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占用会排挤或挤占私人部门占用,由此产生挤出效应的经济现象。另一方面,当政府进行投资性支出,将财政资金投入到具有较高外部性的公共设施、基础性产业和新兴产业时,政府购买性支出便会改善投资环境,产生乘数效应。转移性支出是政府调节收入人品的重要手段,具体形式有:养老金支出、失业救济金支出、补贴支出和公债利息支出等。转移性支出是改变企业之间和个人之间收入分配状况的重要手段之一。
总量性财政支出政策是指政府通过改变财政支出的总量来影响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当政府采取扩张性的财政政策,利用减税或增加财政支出来刺激社会总需求时,政府通过增加对公共工程的支出、商品劳务的购买以及个人的转移性支出,在增加了社会总需求的基础之上还间接带动了民间投资,进一步扩大了需求总量。此外,财政支出政策的乘数效应使得经济得到进一步的增长,相应的增加了企业对就业量的需求,缓解了就业压力。中性财政政策是指保持财政收支大体平衡的政策,适用于在经济发展平稳期,财政支出和税收都保持相对的稳定状态,此时从就业效应的角度看来,可以通过改变财政支出的结构来实现对就业的调节作用。 由此可见,财政支出总量的增加会刺激社会总需求,并且在乘数效应的作用下使得总需求被进一步扩大,从而产生更大的就业效应。财政支出总量的减少会产生相反的结果,从而
使缩减就业总量。但是财政支出政策对经济和就业的影响最终还是应该取决于各种政策组合的效果,财政收支政策的不同组合会产生不同的效果。 4.2.2财政支出促进就业的实证分析
按照财政支出的经济性质,可以将其分为购买性支出和转移性支出两大类型,其中购买性支出又可以分为消费性支出和投资性支出两种。政府投资性支出所包含的项目有财政基本建设支出、企业挖潜改造资金、地质勘探费、科技三项费以及增拨企业流动资金支出;消费性支出包含的项目有工业交通部门事业费、流通部门事业费、文体广播事业费、教育事业费、科学事业、卫生经费、其他部门的事业费、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国防支出、行政管理费、外交外事支出、武装警察部队支出、公检法司支出以及城市维护费;转移性支出包含的项目有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社会保障补助支出以及政策性补贴支出。由于购买性支出体现的是政府的市场性再分配活动,而转移性支出是政府的非市场性在分配活动,在财政支出总额中,购买性支出比重越大,政府所配置的资源规模就越大,对生产和就业的直接影响就越大。 按照上述分类标准,对历年统计年鉴中的财政支出进行分类,分别得到历年的消费性支出、投资性支出和转移性支出的数据。通过各类财政支出所占比重的趋势图可知,投资性支出在财政支出总额中所占比重最大,1990年时达到70%,
随后一直稳定在这一状态,稍有起伏。从1998年开始投资性支出比重呈现出下降的趋势,到2007 年达到最低端的 51%,2007 年以后又开始逐步上升。究其原因是与我国财政所承担的资源配置职能分不开的。消费性支出所占比重大体上维持在 20%左右,并一直高于转移性支出,但从2007 年开始,消费性支出比重有下降的趋势,而转移性支出的比重有所上升,说明财政支出正在向着民生领域倾斜。在转移性支付中的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等比重逐年增加,到 2009 年已增加至7606.68 亿元。根据弹性的概念,定义三类就业弹性,分别是消费性支出的就业弹性,投资性支出的就业弹性以及转移性支出的就业弹性,根据财政支出变动所带来的就业量的变动来考察三类财政支出的就业效应。转移性支出的就业弹性波动幅度最大,在 1992年和1994 年间甚至变为负值。消费性支出的就业弹性在1992年间达到最高值,经过 1994 年之后趋于平缓,总体上维持在0.5左右。到 2006 年之后,消费性支出的就业弹性开始出现上升的趋势, 到 2007 年达到 0.99 是近年来的最高值。投资性支出虽然有所波动但是整体上呈现出下降的趋势,自 2008 年的小幅上升之后,投资性支出的就业弹性已经达到历史的最低水平。投资性支出作为财政支出中所占份额最大的部分,其创造就业的能力却越来越低,未能对缓解我国的就业压力发挥有效的作用。
5.对我国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的评价及存在问题 5.1我国促进就业的财税政策存在的问题 5.1.1促进就业的财税政策体系不健全
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期限短,我国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期限短,很多相关文件多具有暂时性,没有形成就业政策的系统制度框架,难以对就业形成长期的效果,如: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
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 号)中规定,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人员,提供小额贷款,一般为 2 万元左右的贷款额度,最长 2 年的贷款期限;《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 号)中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给予 3 年内免征城市建设税、营业税、教育附加税和所得税,并免征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多变性和暂时性会造成不稳定,不利于就业政策的落实,并且财税政策的目标不仅要解决眼前的就业问题,更应该长期促进就业,因此,今后我国应建立促进就业的财税政策长效机制。
5.1.2促进就业的财税政策覆盖面小、范围窄
目前,我国财税政策的扶持范围较窄,扶持对象和优惠实体不够广泛,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 号)规定,可以享受再就业扶持政
策的人员有: 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1 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财税政策的主要优惠实体为个体经营者、下岗失业人员等,而对城镇失业人员、毕业大学生、农村剩余劳动力等的扶持力度不够。享受财税政策优惠的企业也有一定界限,目前仅限于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加工型企业等企业实体,并且在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典当、房屋中介、按摩、桑拿、氧吧等行业被排除在外,这些企业可以吸纳一部分下岗人员,这不符合我国当前就业的实际需要。
5.1.3财政对人力资本投资的力度不够
舒尔茨是西方经济学界所公认的人力资本理论之父,他提出人力资本主要是指劳动者本身的知识、技能和劳动能力,是现代经济增长的主要因素。但人的劳动能力的取得是要耗费稀缺的资源的,不是无代价的,这便是投资的结果。他认为人力资本投资主要有:正规的初、中、高等教育,在职培训,成人教育计划,卫生保健设施和服务,个人和家庭迁移。教育投资是人力资本投资重要的一部分,对经济增长有很大贡献,对就业也有很大的影响,对劳动力素质的提高更起着关键作用。
5.1.4缺乏对农村就业的财税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