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渊源和效力的司考题[1](3)

2019-03-28 09:19

A.一切国际条约均不得直接作为国内法适用

B.《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可以视为中国的法律渊源

C.《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不是我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法院的判决违反了“以

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

D.《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分属不同的法律体系,

法院在判决时不应同时适用

答案:ACD

解析:国际条约是指我国作为国际法主体同外国缔结的双边、多边协议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条约生效后,对缔约国的国家机关、团体和公民就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因此国际条约也是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之一。我国的国内法中还规定了国际条约的法律效力。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该条规定以一般原则的方式将国际条约并入我国国内法,作为我国法律渊源。而《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是我国业已缔结的国际条约,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都是我国的法律渊源,

在审判时可以直接适用。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CD.

21. 在讨论“法的起源、法的历史发展”这部分内容时,法学院同学甲、乙、丙各抒己见。甲认为:1.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产生的根本原因是私有制的出现和阶级的形成;2.在古罗马学者西塞罗看来,人定法源于自然法。乙认为:1.法的移植对象只能是本国或本民族以外的法律,法的继承对象则主要是本国或本民族的法律;2.德国学者马克斯·韦伯将历史上存在的法分为形式不合理的法、实质不合理的法、实质合理的法、形式合理的法。丙认为:1.与原始社会规范的适用相比较,法的适用范围主要是根据居民的血缘关系来确定的;2.不同历史类型的法之间存

在着继承关系。下列选项何者为正确? A.甲的观点1 、乙的观点1 和丙的观点2 B.甲的观点2 、乙的观点2 和丙的观点1 C.甲的观点1 、乙的观点1 和丙的观点1 D.甲的观点2 、乙的观点2 和丙的观点2

答案:AD

解析:司法考试已连续两年以这种出题形式来考查考生的法理和法制史知识。做这种类型的题目,考生最好使用排除法。比如本题中,丙的观点1 是明显错误的,因为主要是根据居民的血缘关系来确定其适用范围的是原始社会规范,而不是法。有了这一正确的判断,即可轻易排除BC项。至于AD,甲、乙的观点均是正确的,故均入选。值得警惕的是,有部分考生受思

维定式的影响,在用“排除法”确定了A 项正确以后,便不再考虑D项,考试中一定要细心,不

可草率行事。

22.下列有关“法的渊源”的表述哪些是不正确的,

A · 法的非正式渊源,是指不能被国务院适用的法的渊源,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习惯等

B .在我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主要是根据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而做出的

分类

C .根据“条约必须遵守”的原则,一切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都构成当代我国法的渊源之一

D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国家政策可以作为我国法院审理案件时的判决依据

答案: ABC

法的非正式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只是这些准则和观念尚未在正式法律中得到权威性的体现。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是根据法的效力来源不同而做的法的形式的分类。只有我国加入或承认的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才可以成为我国法的渊源。 《 民法通则 》 第 6 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故只有 D 的说法是正

确的。

23.材料分析题:

民法典第一条规定:\民事活动,法律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依照习惯;没有习惯的,依照法理。\请从法的渊源的角度分析该条规定的涵义及效力根据。

答案及解析:

法的渊源通常是指法的效力渊源,即形式意义上的法的渊源,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的效力和地位的法的表现形式。该民法典的规定体现了制定法、习惯、法理三大渊源,三者之间相互作用、密切联系,共同构成了该条规定的效力体系。 在这个效力体系中,三大渊源的地位不是并列的,而是按照一定的价值位阶呈现出梯度排列,并由此构成了法的适用“轨迹”。其中,制定法居于效力位阶的首位,具有优先适用性,在制定法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排除习惯和法理的适用;习惯居于效力位阶的第二位,当且仅当在制定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以直接适用习惯并排除对法理的适用;法理居于效力位阶的末位,

当且仅当制定法和习惯都缺乏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可加以适用。

三大渊源的价值位阶、适用梯度与其在法律效力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相关联,由此形成了体现法律价值判断的效力依据。其中,制定法体现了国家对民事主体行为的最低限度的强制性规制,因而具有排除其他法的渊源的效力;习惯与制定法相比,一方面具有补充制定法规定缺

失的功能,在相当程度上体现了意思自治的民法理念,另一方面也可以经权力机关认可而上升为法律,从而具有法定强制性;法理与制定法和习惯相比,更侧重于“兜底”性功能,即在制定法和习惯难以调整某种法律关系的情况下,通过法学理论的推演达到相对公正、科学的法的适

用效果,从而实现法的价值的个案平衡。

综上,该民法典的规定对法的渊源的阐释体现出了法的价值位阶原则和个案平衡原则,科学地诠释了三大渊源的内在联系和相互关系,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法从习惯到习惯法,再从

习惯法到制定法的历史发展进程。

【解析】该民法典的规定主要体现了制定法、习惯、法理三大渊源,三者之间的内在联系是分析该条文、阐释其效力依据的关键。应该看到,三大渊源的价值位阶、适用梯度的形成根源于社会经济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及法制传统等社会存在,并与其在法律效力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相关联,由此形成了体现一定法律地位和价值判断的效力依据。

24.下列关于表述法的效力的选项哪个是正确的? A .法律不经公布,就不具有效。

B 一切法律的效力级别高低和范围大小是由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基本法律所规定的 C . “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在在法学上被称为从新原则

D .法律生效后,应该使一国所有公民知晓所谓‘不知晓者得免其罪,

答案: A 。衡量法的效力等级的原则有: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在同一位阶的法之间,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在同一位阶的法之间,新法优于旧法;当遇到同一位阶的法中新法是一般法,旧法是特别法,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或其他特殊情况时,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裁决。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是从旧原则。法律公布后,公民就应该知晓,不得以不知法为免罪的辩解心 ·

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 第 184 条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的法律规定。’,该条款所体现的是哪一项原则?

A属人主义原则 . B-属地主义原则 C .保护主义原则 D .属人主义和属地主义之折衷原则.答案: D 。属人主义是以国籍为标准,属地主义是以地域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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