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
(省统计局2007年4月)
一、总则
第一条数据质量是统计工作的生命,是贯穿于统计全过程的灵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统计工作的决定》(晋政发〔2006〕36号),为强化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进一步做好新时期的统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数据质量既要从专业技术的层面进行控制,更要从管理、监督等非技术层面进行约束,实行行政控制、制度约束、依法监管和责任追究相结合的系统规范的控制。
第三条行政控制是保障统计数据质量的根本。各级统计机构、各有关部门要依据《统计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责,通过行政措施对统计数据采集、加工全过程进行严格的管理,从组织角度确保统计数据生产过程中各环节的有机运转和合理衔接。各级领导、各级统计人员要树立高尚的职业道德和责任意识,克服工作中的随意性,对数据质量负责,维护统计的严肃性;各级政府统计机构要认真履行行政职能和管理职责,对区域内各部门和各报表单位的统计工作加强指导和协调,进一步规范部门统计数据的报送制度,逐步完善部门统计数据评估制度,建
1
立对部门发布统计资料的核实制度和对部门统计工作的巡查制度,确保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和统计方法制度的贯彻落实,实现政府综合统计和政府部门统计业务的有机衔接和信息共享;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基层统计工作的支持和领导,在机构设置、队伍建设等方面给予足够的重视,确保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独立性和稳定性;统计人员要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从业资格证书》上岗,无证人员不得从事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享受岗位津贴,并定期接受业务培训和两年一次的年检,确保统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统计人员业务知识的适时更新,保证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调查制度不走样,贯彻执行基础工作规范化规程不走样,贯彻执行调查、上报要求不走样。
第四条制度约束是保障统计数据质量的依据。各级各部门要通过建立健全完善的工作制度和专业统计制度,对统计数据的采集、加工、整理等过程进行规范。要建立常设的数据质量控制领导机构和监督机构,确保对数据质量控制工作强有力的领导,确保数据质量控制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有效推进;建立健全数据质量控制办法,完善长效的数据质量评估制度,每季对主要统计指标的数据质量进行会审、评估,评估主要采取经济走势判断法、相关指标验证法、历史资料对比法和速度特异值核查法等方法;要建立统计数据质量定期检查、调研制度,各级统计部门每年至少一次深入基层检查指导工作,及时了解新情况、新问题。领导干
2
部下基层,都要把数据质量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进行调查研究;要健全各专业、各部门统计报表审核制度和报送规定,严格按照专业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进行数据的搜集、整理、加工、汇总和上报,严格报表的报送审批手续;各基层报表单位,要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严格按照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填报报表并按时上报。
第五条依法监管是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的保障。各级统计部门根据统计法赋予的职责,对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监督,并对各种统计违法行为进行法律追究。要建立健全统计执法检查制度,加大统计执法的力度和深度;要加大统计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广泛开展法律宣传,增强《统计法》的震慑力;精心选调统计执法人员,并加强业务培训,通过对典型案件的剖析、讲解,使执法人员深入把握统计执法的重点环节,不断提高统计执法人员素质;专业统计人员在数据质量控制过程中发现的违法线索,要及时告知统计执法人员,并积极配合查处统计违法案件。
第六条责任追究是惩处统计数据质量问题的措施。违反《统计法》及相关规定导致统计数据失实,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及法律责任。要建立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一把手责任制度,统计数据不真实的,一把手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对统计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统计法给予惩处;要畅通举报渠道,设立举报电话,发挥广大群众的监督作用,及时了解违法所在,适时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条县级统计机构是把好源头数据质量的重要关口,要严
3
格执行国家统计局有关县级统计机构统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认真履行统计调查和数据质量评估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职责,建立统计台帐,严格审核程序,定期组织抽查,确保数据质量。
第八条各级统计部门都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科学把握统计数据质量,要在全社会营造维护统计严肃性、确保统计数据质量的氛围,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可靠。
二、地区生产总值(GDP)核算
第九条GDP是国民经济统计中最主要的总量指标。GDP核算是我省数据质量控制的重点环节之一。省级GDP核算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制度的要求和国家统计局联审的技术规范进行控制。对市、县GDP数据质量控制,实行评估和会审制度。从2006年起,我省正式推行联管联控新机制,对GDP数据质量实行新的全方位、多层次的控制办法。
第十条地区生产总值(GDP)核算实行联管联控,即核算牵头、专业联管、省市联控,以普查系数为依据,以联审和评估为手段,下算、下管办法相结合,构建全省国民经济核算科学、规范、协调、有序的工作机制。对各市GDP数据实行现行的省市联审办法。
第十一条规模以上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五个行业下算一级,按季联审。每季联审时,根据实际情况亦可采用相关指标速度倒推法、结构比例趋势法进行行
4
业总量的控制,或者用占全省的行业比重进行总量控制。对于波动较大的极端值要进行重点监控,要对相关基础数据进行严格评估,对使用的相关系数进行多年度的对比分析判断,从而避免特异值的产生。
第十二条农林牧渔业、规模以下工业、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业、房地产业、社会服务业五个行业下管一级。其联审的方法是: (一)农林牧渔业:除了利用增加值率进行控制外,还要从粮食产量、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增长速度进行验证。
(二)规模以下工业:除了利用其增加值率进行监控外,还要从其占全部工业的比重入手,与以往年度的比例、经济普查年度的比例进行比较分析,从而确定其相对客观的比重。
(三)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业:交通运输换算周转量=各种运输方式的货运周转量之和+各种运输方式的标准客运周转量之和(即铁路旅客周转量+公路旅客周转量/10+民航旅客周转量/13.7) 可用其经济普查后的结构比例趋势,结合占全省行业的比重进行总量控制。
(四)房地产业:按其占第三产业的比重和占全省行业的比重进行总量控制。
(五)社会服务业:包括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8个部门。根据其经济活动特点,可归纳为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