氯离子 天平(分度值不大于0.0001g) 天平感量1g 电位测定仪或酸度仪 水泥净浆搅拌机 截锥圆模 甘汞电极、玻GB8076-2008、GB/T8077-2012 GB/T8077-2012 净浆流动度 PH值 酸度计 璃电极、复合电极 GB/T8077-2012 减水率 压力试验机、台秤 强制混 凝土搅拌机 强制混GB8076-2008 混凝5 土外加剂检测 泌水率比 凝土搅拌机 强制混GB8076-2008 含气量 含气量测定仪 凝土搅拌机 强制混GB8076-2008 凝结时间差 贯入阻力仪 凝土搅拌机 强制混GB8076-2008 抗压强度比 压力试验机 凝土搅拌机 强制混GB8076-2008 坍落度增加值 凝土搅拌机 GB/T50080-2002 坍落度保留值 坍落度测定仪 GB/T50080-2002 混凝土卧式收缩混凝土收缩率 议(千分表) 强制式压力试验机、标配合比设计 准养护室 搅拌机 坍落度坍落度 表观密度 混凝土拌合物性能 凝结时间 错误有A有B)、圆孔筛 6 坍落度经时 损失 压力泌水 含气量 水溶性氯离 子含量 压力试验机立方体抗压(2000KN或强度 3000KM) 硬化混凝抗渗性能 土性能 混凝土限制限制膨胀率测量膨胀率和限仪(含千分表) 制干缩率 GB50119-2013 抗渗仪 GB/T50082-2009 GB/T50081-2002 电位仪 JTJ270-1998 台枰(感量50g) 压力泌水仪 含气量测定仪 钢直尺 筒 坍落度GB/T50080-2002 GB/T50080-2002 GB/T50080-2002 台枰(感量50g) 钢直尺 筒 砼贯入阻力仪(标准上有试样筒 GB/T50080-2002 GB/T50080-2002 振动台 混凝土JGJ55-2011 GB8076-2008 容积筒 GB/T50080-2002 案称、压力试验配合比设计 机(600KN或300KN) 稠度 密度 7 砂浆 分层度 砂浆稠度测定仪 台秤或磅秤 分层度测定仪 天平200g(感保水率 量0.1g)、天平2000g(感量1g) 强度 压力试验机(600KN或300KM) 回弹仪 砂浆搅拌机 JGJ98-2010 JGJ/T70-2009 JGJ/T70-2009 JGJ/T70-2009 JGJ/T70-2009 JGJ/T70-2009 8 现场实体检测 抗压强度 抽芯机 JGJ23-2011、CECS03:2007、 9 1、黑体字标明的设备应编制操作规程和做好使用记录(分类依据GB50618-2011)。2、应编制周期校准或检测计划:A类仪器、设备应进行强制检定、校准,周期为1年;B说明 类仪器、设备可按2-3年周期进行校准;C类仪器、设备首次使用前进行校准或测试,经技术负责人确认可使用至报废;3、检测项目(参数)和仪器设备的变化以国家标准规范为准。 四、管理制度要求
各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具备完整、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专项实验室能严格按照如下的管理制度和保证体系运行:
(一)实验室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二)原材料检验及检测样品管理制度;
(三)检验检测原始记录管理制度; (四)试验报告的编制、校核、审批制度; (五)检测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六)实验室环境管理制度; (七)检测事故分析报告制度; (八)生产质量水平分析统计制度等。 五、检验检测要求
生产企业应加强实验室管理,规范其日常试验工作,取样数量、样品标识、样品留置和养护均应按现行相关标准或规定进行。
(一)每批原材料进场均应取样试验,取样数量及保存方法符合相应规定要求,取出的样品应及时编号保证样品不混淆。
1.散装水泥: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且连续进厂以500t为一批。每批取样试验一次。
2.集料:同一产地、同一规格以每400m3或600t为一验收批,不足时也按一批计,当质量比较稳定、进料量较大时,可以1000t为一批。每批取样试验一次,但每周不得少于一次。
3.粉煤灰、矿粉:相同等级、相同种类以200t为一批,不足时也按一批计。每批取样试验一次。
4.外加剂:以50t为一批,不足时也按一批计。每批取样试验一次。
5.钢材:同一厂别、同一炉罐号、同一规格、同一交货状
态下,预应力混凝土钢棒、低碳热轧圆盘条每60t为一批,冷拔低碳钢丝每30t(甲级)或50t(乙级)为一批,不足时按一批计算。每批按相关规范要求和验收标准取样试验一次(适用于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
(二)预拌商品混凝土取样和留置的试块数量应符合相应规定要求。混凝土出厂检验的取样试验工作必须在搅拌地点(一般为出料口)进行,每次混凝土试样取样量应满足混凝土质量检验项目所需用量的1.5倍,且不宜少于0.02 m3。
1.立方体抗压强度试块:每个工程每100m3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1次,不足100m3时取样也不得少于1次。当连续供应同工程同配合比超过1000 m3时,可适当减少取样数量,但不得少于每200m3 /次。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试件,且需同时进行坍落度试验。
2.抗渗试块:每个工程同一配合比,取样不得少于1次,并根据实际要求确定数量。
(三)原材料复验完成后应留取足量的样品进行封存,原材料的留样应符合下列规定:
1.胶凝材料应不少于三个月,外加剂应不少于六个月。留样样品编号应与试验编号相符,超过有效期应由质量负责人批准后处理,并做好处理记录。
2.胶凝材料、混凝土外加剂(粉态)留样采用水泥专用密封留样筒;钢材用铁丝绑扎;液体样品留样均采用塑料桶密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