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铁总财(2015)45号》(4)

2019-03-28 14:01

另发通知书,由使用单位按配件价值的大小分别列入固定资产中的高价互换配件和存货,但随车配备的工具应计入机车、动车组、客车固定资产价值,不另发列账通知书。配属段对已经交付使用但月末尚未收到上级列账通知书的,应将机车、动车组、客车暂估入账。

(四)基本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由建设单位向接管单位提供“竣工验收项目资产估价入账明细表”和实物清单,“竣工验收项目资产估价入账明细表”应按资产接收单位和固定资产类别编制。接管单位财务部门根据资产分布情况将“竣工验收项目资产估价入账明细表”转至资产接收单位。

建设项目办理竣工决算后,由建设单位将“新建(购臵)固定资产验收交接记录(财固—5)”、铁路项目竣工资产移交表及其他有关资料随同列账通知书通知财务部门列账并逐级下转。

上级投资购建的固定资产,由接受单位根据“新建(购臵)固定资产验收交接记录(财固—5)”列账、建卡;本单位投资购建的固定资产,根据“新建(购臵)固定资产验收交接记录(财固—5)”列账、建卡。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无偿划转。

固定资产的无偿划转按规定办理划转审批手续后,由划出单位根据调拨决定填写“固定资产接收、移交记录(财固—6)”,随同技术资料、卡片交划入单位盖章后,划入划出双方按固定资产接收、移交记录列账(对路内单位划转的以通知书通过上级财务部门列转划入单位)。

企业、单位改变隶属关系或合并、分立、关停的,其固定资产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减值。

各单位应于期末对固定资产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判断是否需要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对需要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由单位减值小组按规定填制“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申报表(财固—2)”,按审批权限批准后,由财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转让、出售。

固定资产转让、出售,按审批权限批准后,由转让、出售单位根据“固定资产接收、移交记录(财固—6)”列销固定资产账。

固定资产的转让、出售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按有关规定必须进行评估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

已出售的职工住宅应按规定及时清理、列销固定资产。对未全部出售的,应按已出售建筑面积占全部面积的比例核销固定资产价值。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转入、转出。

接受除上级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审批权限批准后,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及投资单位附送的有关资料,填写“固定资产投资转入、转出记录(财固—7)”,建立技术资料台账和固定资产卡片。

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应按审批权限批准后,根据“固定资产投资转入、转出记录(财固—7)”列销固定资产账。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捐赠。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根据有关资料填写“新建(购臵)固定资产验收交接记录(财固—5)”,建立技术资料台账和固定资产卡片。

对外捐赠固定资产,按审批权限批准后,填写“固定资产接收、移交记录(财固—6)”,列销固定资产账。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租入、租出。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验收交付使用手续,按新购固定资产验收交付使用手续办理。

经营性租入固定资产,不作为本单位固定资产核算,应另设备查簿进行登记。

出租固定资产,填写“固定资产出租申请表(财固—11)”,按审批权限批准后出租。

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盘盈、盘亏。

固定资产盘盈,应进行技术鉴定,编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理由书(财固—10)”,按审批权限批准后,建立技术资料台账和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盘亏,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由设备管理部门编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理由书(财固—10)”,按审批权限批准后,列销固定资产。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毁损、报废。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可申请报废:

1.主要结构和部件损耗严重,无法修复的,或修复费用过大且不经济的; 2.因设备陈旧、技术性能低,无利用改造价值的; 3.因事故或意外灾害造成严重破坏,无法修复的; 4.因改建、扩建工程需要,必须拆除的;

5.因能耗过大,无法改造,继续使用得不偿失的; 6.因污染环境超过标准,无法改造的;

7.因固定资产使用年限长,破损严重,继续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 8.国家强制报废的。

(二)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由鉴定小组鉴定,编制“固定资产拆除、报废申请单(财固—8)”,按审批权限批准后列销固定资产账。

(三)由于事故造成的固定资产报废,应根据事故责任明确损失承担单位;事故责任单位不是固定资产配属单位的,配属单位应向事故责任单位要求赔偿。铁路货车的损失赔偿按总公司关于损坏铁路车辆赔偿规定执行。

由于人为事故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的,应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其中属于过失人造成固定资产毁损的,应追究过失人的经济赔偿责任。

由于事故或人为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报废、毁损的,应在“固定资产拆除、报废申请单(财固—8)”后另附有关明确事故责任人的资料。

(四)对报废的固定资产中可使用或经修理后尚能使用的单项固定资产,应另立固定资产卡片登记。

(五)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规定应拆除的固定资产,由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将需拆除部分书面通知产权单位。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注销手续后,施工单位方可施工。在设计文件中准备利用拆除的固定资产的,应经产权单位同意,在“固定资产拆除、报废申请单(财固—8)”注明“施工利用”字样。

基建项目拆除既有资产必须履行相关程序。被拆除资产企业应按资产性质,履行资产处臵的相关审批程序。基建项目拆除既有资产的,双方应在资产拆除前签订协议,在协议中予以明确拆除资产的相关补偿办法,否则,不得拆除。

第三十九条 固定资产使用状态及保管地点的变更。

固定资产由使用转入封存、未使用、不需用或启封使用以及变更保管地点

的,由单位技术、设备或其他管理部门编制“固定资产使用状态及保管地点变更申请表(财固—4)”,按审批权限批准后,调整固定资产卡片。

封存的固定资产,封存前应做好清洗、检修、涂油等工作,封存期间应指定专人负责养护,定期检查,不准任意拆卸零件,确保固定资产的完整状态。

第四十条 委托运输资产管理。

(一)受托铁路运输设施设备(简称为受托设施设备),是指委托方(特指合资铁路公司)与受托方(特指铁路运输企业)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通过协议等方式明确由受托方进行管理维护的铁路运输设施设备,包括运输设施和运输移动设备。

(二)委托方是受托设施设备的所有方,受托方根据协议对受托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使用,接受委托方的监督检查。

(三)委托方应与受托方签订协议,明确受托设施设备的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受托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质量管理、技术管理以及其他特别事项的权责划分等。

(四)受托设施设备管理单位技术部门要对受托设施设备按不同委托方分别进行数量管理和技术管理,设臵受托设施设备技术履历簿,建立技术台账和档案,实施动态管理。

(五)委托方和受托方应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及时沟通受托设施设备的相关信息,全面掌握受托设施设备情况,不断提高设施设备的运维效率。

第八章 高价互换配件的管理

第四十一条 所属企业为运输设备等固定资产修理而储备的价值较高、使用期限较长且可反复修理使用的高价互换配件,购入时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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