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的行为特征。罪犯刑满前的行为特征既罪犯刑满前心理状态的客观反映。罪犯在刑满前的行为特征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点: (一)变态人格,行为异常
人格是个体与其环境交互作用的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独特的身心组织,而此一变动缓慢的组织使个体适应环境时,在需要、动机等其他方面不同于其他个体之处。出狱人表现出来的变态人格,一方面是在违法犯罪过程中形成的,另一方面是长期的监禁生活所形成的“监狱人格”表现在行为上则是消极顺从、机械化,甚至低三下四唯唯诺诺。
(二)规范失调,举止失态
出狱人员的规范失调,主要是因为他们在狱内长期遵行的规范与社会规范有较大差异而造成的。 (三)自暴自弃,破罐破摔
从某监狱2005-2008年对即将刑满释放的罪犯的调查来看,有大约5.9%的服刑人员由于心理压力大,无法自控和主动调适、矫治,往往会产生自暴自弃、破罐破摔的行为。认为自己出去也是“三等公民”,肯定会受到社会歧视和不公平对待,就业难度大,甚至无业可就。即使有一定文化、技能,也会因为受过惩处不能录用。因此,有的人抱着无所谓的心理。特别是刑期较短的服刑人员,更是不在乎,认为早走几天晚走几天无所谓,反正差不了多少,出去也得自己挣饭吃,在哪都是吃饭,什么时候出去顺其自然。个别对前途失去信心的人认为,自己与世无争,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甚至可以不撞钟,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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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自灭,怎么都是一生,极个别贫穷边远地区的罪犯甚至产生不思回归的心理。
三、罪犯刑满前的教育
教育是一种能力,根据教育对象实施有效矫正更是一种超凡的能力,监狱民警工作的对象是罪犯,教育矫正自然是其基本能力所在。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指出,教育在本质上主要是增强人们的精神力量,“真正的教育”是促使灵魂的转向,并用力将灵魂往上拉,引导灵魂达到高处的真实之境,这种灵魂转向,实际上就是人生态度的转向,这种灵魂的牵引,实际上就是人生境界的提升。对罪犯的矫正教育是新时期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实现监狱工作宗旨,提高教育改造的重要途径。 (一)罪犯刑满前教育改造的宏观策略
当前,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原因很多,但都与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的观念变化密切相关。也就是说,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既有个人原因,又有社会原因,不能片面的把重新犯罪率升高这一现象完全归因于刑满释放人员本人。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分清原因,抓住事物发展的本质,做到有的放矢。
1、在立法上,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切实监督、管理刑满释放人员。
2、在司法上,力求公平、公正、公开,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在教育上,既要改造罪犯刑满前的思想观念,使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又要做好其劳动技能的培训工作,使他们丰衣足食。只有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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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才能实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目的。
下面着重谈谈罪犯刑满前,行刑社会化的大胆构想和教育改造社会化的建设与实践。力求达到降低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率的目的。 3、转变观念,推行罪犯刑满释放前行刑社会化
行刑社会化是当代西方刑罚的一个重要发展趋向,是指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要调动监狱外的一切社会积极因素,合力救助、改造罪犯,并保证和巩固行刑效果。从具体制度来看,最能体现行刑社会化思想的是开放式处遇制度。中国监狱目前普遍存在改造方式、手段单一、落后的问题,片面强调自由刑的运用,以致于“监狱化”问题很严重,犯人出监后不能很好地适应社会。现代刑罚的社会再适应功能在我国没有很好的体现。为此,在我国的监狱管理中应大力推行罪犯刑满前行刑社会化思想,明确监狱不应是隔离于大社会的“小社会”,而应与社会紧密联系。并可尝试引进“家庭监狱”制度,对一些改造表现好的在刑满释放前不关进监狱,而是让其在家里服刑。总之,罪犯在刑满释放前通过开放式处遇制度,使犯人与社会保持密切联系。行刑社会化可以防止和减少,监禁刑给罪犯带来的负面影响,为罪犯提供从“监狱人”到“社会人”的转变,既维护了刑罚的严肃性,又帮助罪犯尽早融入社会、自立于社会。并且实现一个心理过度期,减少缓和刑满释放前的不良心理。
4、完善机制,建设与实践刑满前行刑社会化
(1)所谓行刑社会化,是指对罪犯的刑罚执行交由社会执行、完成。罪犯后期改造行刑社会化是将有一定余刑的罪犯交由社会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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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完成其最后的刑期改造。罪犯虽人返社会,但其罪犯身份不变。
(2)在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规范假释、监外执行工作,适当扩大假释比例,这应该成为罪犯后期改造行刑社会化的法律依据。近年来,随着我国地方司法机关帮教制度的不断完善和规范,随着我国城、镇社区建设的不断发展,使行刑社会化制度有了实施的前提条件。由监狱、地方司法机关、罪犯亲属共同签定协议,将罪犯交由地方司法机关或基层社区管理。在司法机关、社会的监督下,组织罪犯参加生产劳动、社区服务劳动,并由管理部门支付一定的报酬金。根据罪犯表现,管理部门决定是否按期解决除刑罚监禁,或提请监狱依法收监。对这部分罪犯要制定严格的管理措施,禁止外出。每天由管理部门指定地点、时间学习或劳动。这种改造行刑模式需要得到社会的认同,需要得到社会各方面的共同支持。目前,我国北京、上海等有条件的地区已经进行试点工作。罪犯后期改造行刑社会化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监狱押犯人数增多的压力,改善监禁条件和环境,降低行刑成本,为监狱改造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
(3)创新教育理念,教育改造工作社会化是理论和实践的共同社会化,没有理念上的创新,就不能揭示出教育改造工作的客观规律就不能引导和规范社会化实践,从而充分发挥规律的客观能动作用。在现有改造理论的基础上,只有吸收,借鉴现代教育改造理念,加强教育改造工作社会化的理论研究、提高社会化意识,将教育改造的形式、内容、运行机制纳入社会化轨道,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理论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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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的有机结合和创新。
(4)更新改造手段,更新改造手段,必需打破传统的封闭管理模式,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实现由请进来向走出去转变,由服务监狱向服务社会转移,由监狱改造罪犯向社会改造罪犯过渡,在强化职业技术培训的同时,要立足于罪犯回归社会后的谋生,施以针对性教育,在思想教育方面要注重引导性,立足于培养一个合格公民施以法制和道德教育,在回归教育上,要立足于社会生活形势,施以社会化教育。在实现监企分离的基础上,将改造罪犯工作侧重面向教育改造倾斜,并以计分考核的比重倾斜为强制引导,以创新工作机制为手段,纯化教育改造职能,变被动为主动,变零散为系统,变单一化为多元化,变监狱化为社会化,彻底改变教育改造罪犯由监狱唱“独角戏”的状况,使监狱的改造教育置于社会教育的范畴,形成社会关注,公众参与的教育改造格局。
(5)拓宽工作渠道,封闭状态下的改造教育,其有限的资源和空间,无疑难以适应教育改造社会化的需要,拓宽工作渠道不仅要在观念上有所突破,而且要在制度上,体制上有新的发展。转变观念首先要克服“铁路警察各管一段”的观念,在教育改造内容上力戒空洞的说教,树立切合实际的观念,充分利用社会帮教,亲情帮教,结对帮教等形式,大胆改革创新,充分发挥管教民警在教育矫治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拓宽教育力量来源渠道,充分发挥社会专业教育人才的作用,通过招募社会志愿者,聘请各方面的教育专家等方式,壮大教育改造队伍,采取联合办学的形式,发挥社会教育资源的作用,最终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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