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按施工安全规范规定,采取施工保卫安全等技术措施,确保现场施工人员及第三者的安全,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4)有责任对现场设施和成品进行保护,如有损坏乙方应负责赔偿或修复。
(5)接受甲方及监理公司的监督和管理,并服从甲方对工程总进度计划的安排与施工协调。
(6)严格按审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和国家现行的《施工及技术验收规范》进行施工。尤其是隐蔽工程验收,乙方必须在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并自检合格后报甲方复查,并在相关部门共同参与下完成了检测,达到了设计和规范要求,办理了隐蔽验收签证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7)工程完工后,应按甲方要求及时办理竣工资料的移交(若有规定),编制符合甲方要求的工程结算书。
(8)工程完工后及时清运垃圾、剩余材料、设备,做到完工场清。施工及生活垃圾堆放到指定地点。
(9)根据施工要求向甲方提供满足工期目标所需的作业人员及设备;所有作业人员必须年满十八周岁以上、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无传染病。
(10)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国家认可的特种作业证书或岗位资格证书。同时向甲方提供所有务工人员的身份证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份。
(11)与参加本项目施工的乙方所有务工人员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书,以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并报甲方备案。
(12)施工过程中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人员或雇佣人员到甲方滋事,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同时保留索赔及解除合同的权力。
(13)乙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及[ ]对计划生育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办法,对所聘劳务人员负计生管理责任。
(14)对其驻地和施工范围内的卫生及用电安全负责,并按甲方的规
定进行管理。
(15)如乙方人员发生工地偷盗事件,乙方负责双倍赔偿甲方损失,同时甲方向乙方罚款1万元/次。
(16)乙方获得计量款后5日内必须将务工人员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的原件提交甲方备案及审核。若乙方拒绝提供务工人员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甲方有权暂停支付后续工程计量款,由此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17)甲乙双方另行签订《分包工程治安管理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供双方遵守执行。
十三、工程质量保修
13.1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1)为保证本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的正常使用,乙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合同约定的施工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2)凡属于乙方质量问题或施工缺陷所引发之维修而造成甲方、建设方或业主的全部损失,均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如建设单位或业主另有索赔要求,则乙方授权甲方全权代表乙方与建设单位或业主进行索赔谈判并确定赔偿金额,谈判结果经甲方和建设单位或业主签字后立即生效,并由甲方签发《扣款通知单》将乙方须承担的费用总额,无需乙方书面确认甲方有权从支付乙方的任何款项中扣除。
(3)属于乙方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乙方应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后24小时内派人修理。
(4)乙方每次维修完毕,应负责将维修现场清理干净,并在完成后取得甲方、建设方或业主的验收签字方视为有效完成。如乙方在维修过程中给建设单位或业主造成其他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5)乙方未能及时进场维修或不能维修或未能在甲方指定的合理期限内完成维修任务或经过两次维修仍出现同样的缺陷,甲方有权自行另请他人代为维修并确定价格,所有修复费用、赔偿费用及甲方加收的管理费(管理费为:修复及赔偿费的15%)均从甲方支付乙方的任何款项中扣除(不需要乙方书面确认),款项扣除后并不免解除乙方应负的合同约定的责任。
13.2工程质量保修范围
(1)凡属于乙方施工范围内因自身原因所导致的质量问题或其他缺陷,均属于乙方保修责任范围。
(2)不属于乙方责任,但经由双方协商由乙方负责组织维修的,乙方应按质量标准和约定时间组织维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13.3质量保修期及保修金
(1)保修期限: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自本项目通过备案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为:[ ]年。
(2)保修金及保修保证金:保修金为合同结算总价的[ ]%;保修保证金为合同结算总价的[ ]‰,待结算成立后按结算总价的3.5%暂扣保修金及保修保证金。。
(3)保修金及保修保证金的返还:保修期满后14天内一次性无息返还,支付时扣除由甲方垫付应由乙方承担的维修费用(如有)。
十四、保险
14.1乙方必须依法为参与本工程施工的乙方所有管理人员及务工人员缴纳综合保险费,为所有管理人员及务工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并缴纳国家规定必须投保的其他费用,保单原件报甲方审查,保单复印件提交甲方备案。
十五、违约责任与争议
15.1甲方违约责任:
(1)进度计量款审核成立后60天内,甲方无故未支付乙方计量款,乙方可书面提请支付,逾期未支付且又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乙方有权从计量款审核成立60天后起,按应付计量款计收资金利息,资金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在此期间乙方不得停止施工并保证不得有务工人员围攻、闹事等过激行为的发生。
(2)工程结算成立后90天且建设单位支付甲方相应工程款后28天内,无故未支付乙方结算款,乙方有权从结算审核成立90天后起,按应付结算款计收资金利息,资金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在此期间乙方不得组织
人员有围攻、闹事等过激行为的发生。
(3)甲方不能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约定支付乙方履约保证金,乙方有权从约定支付时间起按应付履约保证金计收资金利息,资金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4)甲方不能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约定支付乙方质量保修金及保修保证金,乙方有权从约定支付时间起按应付质量保修金计收资金利息,资金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15.2乙方违约责任:
(1)工期:施工过程中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每逾期一天须按工程结算价款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如因甲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监理公司和甲方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但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2)产品质量:如乙方提供的产品经检验质量不合格的,乙方除应立即调换合格产品外,还应按该批次不合格产品价款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因此造成工期延误的,乙方还应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3)工程质量:如因乙方原因引起工程质量不合格(以甲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的书面确认书为准),乙方必须立即整改,直至质量达到合格为止,同时应向甲方支付工程结算价款[ ]%的违约金。由此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乙方应据实赔偿,工期不予顺延。
15.3争议
(1)双方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仲裁解决。
(2)对于不存在争议的部分,各方在诉讼期间仍应继续履行合同之职责和义务。在人民法院仲裁前乙方不得停工,且不得以此为由拖延工期。
十六、合同份数
16.1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
十七、补充条款
17.1乙方必须确保本工程项目由其自行承担施工,不得再次转包,否则一经发现,乙方应向甲方缴纳[ ]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
立即单方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之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17.2乙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组织和管理,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17.3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期限和方式,支付乙方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之款项。
17.4乙方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必须分别签订质量、安全施工、临时用电管理、文明施工、治安管理等补充协议和承诺书。
17.5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后可另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八、合同生效
18.1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18.2合同订立地点:[ ] 18.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乙方完成本合同工作内容、本工程验收合格、结算尾款清结后自行终止。保修事宜仍按本合同约定执行。
甲方(公章): 法人代表或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签约日期:
乙方(公章): 法人代表或 委托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