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解读(最(3)

2019-03-28 14:35

(二)申请支付令;

(三)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四)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五)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时未按照规定起诉或者申请未被接受的,(1)在解除诉前保全措施的情形下,由于权利人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的意思表示存在,故尽管上述诉前措施被解除,但申请作出前述措施的行为仍应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2)申请未被接受的,①如果系被申请人错误,或者法律关系不存在而导致申请不被接受的,那么表明权利人未向真主的义务人主张权利或者权利不存在,故申请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②如果被申请人主体正确、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只是由于无需采取诉前保护措施的,则由于当事人向法院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真实,故尽管上述申请未被接受,但申请行为本身仍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六)申请强制执行;

(七)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八)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注:当事人在诉讼中主张抵销,但未全部获得支持,对于其用以抵销的主动债权,如果主动债权的义务人确系对方当事人,且权利义务明确合法,则应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九)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注:权利人撤回申请或者主张的,若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已经到达义务人的,应认定构成《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故发生

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

【注:申请先予执行具有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先予执行是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采取的,因此,由于法院已受理案件,故提起诉讼的行为本身即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注:我国《民法通则》诉讼时效期间从中断时重新起算,并不科学。??因此,诉讼时效中断后的重新起算应自中断事由终止时开始,中断事由持续一段时间的,应自该期间届满后重新计算。】

第十四条 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注:行政机关的相关行为是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问题。行政机关的行为主要分为三类:(1)行政机关直接作为民商事主体参与民商事活动,其作出的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当然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2)行政机关不直接参与民商事活动,而是授权其他民事主体从事民商事活动,此时,行政机关向相关义务人作出的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也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3)行政机关不直接参与民商事活动,但对上述相关民商事纠纷案件进行依其职权进行协调解决,此时,应适用本解释第14条规定,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第十五条 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六条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注:义务人履行了同一合同项下的人民币借款债务的,对该合同项下的美元及日元借款债务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该情形下,由于人民币、美元及日元借款债务均系同一合同项下的债务,具有整体性,故应认定为对全部债务的部分履行,该部分履行行为对剩余的美元及日元借款债务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注:义务人认可债务的存在,但主张其已清偿,不应负清偿责任的情形下,若权利人举证证明其未清偿债务的,义务人对债务的承认能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因为,通过对义务人意思表示进行整体解释,应认定义务人虽意在否定其仍负有债务,但应可认定其认定债务的存在并同意履行义务,否则,其不会主张其已履行了义务。】

第十七条 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注:权利人主张权利所具有的诉讼时效中断效力对其他连带债务人具有涉他性,并不要求该请求的意思表示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其他连带债务人。】

【注:主债务人与连带保证人为法定代表人同一的关联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写有债务人及担保人名称的催款通知单的债务人一栏内签字并加盖公章,并未在担保人处签字加盖公章的:应推定担保人知道催款事实、该催收通知已送达保证人,因此,该催收行为对于保证人也应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当然,其适用的前提是,主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

【注: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为不具有涉他性。】

第十八条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第十九条 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

起中断。

【注:债权人不知债务人已被吸收合并(债权人无过错),向原债务人主张权利,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注:债权转让情形下,债务人可以对新债权人主张原债务的诉讼时效抗辩权,即原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1)如债务人接收债权通知行为不能认定其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则其可对新债权人主张原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2)若能否认定其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则其对新债权人主张原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不能得到支持。??所谓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并不意味着原债权还剩两个月到期,则两个月内,新债权人未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因为债权转让通知到达义务人时,诉讼时效期间发生中断。】

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止:

(一)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二)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三)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四)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第二十一条 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注: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的保证期间超过两年,是否适用本条的规定,主

要取决于主张保证权利时,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已经届满。在司法实务中,存在虽然保证期间长于两年但其为超过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主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多次向主债务人主张权利、导致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不断中断)。】

【注:在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主债务人不行使(或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情形下,保证人仍可以行使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

【注: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1)一般保证主债务的诉讼时效及于从债务,从债务的诉讼时效应当以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为依据,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从债务诉讼时效也相应中断;(2)在连带责任保证合同中,引起债务人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事实,并不影响债权人向保证人直接主张权利,在这样的情况下,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就不应当因此而中断。??《担保法》第25条规定,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一般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中断;??在诉讼或者仲裁终结后,一般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从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如果债权人在起诉债务人时将保证人一并起诉,则主债务的诉讼时效和一般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均不再需要计算。】

第二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主观构成要件的认定。一般而言,义务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情形下仍表示同意履行该债务,应推定其对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事实知道,其具有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内心效力意思。??如果在义务人作出前述承诺后,确有证据证明其无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内心效力意思,则不能认定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如果义务人已自愿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债务,即使有证据证明其无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内心效力意思,也不能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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