矿长、生产副总负责,公司由生产技术部负责。
9.加强钻孔施工质量及防喷孔管理。因钻孔质量不合格、施工期间措施不到位喷孔造成瓦斯超限的,突出矿井由防突矿长、安全矿长负责,非突出矿井由矿总工程师、安全矿长、通风副总负责,公司由通防部、安监局负责。
10.严格执行抽采钻孔封孔、联抽相关规定。因封孔、联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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