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途未卜
据中华发电内部人士透露,目前中华发电的石横电厂依旧被保留在山东电力集团。根据有关政策,为维护电网稳定及安全运行,电网公司自身可拥有一定容量电厂,以便调剂。 业内人士分析,由于中华发电下属的石横、菏泽和聊城电厂是一整体项目,因此只能“共进共退”,分开的可能性很小。究竟它们面临怎样的命运安排,现在无人能回答。 “假设中华发电项目最终不能留在电网公司,山东电力就很难继续履行合同,既然资产、股权、运营权都剥离出去,就没有义务去承担购电协议,合同不能履行,中华发电前途未卜”。 BOT宿命
国家计委(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研究所主任汪文祥对BOT项目融资有颇深研究,他告诉《财经时报》:“这个项目合同如何执行,要看当时签订的仲裁条款而定,谁违约谁承担违约责任。但在投资回报率方面,政府不会保证项目投资回报率。”
汪文祥介绍说,国内BOT项目融资存在不少问题,当年由于国内基础设施建设落后,缺少资金,为引进外资,不少项目都有回报率承诺,一般是15%。“现在看来,是太高了”。 2002年9月10日签发的“国务院43号文”中,明确表示中国政府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不符合中外投资者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违反了中外合资、合作经营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在当前国内资金相对充裕、融资成本较低、吸引外资总体形势良好的有利条件下,各级地方政府应采取有力措施,妥善处理现有固定回报项目。
针对不同类型的固定回报项目,“国务院43号文”中有一条特别提到:“对于仅通过购电协议形式实现外方投资预期回报的项目,不纳入此次固定回报项目处理范围,今后结合电力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及相关配套政策逐步妥善处理。”
“我们的项目是中外股东方享受同等回报率,像这样的情况应怎么处理?现在还没有解决之道。中华发电最终怎样处理,现在谁也说不准,我们只有往前走,毕竟100多亿元的投资砸下去了,不继续建设,亏的不就更多?”中华发电的人士在电话里对《财经时报》说。
(12)收费变更风险
是指由于PPP产品或服务收费价格过高、过低或者收费调整不弹性、不自由导致项目公司的运营收入不如预期而产生的风险。
例如1: 山东中华发电项目
据了解,香港中华电力投资有限公司及法国电力公司目前正通过各种渠道,游说政府及相关部门,希望能提高电价。
1998年,根据原国家计委曾签署的谅解备忘录,中华发电在已建成的石横一期、二期电厂电价问题上获突破,获准了0.41元/度这一较高的上网电价;而在2002年10月,菏泽电厂新机组投入运营时,山东省物价局批复的价格是0.32元/度。
“按这个电价,显然不能满足项目正常运营的要求,还本付息都很困难。”中华发电一位员工这样抱怨。
(13)腐败分析
主要指政府官员或代表采用不合法的影响力要求或索取不合法的财物,而直接导致项目公司在关系维持方面的成本增加,同时也加大了政府在将来的违约风险。
例如1: 沈阳第九水厂BOT项目
由香港汇津公司投资兴建的沈阳第九水厂BOT项目,约定的投资回报率为:第2-4年,18.50%;第5-14年,21%;第15-20年,11%。如此高的回报率使得沈阳自来水总公司支付给第九水厂的水价是2.50元/吨,而沈阳市1996年的平均供水价格是1.40元/吨。到2000年,沈阳市自来水总公司亏损高达2亿多元。这个亏损额本来应由政府财政填平,但沈阳市已经多年不向自来水公司给予财政补贴了。沈阳市自来水总公司要求更改合同。经过数轮艰苦的谈判,2000年底,双方将合同变动如下:由沈阳市自来水总公司买回汇津公司在第九水厂所占股权的50%,投资回报率也降至14%。这样变动后沈阳自来水厂将来可以少付两个多亿。其实对外商承诺的高回报率在很大程度上与地方官员的腐败联系在一起,在业内,由外商在沈阳投资建设的八个水厂被誉为“沈阳水务黑幕”
王振峰:PPP模式不是万能的“特效药” 须有机制保障
核心观点:中国经济网网友王振峰认为,要积极发展PPP模式,必须先建构行之有效的保障机制,要妥善设计、精心实施,完善风险分配机制,还要强化项目管理及公共监督。如果把PPP模式轻易地当成万能的“特效药”,而不注重机制建构,极有可能给地方政府、社会投资人带来风险。
近期,福建、青海、安徽等多省份重点在基础设施公共领域相继推出了规模庞大的PPP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初估这些项目规模达万亿元。值得注意的是,地方对PPP项目进行的财政支持,提出要从“补建设”向“补运营”逐步转变。
其实,PPP这种融资模式(公私合营)早已在国际上流行,也相对成熟。亚洲开发银行就积极地在亚太地区倡导PPP模式,来取代以往那种不符合市场经济需求的融资平台。今年4月间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宣布,将向社会资本推出80个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这意味着PPP模式已进入可实质推广的阶段。
加快地方基础设施建设,促进中西部发展,激活和释放更多有效投资来带动整体投资反弹,以增强宏观经济活力,对中国经济平稳增长有着重大意义。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旧有那种让政府举债融资来搞建设的方式存在许多瓶颈和弊端。比如,重大基建及保障房等由政府主导的项目领域,民间资本、社会资本往往是“进不了门”。过于“封闭”的项目运作,还可能导致效率低下、权力寻租、变相利益输送等。
另外,规模庞大的基础设施建设,如果单一依赖政府资金投资,必然将加重地方政府财政负担。在债务存量和增量的双重压力下,地方政府根本“无暇”腾出精力来化减政府债务问题。因此,积极发展PPP模式,不仅是为了平稳经济,给民资等社会资本“开渠道”,也是深化政府投融资、财政体制改革的要求,还是化解地方债风险的一个重要途径。
PPP模式如何推进,作为主导的财政部,按照中央深化改革的任务部署,提出了加快简政放权、转变财政职能,争取从“挖坑放水”式的建设型财政向“开渠引水”式的服务型财政过渡。
笔者认为,要把PPP模式推广运作好,关键在于要构建一套行之有效的保障机制。几年前,京沪等地就有设想在城市公共交通领域引入PPP,但后来不了了之,究其原因还是在运作方面出了问题。
作为一种新的公共建设财务模式,PPP的结构设计是一个关键性问题。假如公共领域的项目营收难以支撑项目的投资回报,那只能捆绑其他收益性资产,或以资产分包方式来间接改善项目的投资收益状况,比如铁路、地铁通常会连带站区或部分路线两侧的土地开发等。 PPP项目的社会资本招投标也是个不小的问题,它往往不是简单地看投资人的实力,更关键的是项目投标方案如何合理、科学、公平,社会投资人是否具有相应的经验、专业能力,尤其是对PPP项目的工程、技术、融资及运营管理方面的了解与把握。有时,光靠热情是不够的。 而且,PPP项目模式毕竟是一种公私合作的特殊民商事关系,政府和社会投资人都应高度尊重契约精神。
要积极发展PPP模式,必须先建构行之有效的保障机制,要妥善设计、精心实施,完善风险分配机制,还要强化项目管理及公共监督。如果把PPP模式轻易地当成万能的“特效药”,而不注重机制建构,极有可能给地方政府、社会投资人带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