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3)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4)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的法定许可。
二是合理使用,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是指著作权人以外的人,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条件下,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而使用作品的一种制度。合理使用制度主要是为了社会公众的利益,而且在合理使用的情况下一般都是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目的,为了教育、科学研究、宗教或慈善事业等,对著作权人的财产利益影响不是很大。但是,在合理使用他人的作品时,必须尊重作者的其他合法权利,如应当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的名称,不得歪曲、篡改他人的作品。
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条件。①合理使用的作品必须已经发表,未发表的作品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②合理使用的目的仅限于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或为了教学、科学研究、宗教或慈善事业以及公共文化利益的需要。合理使用一般都是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的目的,以及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一般情况下合理使用是不允许用作商业性目的进行营利活动的。③合理使用他人作品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并且必须注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在对作品进行合理使用时要注意,应该尊重作者的其他权利,包括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比如要指明作者的姓名,不得对作品进行修改,以及不能对作品进行歪曲、篡改。
三是强制许可,强制许可是指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条件下,著作权人无正当理由而不允许他人使用其作品时,使用者经过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获得授权而使用该作品,无须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但应向其支付报酬的制度。
3、试论著作权的客体。
答: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所谓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作品应具备的条件:(1) 作品
21
应具有独创性,独创性是指作品必须是作者独立构思创作完成的,而不是从别人的作品中抄袭来的。 (2) 作品应是思想、情感等的表达形式,具有可复制性。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种类:文字作品是指通过文字的形式来表现的作品。口述作品是指通过口头语言创作,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音乐作品是指交响乐、歌曲、乐曲等能够演唱或者能够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戏剧作品指话剧、歌剧、地方戏曲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曲艺作品,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舞蹈作品,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表现的作品。杂技作品,指通过人体和道具进行的具有一定难度的技艺表演。美术作品,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建筑作品,指外观、装饰或设计上含有独创性成份的建筑物。摄影作品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指摄制在一定物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工程设计图是指在工厂、矿山、铁路、桥梁等建筑工程建设前所绘制的,能为建设施工提供依据的设计图样。产品设计图是指企业为明确产品的结构、成分、规格等各项技术指标所绘制的图样。地图是指用符号、标记等方式表示地球表面自然和社会状态的图形。示意图是指用简单的线条、符号等表示某一事物或者现象的图形。如家用电器的电路图、人体解剖图、统计图、植物结构图等。模型作品是指依照实物的形状和结构按比例制造而成的物品。比如飞机模型、船只模型等。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1)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2)不适用于著作权法的对象。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时事新闻。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4、试论邻接权的内容。
22
答:邻接权,又称作品传播者权,指作品的传播者对其在传播作品过程中所创造的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权利。邻接权包括四类:出版者权,出版者权,指图书、报刊的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报刊的版式设计等所享有的权利。出版者的权利:(1)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2)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3)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进行文字性修改、删节。出版者的义务:(1)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2)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支付报酬。(3)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表演者权,就是指表演者对其表演活动所享有的权利。表演者的权利:人身权包括①表明表演者身份,②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财产权利包括①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②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③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④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主要有: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广播电视组织权,指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所享有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1)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2)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5、试论我国著作权法的原则。
答:我国著作权法主要有三项原则:(1)保护作者权益为核心的原则。作者是创作作品的人,是社会精神财富的创造者,没有作者就不可能有任何的作品,更不可能有对作品的传播、欣赏或者利用,著作权制度也就没有存在的基础。无论在外国还是我国,都存在过只重视传播者利益而忽视作者利益的时期。这一原则在著作权法中的具体体现是,著作权法第一条即规定“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著作权法第十一条中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2)作者、传播者与社会公众利益相协调的原则。作者是作品的创作者,理所应当享有最为充分的权利。但是,作者作为社会的一分子也
23
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特别是作品作为一种文化产品,是整个社会精神财富的一部分,任何人包括作者,都不应对其垄断,以防止对社会的科学文化事业造成阻碍。我国著作权法对于作者、传播者和社会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的主要体现是该法规定的合理使用制度和法定许可制度。(3)尊重国际惯例的原则。现今的国际社会在各个方面都体现出协调一致的趋势,在著作权制度方面也不例外。特别是我国已经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更加需要按照国际规则行事,建立起符合国际惯例的知识产权制度。尊重国际惯例的原则在我国著作权法中的体现是,计算机软件纳入著作权法进行保护、自动保护的原则、合理使用制度以及著作权保护期的规定等。
6、试论著作权法定许可的内容和意义。
答:著作权法定许可,是指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在特定的条件下,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向其支付报酬的制度。著作权法定许可的内容:(1)作品在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2)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3)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4)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的法定许可。
法定许可使用制度主要是为了全社会大多数人的利益,方便作品的使用,节省时间、人力、物力、减少不必要的纠纷而设置的。
七、材料分析题
参考答案:
(1) “数字图书馆”涉及版权问题,总的原则是要合法合理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是一种侵权行为,依法应承担责任。
(2)划清“公益数字图书馆”与“营利数字公司”的界线。
24
“数字图书馆”既然冠以“图书馆”之名,应该是公益性的,若作者为网站更便捷地传播作品而放弃权利,相关网站也是公益性、非营利的,这是真正的“图书馆”。
(3)材料中的“数字图书馆”使用他人作品显然不属于合理使用范围。 合理使用仅限于公益性的非营利图书馆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将作品数字化以及上传到特定的网络服务器上属复制行为;作品上传可以被公众获取,已构成网络传播行为。冠以“图书馆”之名的图书服务商和网络服务企业以盈利为目的使用作品,不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属于侵权。
(4)传播数字图书首先需要解决的就是版权问题。在保护著作权的前提下,鼓励网站公益性、非营利传播知识。 八、案例分析题
1、答: (1)侵犯,赠画质是原件所有权转移,著作权不转移; (2)协商、调解、诉讼。
2、答:甲通过E-mail信箱向全班同学的私人信箱发信,属于私人通信,不 属于著作权法所说的公之于众,全班同学是一个特定的范围。乙未经甲同意将其信件转载到BBS上,乙侵害丁甲的发表权,BBS是-个公共布告栏,任何 人都能看到,达到公之于众的效果。乙将甲的新年致辞放在BBS上,实施了复制行为,侵犯了甲的复制权。乙的行为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 第22条规定的l2种合理使用的情况。 3、答:(1)不成立
(2)《饭后茶余》报转载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用经原作者许可,但必须支付报酬;
(3)美国与中国同为版权公约成员国,在美国发表的作品同样受中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4)《休闲》杂志社未经作者同意擅自请人翻译S的作品,属于侵犯S翻译权;
(5)《休闲》杂志社应向译者付酬还应向原作者S付酬 4、答:(1)属于职务作品。 (2) 李老师。 (3)没有。 5、答:不侵权,本案中乙的行为只是不些欠妥。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