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实验室建设与实验教学的研究(2)

2019-03-27 21:28

位开放,学生随时作实验,实验教师全天候服务,以便最大化地利用实验资源。法学实验室的开放在法律诊所网上咨询情况下就可以实现,而在其他实验项目中也难以达到理工科的标准;其次,实验成绩的考核,理工科学生实验教学的直接效果是实验完成的评价,成绩由3个部分组成:实验准备、实验操作过程、实验结果,学生成绩不仅在于结果,更决定于学生操作实验的准备(认真的态度)和操作过程。法学实验教学中学生成绩的考核主要集中在实验结果。最后,实验技术的地位不同。理工科实验强调实验技术不断随着现代科技的进步不断变化,实验技术能力的创新,如自制仪器设备、实验设备的研究成果和水平,都是衡量实验室和实验队伍实验教学水平的重要标志,它们与实验室的目的是一体的。而实验技术与法学的实验教学并无内在的关联。

2.3规范法学实验室建设的基本思路

年至2005年,我国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进入建设和正式启动阶段,其主要特点是:高起点、高水平;以实验教学改革为核心,培养创新人才,实验室高度集中,规模化,投人较大,具有先进的教学技术、手段;实验室采用网络信息化教学及管理,开放程度高,队伍建设有突破,有突出成果;更加重视安全、环境的建设,有明显的特色。

如果将实验室建设作为第一个阶段,示范中心的建设成为我国基础实验教学建设、发展的第二个里程碑。法学实验教学的实验室尚处于起步甚至是需要明确和提高认识阶段,实验室建设远远滞后于理工科实验室。法学专业实验室建设必须高起点,科学规范才能迅速满足法学教育的需求。

2.3.1 选择与借鉴理工科实验实适宜的规范要求,规范法学实验室

随着各门学科间的相互交叉、渗透,文科采用理工科的实验方法、实验手段,将科学研究更多地建立在实证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研究成果的现实性和应用性,同时,理科也越来越多地运用文科的理念、组织方式和工作策略,在纯理科领域进行人文性质的调查、取证和规划。实验室就这样成为一个独特的学科交叉载体,使科学研究在时间和空间上有了更宽广的发展领域。因此,在服务于实验教学的目的上,理工科实验室规范对法学实验室具有应用意义。选取文理共用的标准,规范法学专业实验室无疑是必要的。

第一,实验教学理念。实验教学应树立以学生为本,知识传授、能力培养、素质提高、协调发展的教育理念和以能力培养为核心的实验教学观念。

第二,管理机制。实验室应具有完善的实验教学体系和现代化的高效运行的管理机制。法学实验室建制要相对独立,实行学校、中心两级管理。学校负责中心的建设,提供正常运转、维修以及仪器设备更新的经费。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负责实践教学和实验室管理工作,做到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全面提高实验教学水平。

第三,以实验项目为核心的实验教学运行方式。实验项目使资源利用有序化,在法学实验室项目设计中,应遵循学生实践认识的一般规律,将项目分为不同等级、多种层次,建立层次递进,目标分明的实验教学体系,最终完成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以实验项目为核心的实验教学必须设计项目的具体形式,并加以强制性的实施。如完成实验项目的相关实验教材和讲义,实验项目的课时应纳入独立的教学计划等。

第四,借鉴理工科实验过程探究化的特点,实验项目应突出学生“寻觅式”,教案设计应使学生成为实验项目的主角,通过自觉主动的实验过程,运用己知探究未知。在整个实验过程中,教师只起到实验项目组织者和协调者的作用。

2.3.2建立体现专业特点的法学实验室标准

目前,法学专业实验室没有单独的规范与评价指标,都参照理工科的标准而有所弹性。由于无法达到,难以使法学专业实验室建设形成激励,因此,教育主管部门必须建立独立的指标规范体系。

第一,法学专业实验室应有针对性地明晰实验室的硬件、软件、教学资料库的参考配置

清单和开设常规实验项目列表,使评价指标体系更具有参考性。实验教学体系应在吸收成熟的实验教学方式基础上,分清基础性实验、综合性实验和研究性实验个层次。由于本科阶段的基本能力培养定位,实验项目应以基础和综合性实验为主,全部实验项目和实验课时数量应根据法学专业的教学计划独立设计。

第二,突出法学实验教学模拟环境、社会能力养成的精髓,降低不适合法学专业的实验室建设指标。例如大量建设信息港、数据库,大量地要求物化投入、仪器设备指标等。对于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来说,单纯的技术上的提高无法取代前期的数据采集、素材收集和社会体验。同时,应增加适合法学专业的实验教学指标要求,例如要求实验室与地方法院共建法学教学基地的数量与运行效果,使学生能够在基地审理真实案件,或到实验室进行庭审观摩,保障有稳定模拟实验的环境。

第三,法学专业实验室的建设规范应分层次适用。目前国家已经为实验中心建立了指标体系,并作为实验教学中心的整体评价指标,但是,各学校类型、层次、实验室的基础条件各不相同,用同一指标全面衡量法学实验室建设的方法并不可取。教育主管部门应允许各地区、各校根据本地区和实验室的实际,制定相应的标准体系、权重分配的方案,在对实验室进行定性定量评价时,要从实验室工作实际出发,慎重考虑,并根据法学专业的发展需要,动态更新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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