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区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
(报批稿)
宁波市人民政府 二OO七年十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 第二条 规划原则 第三条 规划目标 第四条 规划依据 第五条 规划范围 第六条 规划期限 第七条 规划定位
第二章 区域生态环境要素评价 第一节 资源与环境现状评价 第八条 水资源 第九条 土地资源 第十条 森林资源 第十一条 生物资源 第十二条 矿产资源 第十三条 旅游资源 第十四条 环境状况 第十五条 自然灾害 第二节 生态环境敏感性评价 第十六条 土壤侵蚀敏感性评价 第十七条 壤盐渍化敏感性评价 第十八条 酸雨敏感性评价 第十九条 地质灾害敏感性评价 第二十条 生态环境敏感性综合评价 第三节 生态服务功能重要性评价
第二十一条 多样性维持与生境保护重要性评价 第二十二条 土壤保持重要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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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水源涵养与饮用水源重要性评价 第二十四条 营养物质保持重要性评价 第二十五条 生态服务功能重要性综合评价 第三章 生态环境功能小区规划 第一节禁止准入区
第二十六条 英雄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态环境功能小区(Ⅰ3-10205A01) 第二十七条 保国寺文化遗产保护生态环境小区(Ⅰ3-10205A02)
第二十八条 十字路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态环境功能小区(Ⅰ3-10211A01)
第二十九条 镇海招宝山海防遗址保护生态环境功能小区(Ⅴ1-10211A01) 第三十条 新路岙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态环境功能小区(Ⅴ1-10206A01) 第三十一条 瑞岩寺森林公园生态环境功能小区(Ⅴ1-10206A02)
第三十二条 皎口—周公宅—溪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态环境功能小区(Ⅲ-20212A01)
第三十三条 天童森林公园与三溪浦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功能小区(Ⅴ1-10212A01)
第三十四条 横溪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态环境功能小区(Ⅴ1-10212A02) 第三十五条 梅溪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态环境功能小区(Ⅴ1-10212A03) 第三十六条 阿育王寺文化遗产保护生态环境功能小区(Ⅴ1-10212A04) 第二节 限制准入区
第三十七条 江北城镇与农业综合发展生态环境功能小区(Ⅰ3-10205B01) 第三十八条 镇海九龙湖风景旅游生态环境功能小区(Ⅰ3-10211B01) 第三十九条 镇海九龙平原综合发展生态环境功能小区(Ⅰ3-10211B02) 第四十条 镇海东部农业综合发展生态环境功能小区(Ⅴ1—10211B01) 第四十一条 镇海码头港口生态环境功能小区(Ⅴ1-10211B02)
第四十二条 北仑山区生物多样性维持、旅游与农业综合生态环境功能小区(Ⅴ1-10206B01)
第四十三条 大榭岛生态保障生态环境功能小区(V2-20206B01) 第四十四条 梅山岛生态农业与保障生态环境功能小区(V2-20206B02) 第四十五条 鄞州中部平原城镇与农业综合发展生态环境功能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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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3-10212B01)
第四十六条 鄞州西部山区生物多样性维持、水源涵养与农业生态环境功能小区(Ⅲ1-20212B01)
第四十七条 鄞州东部山区生物多样性维持、风景旅游生态环境功能小区(V 1-10212B01)
第三节 重点准入区
第四十八条 宁波市江北投资创业中心生态环境功能小区(Ⅰ3-10205C01)和江北区西部工业区生态环境功能小区(Ⅰ3-10205C03)
第四十九条 宁波市城市工业功能(江北)生态环境功能小区(Ⅰ3-10205C02)和宁波市城市工业功能(骆驼)生态环境功能小区(Ⅰ3-10211C01)
第五十条 宁波市化学工业南区生态环境功能小区(V 1-10211C01)、宁波市化学工业北区生态环境功能小区(V 1-10211C02)
第五十一条 镇海经济开发区生态环境功能小区(V 1-10211C03) 第五十二条 镇海骆驼城区生态环境功能小区(V 1-10211C04)
第五十三条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下邵工业区生态环境功能小区(V 1-10206C01)
第五十四条 北仑霞浦城镇和台塑石化工业园生态环境功能小区(V 1-10206C02)
第五十五条 北仑机械及物流园区生态环境功能小区(V 1-10206C03) 第五十六条 春晓工业园生态环境功能小区(V 1-10206C04)
第五十七条 北仑白峰镇北部沿海港区生态环境功能小区(V 1-10206C05) 第五十八条 郭巨工业区生态环境功能小区(V 1-10206C06) 第五十九条 宁波市大榭开发区生态环境功能小区(V 2-20206C01) 第六十条 北仑梅山岛生态工业生态环境功能小区(V 2-20206C03) 第六十一条 鄞州新城-鄞州投资创业中心生态环境功能小区(Ⅰ3-10212C01) 第六十二条 宁波望春工业园区生态环境功能小区(Ⅰ3-10212C02) 第六十三条 鄞州工业园区生态环境功能小区(Ⅰ3-10212C03)
第六十四条 鄞州滨海投资创业中心生态环境功能小区(V 1-10212C01) 第四节 优化准入区
第六十五条 海曙区城市生态环境功能小区(Ⅰ3-10203D01)、江东区城市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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态环境功能小区(Ⅰ3-10204D02)和江北区城市生态环境功能小区(Ⅰ3-10205D03) 第六十六条 慈城古镇文化旅游生态环境功能小区(Ⅰ3-10205D01) 第六十七条 庄市综合发展生态环境功能小区(Ⅰ3-10211D01) 第六十八条 九龙湖镇综合发展生态环境功能小区(Ⅰ3-10211D02) 第六十九条 招宝山和蛟川综合发展生态环境功能小区(V 1-10211D01) 第七十条 潍浦综合发展生态环境功能小区(V 1-10211D02)
第七十一条 小港城镇、宁波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功能优化区(V 1-10206D01)
第七十二条 新碘、大碘城镇和宁波保税区生态环境功能优化区(V 1-10206D02)
第七十三条 柴桥综合发展生态环境功能优化区(V 1-10206D03) 第七十四条 春晓城镇生态环境功能小区(V 1-10206D04)
第七十五条 下应-邱隘城市发展生态环境功能小区(Ⅰ3-10212D02) 第七十六条 高桥镇综合发展生态环境功能小区(Ⅰ3-10212D08) 第七十七条 鄞东城镇生态环境功能小区 第七十八条 鄞东南城镇生态环境功能小区 第七十九条 鄞南片城镇生态环境功能小区 第八十条 鄞西南城镇生态环境功能小区 第八十一条 鄞西片城镇生态环境功能小区
第八十二条 东钱湖旅游服务生态环境功能小区(Ⅰ3-10201D01)
第八十三条 宁波市国家高新科技园区生态环境功能小区(Ⅰ3-10212D01) 第四章 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 第八十四条 总量控制原则 第八十五条 总量控制目标 第八十六条 总量控制指标分配 第五章 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八十七条 确立规划的基础地位 第八十八条 强化规划实施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完善规划实施的政策保障 第九十条 完善规划实施的经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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