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费医疗管理实施细则(2)

2019-03-28 12:40

第十九条 公费医疗办公室应定期对享受公费医疗的单位和人员进行审核,办证、贴花或换证。

凡新调入的编制内人员,凭享受单位证明和调入人员工资转移证,由单位填写领证申请单,至公费医疗办公室办理领证手续。

凡调离人员的公费医疗证应由原单位及时收回,退交公费医疗办公室注销。如不及时收交,持证以医院诊治的一切费用,全部由原单位负责。

公费医疗证件应妥为保管,不得涂改或转借他人。如有遗失应立即报告单位,查明原因后,由单位出具证明至公费医疗办公室补办,并交纳手续费及承担因冒名顶替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如发现转借公费医疗证,应立即扣留证件并报公费医疗办公室和本单位研究处理。

第五章 公费医疗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二十条 公费医疗管理机构

一、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政府负责人以及卫生、财政、组织、人事、体改委、医药、工会、老干部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以卫生部门为主,统一领导各级公费医疗工作,并定期招开会议,研究公费医疗工作,审查公费医疗制度的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提出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指导意见。

二、 各级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并配备相应编制的专职管理人员,市5-7人,县(区)2-3人。

三、 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医疗单位及享受单位均应设置公费医疗管理小组,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

第二十一条 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

一、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公费医疗的政策、规定、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办法。

二、 对本地区公费医疗工作的计划、预测、组织协调、统计、调研等实施管理。

三、 对本级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单位和人员的范围及资格的审核。

四、 负责本级公费医疗经费预算的编制和经费的管理使用,并向主管部门编报公费医疗经费决算。

五、 对下级公费医疗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考核、奖惩。

六、 公费医疗政策的宣传教育。

第二十二条 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医疗单位,其公费医疗管理小组的职责:

一、 认真执行公费医疗制度、规定。

二、 组织领导医院公费医疗各项工作、制定并落实公费医疗管理措施。

三、 监督、检查本院对公费医疗制度、规定的执行的情况。

四、 公费医疗经费包括医院或由医院代管的,医院应向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定期报送经费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公费医疗管理小组的职责:

一、 认真执行当地公费医疗制度、规定、并制定本单位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二、 按规定定期向所属公费医疗管理部门报送享受人员名册和公费医疗经费开支情况。

三、 公费医疗经费实行单位管理的,单位应向所属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定期报送经费执行情况。

四、 管理本单位涉及公费医疗的其他事宜。

第六章 公费医疗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费医疗经费在财政预算中单列一款。经费预算由各级财政部门合理安排,由公费医疗办公室统一管理使用。公费医疗管理机构对医疗单位、享受单位和个人的经费管理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二十五条 公费医疗经费开支包括:

一、 享受公费医疗人员正常的医药费开支。

二、 列入事业编制的公费医疗管理机构的经费支出。

第二十六条 中央和省驻地方单位的公费医疗,由当地公费医疗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所需经费由其财政渠道解决。

第二十七条 高等院校带工资的大学生,其医药费由原单位在有关经费中安排。

第二十八条 享受单位因办公地点迁移,由甲地迁入乙地,其公费医疗关系,应办理转移手续,即由甲地公费医疗主管部门出具证明,由乙地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公费医疗事宜。

凡跨省、市迁移的中央或本省驻地方单位,应由迁出地公费医疗主管部门和中央或省主管部门出具证明,由迁入地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公费医疗事宜。迁入人数较多时,

迁出地和迁入地的财政部门应根据迁移人数,报请上级财政部门办理公费医疗经费的划转手续。

享受公费医疗人员调入其他享受单位,应办理公费医疗关系转移手续,即由调出单位出具证明,由调入单位按规定办理公费医疗事宜。

第七章 公费医疗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奖惩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应建立和健全对公费医疗享受单位、医疗单位的监督、检查制度、并制订相应的措施、条例。享受公费医疗的单位、个人和所有医疗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公费医疗管理制度和规定,接受公费医疗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条 公费医疗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 对医疗单位、医药销售单位药品购销范围、医疗检查项目和医疗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 对医疗单位、公费医疗享受单位执行公费医疗人员享受范围、经费开支范围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 对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医药费报销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各级公费医疗管理部门,每年都应对公费医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可采用组织自查、联查、互查、抽查等方式进行,有条件的可配备专业人员检查。检查结果应由公费医疗主管部门及时向有关单位通报。

第三十二条 公费医疗工作的考核内容

一、 医疗单位:

(一) 建立健全公费医疗管理小组。

(二) 认真执行公费医疗的各项制度规定。

(三) 坚持医疗原则,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格收费。

(四) 认真执行各地卫生、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医疗收费标准。

二、 享受单位及个人:

(一) 建立健全公费医疗管理小组。

(二) 认真执行公费医疗的各项制度规定。

(三) 按享受公费医疗人员范围申报人数。

(四) 严格掌握报销范围,及时正确报送各种规定的报表。

三、 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对下级公费医疗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十三条 对加强和改进公费医疗管理工作,模范执行公费医疗政策、规定、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予表扬或奖励。

对管理松弛、违反规定造成损失浪费的医疗单位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没收违纪金额和加成收入,并处以罚款等处分,没收和罚款全部上缴财政。对情节恶劣,触犯法律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公费医疗享受人员违反公费医疗规定造成损失浪费的,应责令其赔偿损失并罚款。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地可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补充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江苏省卫生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过去规定凡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达触的,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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