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关于招投标工作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2)

2019-03-28 12:31

(六)降本增效成效显著。

通过发挥公开招标采购的充分竞争作用和集中采购的规模效应,有力促进了降本增效。吉林公司认真吸取中央巡视组指出的问题教训,深化巡视整改,所有生产外包工程、服务、物资类项目全部实行公开招标。在2016年火电生产运行与维护外包项目招标采购中,加强公司层面的集约采购,整合所属火电厂同类项目,设定拦标价公开招标,实现外包费用同比降低3619万元,降幅37%。根据各单位自查情况统计,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期间,公司系统各单位共发生限额以上工程类、物资类、服务类采购项目2835个,概算金额462.27亿元,合同金额384.58亿元,其中:工程采购项目654个,合同金额185.70亿元;物资采购项目1276个,合同金额128.78亿元;服务采购项目905个,合同金额70.10亿元。与概算相比,公司系统各单位限额以上采购项目共节约资金77.69亿元,其中,澜沧江公司、山东公司、股份公司3家单位分别节约资金19.92亿元、19亿元、18.11亿元,降本增效成效显著。

二、存在问题

一年来,公司系统采购及招投标工作成绩很大,但巡视整改的任务依然艰巨。部分单位仍然存在思想认识不到位、法规执行不严格、流程操作不规范等诸多问题。

(一)部分党员干部还没有从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度认识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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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整改工作。

去年6月中央巡视组在反馈意见中指出,公司应招标不招标、应公开招标不公开招标问题突出,近几年平均每年项目投资960亿元,很少公开招标,普遍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有时采取议标、续标、询价,或直接委托方式确定合作方,并具体指出了石岛湾公司、北方公司、西藏公司和吉林公司4个单位的突出问题,以及有些分公司操作不规范,违反推荐、评标、定标三分离原则,评标和监督走过场等问题。对中央巡视组指出的这些突出问题,公司系统部分领导干部还没有真正上升到全面从严治党、依法依规治企的高度来认识,没有把依法全面公开招标作为各级党组织落实管党治党、依法治企的重要任务。对全面从严治党在国有企业没有特殊、没有例外的认识不深,在招投标领域履行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第一责任和“一岗双责”的意识不强,落实中央专项巡视整改和集团公司决策部署不到位,执行集团公司“三个绝对不允许”的要求不严,存在强调客观、解释理由多,自我加压、严格要求不够的问题,在有的单位应招标未招标、应公开招标未公开招标的问题依然突出。个别单位整改不主动、不积极,仍沿用过去的习惯做法。

(二)部分单位实际完成的公开招标率较低。

从专项检查填报数据统计看,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期间,公司系统各单位限额以上应公开招标采购的项目共有2835项,采购合同额共计384.58亿元;实际通过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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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的项目只有1998项,占70.48%,实际公开招标采购的合同额281.79亿元,占采购合同总额的73.27%。有的单位限额以上实际公开招标的合同金额,仅占应公开招标项目总金额的10.17%。有的单位应公开招标项目16项,其中15项未公开招标,全部采用邀标方式,并且没有按规定履行审批备案程序。还有的单位承揽的公司系统内项目,限额以上75%的服务类合同、14.3%的产品类合同、11%的工程类合同,由非公开招标形式获得。

(三)部分单位执行招投标制度不严。

一是两次公开招标失败转为非招标采购方式,把握适用条件不严格、不规范。连续两次公开招标失败转为非招标方式,虽然形式上合规,但根据国家招投标有关规定,第一次招标失败后,应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再依法重新招标。公司系统各单位两次公开招标失败的主要原因,绝大多数是第一次公告失败后没有改进招标方案,便直接进行第二次招标公告。据不完全统计,公司系统各单位2015年7月至2016年4月期间,两次公开招标失败转为其他采购方式的项目共有109项,合同额共计8.06亿元,占采购合同总额的2.1%。有的单位合同金额中21.6%的限额以上物资采购,均为经过二次公开招标失败后转为邀请招标或非招标采购方式;还有的单位60%限额以上邀请招标及非招标采购项目都是两次公告失败后变更了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失败转为非招标采购方式的,绝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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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没有按规定履行审批和报备程序。

二是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运用不审慎。有的单位采用单一来源采购项目超过了应公开招标项目的一半,大多数项目单一来源采购的理由不充分;有的单位以“厂家指定”“技术协议指定”等为由,限额以上物资项目直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需要指出的是这种做法不符合《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2条规定。

三是邀请招标、应急采购等方式规范性有待提升。有的单位限额以上邀请招标和非招标采购项目缺乏制度依据,还有的单位应公开招标的服务、物资类项目采取应急采购方式,未按规定向集团公司备案。

四是存在以续标、合同续签等方式采购的问题。续标、合同续签等方式不是集团公司规定的一种采购方式,这种习惯做法不符合招标采购的规定要求,中央巡视反馈意见也明确指出了这一问题。检查发现,不少单位仍存在续标、合同续签情况。

五是仍以项目特殊为由继续应招未招。比如,个别单位曲解国家有关规定,以涉密为由未公开招标,部分干部把执行国家《保密法》与《招投标法》对立起来,把招标采购说成是泄密,把不招标采购说成是为了保密。但检查中我们发现这家单位在招标工作中保密制度不健全,多数合同没有保密条款,也没有进行保密培训。这实际上是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同时,国家发改委批复的招标方式要求:如有调整应申请确认或重新审批,但也没有严格执行。有的单位援引国家要求和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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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不公开招标采购,但实际上无论是国家要求还是承包合同规定,都有着严格的适用范围,因此这不能成为应招不招、放松管控的理由。

六是执行招标采购流程不严格,招标所必须具备的文件资料不完善。部分单位的招标工作缺乏招标方案编制环节,按规定立项后,应及时编制招标文件。还有的单位把招标采购方案与招标文件合二为一。一些单位在招标采购方案中缺少投标人资质条件、资格审查方式、评标办法、推荐中标原则等关键内容。有的单位合同签订滞后,发出中标通知书3个月后才签订,这些都不符合《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四)部分单位“两级集采、三级管理”落实不到位。 一是部分单位采购体制不统一,没有实现有效的归口管理。工程、物资、服务等招投标业务分散在不同职能部门,没有明确由哪一个部门归口管理,没有达到职能分立制约的要求,不便于集中、对口管理,也不利于采购对标和信息收集。

二是部分单位未能做到“两级集采”。个别单位落实本部权限内招标采购责任不够,实际操作中限额以上项目多由基层企业组织实施。有的单位将应由本部负责的限额以上采购项目,委托基层企业、分支机构代为履行,授权基层单位组织招标采购的项目,占全部项目的57.7%。还有的单位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按需要临时设立,领导班子对招投标工作的领导和组织作用发挥不够,公司招投标工作流程、制度规范化亟需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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