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返还。】
【注:可认定义务人同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债务的情形一般有:(1)债务人以口头方式向权利人明确表示其原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债务;(2)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还款计划或者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还款协议;(3)债务人或经其同意的第三人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债务提供担保;(4)债务人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债务;(5)债务人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债务;(6)债务人自愿用未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抵销债权人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
【注: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债务人书面承认全部债务,但只同意偿还部分债务:我们认为,应认定债务人放弃部分债权的诉讼时效抗辩权。理由在于:判定义务人是否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应以其同意履行义务作为要件而非承认义务的存在作为要件。】
【注:保证人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债务提供担保的:(1)如“保证人以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理由:??应推定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但愿意为该债务承担担保责任,故认定其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除非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2)如“保证人以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则人民法院查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确已届满的,人民法院对保证人的该诉讼时效抗辩权应予支持。
【注:义务人自愿履行部分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债务的:只能认定债务人放弃部分债务的诉讼时效抗辩权,除非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义务人放弃全部诉讼时效期间已过的债务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注:债务人在催收贷款通知书上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法律效力有两种解释:(1)一种解释为债务人只是认可其收到债权人送交的文书;(2)第二种解释是债务人同意履行该债务。??详言之,如果债务人在债权人催收(或要求履行债务)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认定其同意履行债务,但债务人有相反证据证明其无同意履行义务的情形除外。??(1)义务人虽在催收欠款通知书上签字或者盖章,但同时明确写明,其不认可该债务,其不同意履行该债务,签字或者盖章只代表其收到该通知书等,则可认定义务人并无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2)如果只系义务人的相关收发人员在邮寄文书的信封上签收,而该信封未写
明催收债权内容的,也不应认定该签收行为表明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
【注: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效力应区分两种情况:(1)该催收行为发生在保证期间届满之后。在一般情形下,如果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如果根据该催款通知书的内容并不能认定其愿意对已过保证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则保证人不应承担保证责任。(2)权利人在保证期间内对保证人主张了权利或者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在该情形下,保证期间作用消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开始起算。】
【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义务人口头承诺还款,但事后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我们认为,只要权利人有证据足以证明义务人同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债务,就应认定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而无论义务人是以口头方式、书面方式或者其他方式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人民法院进行再审时,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施行前本院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