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监理情况。
十三、严格建筑材料质量管理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质量负责,确保建筑材料符合相关标准和设计要求,严禁使用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
(一)施工单位应设立独立的检测试验部门对工程项目的原材料、试块等检测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抽取一定比例试件进行对比试验。
(二)建筑材料检测机构应健全和完善本单位的建设工程检测信息化管理系统,并与监管部门实现数据联网,检测数据自动录入信息系统,检测完成后,信息系统出具检测报告,确保检测数据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三)建筑材料供应商承担建筑材料施工的,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否则严禁施工。建设管理部门应逐步建立施工现场建筑材料黑名单制度,对生产和提供不合格以及假冒伪劣建筑材料的建筑材料供应商,禁止其产品在本市建设工程中使用,并联合质监、工商等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十四、严格落实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施工企业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部门、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形成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并严格执行带班制度和报告制度。
(一)严格落实施工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负责制,强化安全技术负责人的技术决策和指挥权。施工企业法人、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对本企业、本部门、本项目涉及的危险源开展带班检查,查找隐患并及时整改。对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重大隐患不及时排除的企业,对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进行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二)施工企业工程项目部要严格实施每周安全检查制度,建立安全检查记录档案备查。施工企业每月至少组织1次安全生产检查,并将检查记录和整改资料分别送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每季度汇总检查记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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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资料,并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月末报企业或办事处所在地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
十五、加强施工单位的现场管理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质量和安全负总责,分包单位(含专业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因不服从管理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一)总承包单位应当编制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施工方案,对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环节、关键工序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制定专项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总承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方案施工,并督促分包单位按照经批准的方案执行。
(二)施工现场各分包单位对所承揽工程的质量安全负责,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的要求和设计图纸、技术标准、施工规范、施工方案明确的顺序施工,认真落实施工方案中明确的专项质量安全防护措施。
(三)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管理人员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岗位职责。如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管理人员变更,施工承包人应当报监理单位审核同意、建设单位书面认可并报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变更。对项目负责人不到位、未履行项目负责人职责的施工单位,监管部门有权采取告知、限期改正、强制变更及限制参加政府投资项目投标等处理措施。
(四)施工企业应当认真执行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规定,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动态管理,严格实行实名制刷卡考勤,防范工资纠纷,维护民工权益,确保社会稳定。总承包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工作负总责。各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的劳务用工管理纳入总承包企业劳务用工管理范围,负责委派专(兼)职劳务用工管理人员和各自作业人员的实名制管理,自觉接受总承包企业的监督管理。
十六、加强对企业法人代表、注册执业人员、项目管理人员和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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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法人代表依法对本单位的质量安全工作负总责。企业法人代表是企业质量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有关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法人代表质量安全方面的法律培训。
(二)加强对注册执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当由注册执业人员担任,并实行严格的岗位负责制。注册执业人员参加法律法规培训和专业培训的情况,记入个人执业记录,未按规定参加培训的注册执业人员不得延期注册。建设管理、人力社保、工商、公安等部门要实现相关企业、人员信息的共享。
(三)加强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施工单位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材料员、资料员以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应当由取得建设工程现场管理岗位证书的人员担任,并实行严格的岗位负责制。施工和监理企业应做好现场项目管理人员的岗位继续教育工作。监管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未持证上岗、未按规定进行继续教育的,应采取限期改正、强制变更及限制市场活动等处理措施,并逐步推行现场管理人员实名制管理,加强现场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的监督。
(四)加强现场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持证上岗。施工企业要加强对非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依托民工学校做好对施工现场一线操作人员尤其是新进场、进入新岗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或者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五)加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实名制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的监督检查力度,尽快建立全市统一的建筑业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信息平台,逐步在全市发放统一的“杭州市建筑业作业人员信息卡”,实现一人一卡、卡随人走、全市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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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加强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建筑市场监管机制和体制建设 (一)加大对工程建设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建筑市场监管机构必须对建筑活动参与各方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情况加强监督检查,改进检查手段,加强明查暗访,实施有效监督。各专业管理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对建筑市场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责令停工整顿,暂停从业资格,直至吊销从业资质证书。依法加强对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对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企业,实行社会公告制度。
(二)集中整治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按照全市统一部署,每年开展不少于两次的建筑市场整治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大检查活动,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必要时引入社会和媒体监督,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堵住质量安全管理漏洞,完善管理措施,进一步形成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为核心的建筑市场管理长效机制,推进杭州市建筑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承包商准入管理。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标人准入管理,促进其提升内部管理、增强诚信经营意识,着力提高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项目绩效和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0〕138号)的规定,以企业日常市场行为的信用信息为基础,实施年度信用排行和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制度,编制房建和市政施工总承包、装饰装修专业承包、监理、招标代理机构等名录,实施预选承包商管理的现场与市场联动制度以及严格、即时的清出制度,以进一步规范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行业氛围。
(四)加强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建筑市场监管机构建设。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辖区内工程建设规模,从机构编制、人员配备、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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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保障、监管装备、检测仪器等方面加强监管机构队伍建设。完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市场秩序监管规范,进一步规范监督、监管机构的管理行为,加强督查,建设一支权责明确、行为规范、执法有力的行业监管队伍。
(五)运用信息化手段促进建筑市场监管公开透明。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对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以及转包和违法分包、拖欠民工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建筑企业,及时在杭州建设信用网平台上公示。扩大企业信用信息在日常监管过程中运用的深度和广度,暂停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升级(增项),在招投标的评标环节应用企业信用分值等。进一步完善市区(县、市)共享、部门共享的数据库,实现管理协同、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
(六)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制定本地区、本行业开展建筑市场整治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措施,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建筑市场整治过程中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市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区、县(市)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区、县(市)政府要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履行本辖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并加强对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地区特点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确保小型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全覆盖;有关管理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全面提高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
本意见由市建委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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