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器材。
3.批发单位应当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4.批发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经过本单位的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
5.批发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安全疏散条件、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是否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等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仓库是否存在超储现象,执行流向登记制度、建立记录档案的情况,是否存在采购和销售含氯酸钾等违禁药物的产品及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等问题。
6.批发仓库储存区域和仓库应设有视频监控系统,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
7.批发单位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健全购销档案,并留存2年备查。批发仓库不得储存非法烟花爆竹。
8.零售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年龄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正常从事烟花爆竹零售活动。
9.零售场所应相对独立,实行专店或专柜(含零售棚)经营,零售棚应符合防火要求,采用防火材料制成。是否有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的或超标准的烟花爆竹等。
10.零售场所面积应不小于10平方米;本市五环路以外地区的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其周边100米范围内不应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场所;五环路以内地区的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其周边500米范围内不应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场所。
11.零售场所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2.负责人岗位责任制、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销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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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岗位责任制、购销管理制度、存放管理制度等是否健全。
13.零售场所应按照下列规定存放烟花爆竹:
(1)经营场所面积10-20平方米的,限制存放量50箱。 (2)经营场所面积20-40平方米的,限制存放量150箱。 (3)经营场所面积40平方米以上,周边防火间距6米以上的,限制存放量300箱。
(4)零售棚面积50平方米以上,周边防火间距12米以上的,限制存放量500箱。
14.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必须在经营场所明显位臵悬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并按规定悬挂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制作的标识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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