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公司行政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0年8月24日发布,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有限公司行政公文(以下简称“公文”),是公司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 各单位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对本单位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 综合办公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公司公文的处理工作。
第八条 各单位行政秘书负责该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九条 公司行政公文的种类主要有: (一) 决定
适用于对公司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
及人员。
(二) 通告
运用于公布公司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三) 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
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四) 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五) 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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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七) 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单位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
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八) 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十条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公司商业秘密分为2级,即*****商业秘密和*****商业机密。公文密级由主办部门确定。公文密级标注现方式为“商业秘密”、“商业机密”。
(二)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 (三)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以公司名义印发的上行文,使用“*****”红色公文首页(见附图1);以公司名义印发的一些平行文、下行文,视实际情况酌情使用“广东*****工程有限公司”红色公文首页(见附图2);以公司名义印发的信函式公文使用“*****工程有限公司” 信函纸(见附图3)。
(四)发文字号由机关代字、年份、序号组成。以公司名义印发的公文,由综合办公室负责统一编号。机关代字一般由发文机关代字和发文机关主办文件的部门代字组成。以公司名义印发的上行文,发文字号为*****?20××?×号;以公司名义印发的平行、下行文,机关代字应包括“*****”和主办文件部门代字,如综合办公室起草的文件发文字号为“*****办?20××?×号”,人力资源部起草的文件为“*****人事?20××?×号”,财务部起草的文件为“*****财务?20××?×号”等;以公司名义印发的信函式公文,发文字号为“*****函?20××?×号”。
(五)请示、报告等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姓名。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六)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七)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以公司名义下发全公司的公文,主送机关的统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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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门。
(八)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九)公文除会议纪要外,应当加盖印章。 (十)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 (十一)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括号标注。
(十二)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上行文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
(十三)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十四)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
第十一条 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参照《公司公文格式模板》执行。
第十二条 公文用纸采用标准A4型(210mm×297mm),左侧装订。
第四章 发文办理
第十三条 发文办理指以本单位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用印、登记、分发等过程。
以公司名义印发的公文制作流转程序主要包括:主办单位拟稿、综合办登记审核、公司领导审批签发、综合办排印样稿、拟稿单位校对、综合办印刷、加盖印章、拟稿单位分发等。
第十四条 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的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四)拟制紧急公文,应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特急件”应提前一个工作日、“急件”应提前二个工作日送达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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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七)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八)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九)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十五条 草拟以公司名义印发的公文,拟稿单位应按要求填写“*****发文稿纸”(见附图4)相关内容,连同按公文规范格式打印的文稿和公文电子版一并送综合办公室,由综合办公室按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拟制的以公司名义印发的公文送公司领导签发前,由综合办公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等。
第十七条 公司发文内容如涉及多个部门业务,应事先会签。会签部门必须明确签署意见或表明态度。
第十八条 各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各单位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自行编号,主要负责人签发,须经公司审批的事项,经公司同意也可以由下属单位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公司同意。
第十九条 除以公函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应向公司系统外企事业单位正式行文。确需向企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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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文的,应按公司行文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拟制公文,对涉及其他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有关单位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单位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单位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意见,并与有关单位会签后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
第二十一条 公文正式印制前,办公室应当进行复核,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
第五章 收文办理
第二十二条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流转程序主要包括:签收、登记、办公室按分工送公司领导、公司领导批办、相关部门承办、综合办公室催办、反馈执行信息等。
第二十三条 收到公文,办公室负责人提出拟办意见,按分工送公司领导批办。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
第二十四条 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综合办公室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单位职权的事项,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有关单位协商;如有分歧,主办单位负责人要出面协调,如仍不能取得一致,可以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
第二十六条 送公司领导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综合办公室要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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