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失业队伍的主要组成部分, 对这部分人员合理引导既可以提高农村劳动生产率, 还可以充分发挥这部分劳动力的作用。建议各地区因地制宜, 把当地的乡镇企业集中起来, 加速小城镇建设速度, 发挥城市规模经济优势, 既减少了环境污染, 还可以吸纳当地的劳动力。 4.我国财政政策促进就业的现状分析
4.1我国现行的促进就业的财税政策
4.1.1 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财税政策
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财税政策主要包括促进弱势群体就业,如通过提供小额贷款、减免税费等促进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具体体现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中规定:各省、市、直辖市、自治区和地级以上城市,要由同级财政筹集资金,建立下岗失业人员贷款担保金,政府确定担保机构;除了国家限制的销售不动产、建筑业、房屋中介、广告业、娱乐业等行业外,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给予 3 年内免征城市建设税、营业税、教育附加税和所得税,并免征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类中介机构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涉及的各种服务性收费,要按照最低标准收取,严禁强制服务和强行收费;为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小额贷款,一般为 2 万元左右的贷款额度,最长 24 个月的贷款期限。《国
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 号)规定: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人员,提供小额贷款,一般为 2 万元左右的贷款额度,最长 2 年的贷款期限,到期可根据需要展期一次。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职工从事经营的(除了国家限制的销售不动产、建筑业、房屋中介、广告业、娱乐业等行业)给予 3 年内免征城市建设税、营业税、教育附加税和所得税,并免征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于其他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若是从事微利项目的,可给予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 25%的共 50%的贴息。
3.2.2 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安置富余劳动力的财税政策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中的加工企业以及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就业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 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准,一般为每人每年 4000 元,可上下浮动 20%。对 2005 年
底之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税政策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优惠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至期满。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的 30%以上,并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将可获得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的财政贴息贷款。《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要求:鼓励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 3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根据招用人数按年度应缴所得税的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对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 3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从再就业资金中按招用人数提供为期 3 年社会保险补贴;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 30%以上,并与其签订 3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 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3.2.3 促进大学生就业的财税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 号)要求,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大学毕业生就业问题,积极拓展就业渠道,完善落实各项扶持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西部地区、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就业,鼓励自主创业,鼓励骨干企业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鼓励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延长其学习和科研相结合的时间。对接纳大学生实习的企业,由地方财政按一定比例进行扶持,对实习期间的大学生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对各地建设的投资小、见效快的大学生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政府给予相关政策支持;对困难家庭的高校毕业生,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求职补贴,对其实行一对一职业指导、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帮扶措施,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就业援助措施。《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规定:对高校毕业生在其毕业年度起三年内进行自主创业的,可享受减免税的优惠政策。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可享受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及教育费附加,税收减免期限最长为 3 年。
3.2.4 完善公共就业服务的财税政策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
发[2005]36 号)中要求:广泛发动全社会教育培训资源,为城乡劳动者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培训,并积极推行创业培训,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并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减免税等优惠;为创业培训结业者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资金扶持,努力做好后续服务;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各地可根据实际对就业困难对象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提供适当的岗位补贴,补贴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所需资金由地方政府解决。
4.2我国现行的促进就业的财政支出政策 4.2.1财政支出影响就业的机理
概括来说,财政支出是指政府及其所属公共机构的开支。它与政府的诸多特性和制度密不可分。政府是维护和增进社会公共利益的公共机构,拥有着管理社会经济的多项职能,在社会经济运行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按照财政支出的经济性质分类,财政支出可以分为购买性支出和转移性支出两类。政府购买性支出,又可分为消费性支出和投资性支 出。在市场经济中,政府购买性支出会影响私人部门的资源配置,是政府用来调节资源配置的主要手段。一方面,政府购买性支出会产生挤出效应,当经济已处于充分就业时,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