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税额”“本季实际应补退税额”“本季应纳所得税额”“税务机关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等项目的数额分析填写本期数。
70.其中:实际已缴纳上年应纳税额:
指今年缴纳入库、所属时期为上年度的税款,但不包括汇算清缴实际补(退)税额。
71.汇算清缴实际补(退)税额:
填报纳税人在汇算清缴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后,实际已经补缴或退税的数额。补缴填正数,退税填负数(用本年预缴税额抵减汇算清缴退税额的,抵减的退税额应视同为汇算清缴退税额在本行填写负数)。
72.期末欠税余额(72>=0):
为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已形成欠税的数额。填写纳税人截止报告期实际欠缴企业所得税余额。
73.已缴查补税额:
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而实际已缴的企业所得税款。
(五)进出口税收指标 74.已缴进口环节增值税:
指企业进口货物时,企业当期缴纳的由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
75.已缴进口环节消费税:
指企业进口货物时,企业当期缴纳的由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消费税税额。
76.已缴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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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企业当期实际缴纳的关税税额(含进口关税和出口关税)。 77.实际收到的出口退税额(填写负数):
指企业当期实际收到的出口退税金额,以负数形式填写。 78.当期免抵税额:
是指实行“免、抵、退”办法出口企业的当期免抵退税额扣除当期应退税额后的余额,可按照《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第37行“当期免抵税额”的“当期”栏填写。
(六)其他各项税收指标 79.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科目贷方本期发生额,不包括代扣代缴和按规定减免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额,或按纳税申报表的相关项目填写。
80.已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指企业本期实际已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额,包括因清欠、多缴、查补所产生的税额,但不包括代扣代缴的城建税额。
81.应纳资源税:
按“应交资源税”科目贷方本期发生额,不包括代扣代缴和按规定减免的资源税额,或按纳税申报表的相关项目填写。
82.已缴资源税:
指企业本期实际已缴的资源税额,包括因清欠、多缴、查补所产生的税额,但不包括代扣代缴的资源税额。
83.应纳土地增值税:
按“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贷方本期发生额,不包括代扣代缴和按规定减免的土地增值税额,或按纳税申报表的相关项目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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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已缴土地增值税:
指企业本期实际已缴的土地增值税额,包括因清欠、多缴、查补所产生的税额,但不包括代扣代缴的土地增值税额。
85.应纳房产税:
按“应交房产税”科目贷方本期发生额,不包括代扣代缴和按规定减免的房产税,或按纳税申报表的有关项目填写。
86.已缴房产税:
指企业本期实际已缴的房产税额,包括因清欠、多缴、查补所产生的税额,但不包括代扣代缴的房产税额。
87.应纳车船税:
按“应交车船税”科目贷方本期发生额,不包括代扣代缴和按规定减免的车船税,或按纳税申报表的相关项目填写。
88.已缴车船税:
指企业本期实际已缴的车船税额,包括因清欠、多缴、查补所产生的税额,但不包括代扣代缴的车船税额。
89.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按“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科目贷方本期发生额,不包括代扣代缴和按规定减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或按纳税申报表的相关项目填写。
90.已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指企业本期实际已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包括因清欠、多缴、查补所产生的税额,但不包括代扣代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额。
91.已缴个人所得税:
指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包括因清欠、多缴、查补所产生的税额。本指标由注册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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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纳税人填写,其他企业代扣代缴企业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栏目反映。
92.已缴车辆购臵税:
指企业本期实际已缴的车辆购臵税额,包括因清欠、多缴、查补所产生的税额,但不包括代扣代缴的车辆购臵税额。
93.已缴印花税(不含证券印花交易税):
指企业本期实际已缴的印花税额,包括因清欠、多缴、查补所产生的税额,但不包括代扣代缴的印花税额和证券印花交易税额。
94.已缴契税:
指企业本期实际缴纳的契税额,包括因清欠、多缴、查补所产生的税额。
95.已缴耕地占用税:
指企业本期实际缴纳的耕地占用税额,包括因清欠、多缴、查补所产生的税额。
96.已缴烟叶税:
指企业本期实际缴纳的烟叶税额,包括因清欠、多缴、查补所产生的税额。
97.已缴其他税收(含滞纳金及罚款收入):
指企业本期实际已缴的除上述各税以外的税额。包括上述所列税收中已缴的各项罚没入库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收入。
(七)代扣代缴各项税收指标 98.代扣代缴增值税:
指本期实际缴纳的代扣代缴增值税。 99.代扣代缴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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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本期实际缴纳的代扣代缴消费税。 100.代扣代缴营业税:
指本期实际缴纳的代扣代缴营业税。 101.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
指本期实际缴纳的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 102.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
指本期实际缴纳的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 103.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额:
指本期实际缴纳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04.其中: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指本期实际代扣缴纳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额。其中,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
105.其中:代扣代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 指本期实际代扣缴纳的代扣代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额。其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是指个人的存款利息(国家宣布2008年10月8日次日开始取消利息税)、货款利息和购买各种债券的利息。股息,也称股利,是指股票持有人根据股份制公司章程规定,凭股票定期从股份公司取得的投资利益。红利,也称公司(企业)分红,是指股份公司或企业根据应分配的利润按股份分配超过股息部分的利润。股份制企业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的股票面额为收入额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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