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负责接受事故报告,并及时报告局办公室;提出应急救援处置建议,按照领导小组的决定实施应急救援组织指导协调工作,并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建立特种设备专家库及专家组。
(3)政法处:负责组织向公众和媒体发布事故信息;解答有关质询。
(4)计财处:负责应急救援协调的经费安排;保障局内网络畅通。
(5)监察室:负责监督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调查处理失职、渎职等行为。
(6)省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测所:派员参加承压类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参与事故救援、技术调查和检验检测工作。
(7)省特种设备监督检测所:派员参加机电类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参与事故救援、技术调查和检验检测工作。
2.3领导小组办公室及职责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特种设备处,由特种设备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建立省有关部门和单位之间的联络协调机制; (2)研究事故预防、救援措施,制订特种设备各专项应急预案;
(3)组建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专家库;
(4)跟踪地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并为地方人民政府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指导、咨询;
(5)根据事故隐患或者事故发生情况,提出在全省范围内发布特种设备安全预警的建议;
(6)视情况,提出组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导协调组(简称指导协调组)成员建议;
(7)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组织或参与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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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2.4现场指导协调组及职责
启动本预案时,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派出指导协调组,赴事故现场协助市级人民政府指导、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组组长和成员由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决定。
指导协调组的主要职责是:协调省有关部门参与现场应急救援的有关工作,组织专家参加救援,提供技术支撑。
2.5相关部门职责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与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安全监管局、省民航局、省环保局、北京铁路局石家庄办事处、省电力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联络协调机制,在启动本预案时通知有关部门统一行动、密切配合。根据事故情况,必要时报告省政府,协调有关部门的配合行动。各部门职责如下:
(1)建设厅
按有关规定组织制订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事故的应急工作制度和办法,参与指导、协调地方建立完善应急组织和救援预案。
(2)交通厅
参与协调交通系统特种设备(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车用气瓶、港口起重机械和港口客运缆车等)事故应急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3)安全监管局
负责指导、协调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4)民航局
参与协调民航系统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5)环保局
应急响应时,参与协调环境监测工作,并对危险化学品的泄漏提出处置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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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北京铁路局石家庄办事处
参与协调铁路系统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7)省电力公司
参与协调电力系统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应急救援相关工作。 2.6地方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与职责
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职责,可比照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机构及职责,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预警范围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以下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实行重点安全监控:
(1)发生事故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特种设备; (2)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 (3)重要地区、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 (4)关系重大经济安全的特种设备;
(5)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 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分级建立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并对使用单位安全监控措施的落实予以监督。
3.2预防措施
3.2.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对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使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并认真实施;
(2)设立专门机构或配备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3)适时分析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制订、完善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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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及时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保证设备合法使用; (5)按期申报特种设备定期检验,保证设备进行定期检验; (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要持证上岗; (7)特种设备隐患要及时整治。
3.2.2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责,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对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3.3预警信息采集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完善特种设备动态监管系统,及早发现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1)逐步建立并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网络。以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安全监察机构为主体,积极发挥专职执法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基层政府(乡镇和社区)、大型企业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及时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2)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化网络。建立相关技术支持平台,及时、准确地传递特种设备安全信息。
3.4预警行动
当以下事故发生时,应当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准备: (1)爆炸、火灾事故; (2)地震;
(3)其他可能引起特种设备事故的灾害性事故。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后,及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必要时,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信息后,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及时给予指导协调,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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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应急响应 4.1事故报告
(1)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特殊情况下,直接报告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
(2)各县(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逐级上报;同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3)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特种设备事故的报告后,必须立即报告市政府及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4)事故报告程序:先电话报告,再书面报告;事故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发生地点及时间(年、月、日、时、分);设备名称;事故类别;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事故概况。
4.2分级响应程序
(1)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开展自救。
(2)市级和事故发生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启动地方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3)当不能有效控制事故危害时,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取得当地政府同意后立即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接报后立即报省政府并视情况派出指导协调组。
4.3现场指导协调的主要内容
(1)根据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协助现场指挥部协调有关应急救援行动。
(2)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当地政府提出救援方案,制定防止事故引发次生灾害的方案。
(3)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提出防范措施和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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