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杭州市建筑市场秩序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实

2019-03-27 19:36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规范杭州市建筑市场秩序 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

杭政办〔2011〕1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落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特制定本意见。

一、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审批程序

本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包括房屋修缮项目中的改扩建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大修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应严格执行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等审批和备案程序。各级建设管理等部门要根据项目的规模和性质,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完善建设管理审批流程,不得越权审批、不得擅自改变审批环节。对严重违反建设程序的建设项目,要依法停止施工,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

二、建立工程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制度

建设单位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要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质量安全重大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方案、估算费用,组织有关单位对风险进行全面评估,评估结论作为确定设计和施工方案的重要依据。工程初步设计应明确涉及本工程及周边环境的质量安全防护措施及费用,形成质量安全风险专篇。项目概算应包括相应的质量保障、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考虑合理的工期、质量以及风险费用,不得留有投资缺口,确保工程正常、安全实施;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应按规定报有关审批部门审批。对危险性较大分项分部工程设计方案实行备案管理。

三、规范工程项目发包行为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项目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人。除按规定允许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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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发包的项目外,建设单位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肢解发包:

(一)不履行已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其范围内的分部、分项工程再次另行发包的;

(二)实行施工总承包的项目,建设单位采用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三方协议”的方式变相指定分包人,并向分包人直接支付分包工程款的。

四、科学制定并严格执行合理的工程建设周期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设计要求和实际情况对工程进行充分的评估、论证,科学确定合理的施工工期。在工程招标投标时,合理的施工工期应作为招标文件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压缩;施工过程中,确需对施工工期作出调整的,必须经过充分论证,并采取相应措施,增加技术措施费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五、保障建设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在建设项目预算中单独安排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确保专款专用。该费用标准不得低于有关规定要求,且不得作为招标投标的竞价条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并对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施工单位不得挪作他用。对合同约定施工期限在1年以内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将不低于费用总额百分之五十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先行拨付给施工单位;对合同约定施工期限在1年(含)以上的,先行拨付的费用应不低于费用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六、严格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

除依法可以不实行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外,其他建设工程一律进行公开招标。招标结束后改变招标条件的,一律重新招标。招投标过程中如有虚假招标、串通投标和挂靠借用资质投标等违法行为的,中标无效。招投标管理部门要从严监管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等市场主体的行为,对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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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视情取消其1-2年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在招投标中应明确项目负责人的资格,并将项目质量员、安全员的资格、数量和人选纳入合同约定内容。不具有自行招标备案证书的招标人,可以在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后,自行办理招标手续。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不断完善评标办法,积极推行招标控制价审核备案制度,充分发挥建设市场信用评价体系的作用,切实解决恶意低价抢标等不正当竞争问题。

七、规范施工分包活动

施工单位要认真履行施工合同,严禁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 (一)施工活动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转包:

1.除依法分包外,承包单位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质量、进度、经济、安全等任一责任转移给其他单位或与承包单位无社会保险关系的个人承担的;

2.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派驻项目经理及必备项目管理人员,或派驻施工现场的主要管理人员中3人以上与承包单位间无社会保险关系的;

3.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其主体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以及大型机械、设备由专业承包单位或劳务分包单位购买或租赁的。

(二)施工分包活动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分包:

1.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的; 2.总承包合同中未约定,且未经建设单位书面认可,总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3.专业工程的承包单位将其承包工程中的非劳务作业再分包的; 4.劳务企业将其承包的劳务作业再分包的。 八、加强项目合同备案及履约情况的监管

推进总包、分包合同备案和业绩备案制度,逐步推行勘察设计合同备案管理,加强对重点项目合同履约情况的监督管理。

(一)有关责任单位应当将总包、分包合同、勘察设计合同等相关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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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业绩报有关部门备案。未备案的合同、业绩,在企业进行投标或申请资质升级(增项)时不予采信。

(二)建设单位应履行对项目合同履约情况的监管责任,特别是国有投资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应对各参建施工、监理单位的承发包、现场管理、工期进度、分包工程款及民工工资支付、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等情况和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日常巡查和定期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督促相关主体限期整改,并定期将监督检查情况及相关信息报建设管理部门。建设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重点项目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及时解决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重点项目又好又快推进。

(三)各级建筑市场监管机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开展定期检查,发现实际分包单位和合同备案信息不符的,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顿,并按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对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违法行为,管理部门要依法处罚,处罚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并在杭州建设信用网平台公示。

九、鼓励企业以项目为单位创先争优

积极引导企业在保障工程质量方面增加投入,创建优质工程。进一步规范施工承包合同在质量、价款结算等方面的规定,并明确优质工程增加费的计取及支付办法。在工程竣工结算时,对获得市级以上(含)优质工程并提供相应证明的项目,合同有约定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支付优质工程增加费;合同未约定的,建设单位应根据现行的《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的计价规定向施工单位支付优质工程增加费。

十、加强勘察设计现场服务

勘察、设计单位要加强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现场服务,在建设工程施工前进行施工图交底,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相关规定,指导施工单位按照设计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施工。发现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应要求施工单位予以纠正。对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要求,应严格把关,对确需变更设计的,应按程序及时调整设计,并要求建设单位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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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送原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勘察、设计单位应参加各阶段的施工验收,严格把关并签字盖章。

十一、落实建设工程中介服务机构责任

招投标代理公司、工程检测、施工图审查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开展服务,对所承担业务对应范围的工程质量安全负责,对中介服务不公正、编制虚假检测报告、施工图审查意见有重大失误和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中介服务机构,暂停其承接新的业务,并依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监管部门提请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降低或者吊销其资格。

十二、落实监理现场管理职责

(一)监理单位应当切实落实施工现场的监理责任,选派具备相应资格和能力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实行总监理工程师现场负责制。对总监理工程师不到位、监理工程师未履行总监职责的监理单位,监管部门有权采取告知、限期改正、强制变更及限制其参加政府投资项目投标资格等处理措施。

(二)监理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的监理。选派符合规定的监理人员通过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方式进行现场监理;在重要的工程部位、隐蔽工程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施工时,应当全程旁站监理。监理单位应当对分包企业的资质、人员到岗情况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检查,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数字图文记录制度,并见证施工单位拍摄不少于一张的工程检验照片(标注拍摄时刻、拍摄人、拍摄地点以及照片对应的工程部位和检验批次)作为施工技术资料留存。要及时发现并制止施工现场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质量安全隐患,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顿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制止无效时,应当及时报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理单位未履行对重大安全隐患督促整改和报告责任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三)监理单位除按《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规定定期向业主书面报告监理情况外,还应按照管理部门的规定,每月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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