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2 企业纳税筹划的意义 (a)有利于纳税人利益最大化
从纳税人方面看,纳税筹划可以节减纳税人税收,有利于纳税人的财务利益最大化。纳税筹划通过税收方案的比较,选择纳税较轻的方案,减少纳税人的现金流出或者减少本期现金的流出,增加可支配资金,有利于纳税人的发展。 (b)有利于更好地掌握和实施税收法规
纳税筹划人为了帮助纳税人节减更多的税收,总是随时随地、密切地注意着国家税制法规和最新税收政策的出台。一旦税法有所变化,纳税筹划人就会从追求纳税人的最大财务利益出发,马上采取相应行动,趋利避害,把税收的意图迅速融入纳税人企业的经营活动的过程中。从这方面来说,纳税筹划在客观上起到了更快、更好地贯彻税收法律法规的作用。
(c)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
在市场经济比较成熟的国家,一般只有管理规范、规模较大的企业才配有专门的纳税筹划的专业人员。通过专业人员的筹划,在企业运营的整个过程中,充分考虑了税收的影响,可使纳税人财务利益最大化,包括使纳税人税后利润最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利润的高低决定了资本的流向,而资本总是流向利润最大的行业、企业,所以资本的流动代表的是实物资产和劳动力流动,实际上代表着资源在全社会的流动配置。资源向经营管理规范、规模大的企业流动,实现规模经济,可以达到全社会资源的最优配置。 2.3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现状及问题
现状目前,税收筹划在发达国家十分普遍,已经成为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方针的重要组成部分。尽管我国学者已经撰写了一些税收筹划的文章,业内人士已经开展税收筹划的实务工作,但我国的税收筹划的相关研究和运作发展缓慢。 税收筹划在我国发展缓慢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a) 对企业税收筹划认识不明确
企业税收筹划方面的理论研究薄弱,一方面是在相当一部分人的观念中,税收筹划
第 2 页 共 9 页
就是偷税、避税;另一方面是由于在我国过去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缺乏自身独立的经济利益和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具备产生税收筹划的前提条件,客观上限制了理论研究的发展。
b) 征纳税相关人员的对自己权利义务认识不清晰
尽管税收征管法明确提出了在税收关系中征税与纳税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但在舆论宣传中,大部分强调的是纳税人的义务,很少提及纳税人的权利,更没人提及纳税人的税收筹划权利。在一些发达国家中,如英国、美国,在税法中就承认纳税人拥有筹划权。 c) 税制不完善,相关宣传滞后
我国的税法的立法层次不高,以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制定的暂行条例为主,每年由税收征管部门下发大量文件对税法进行补充和调整。一方面,容易造成征纳双方就某一具体概念或问题形成争议。另一方面,造成我国税法的透明度偏低。除了部分专业的税务杂志会定期刊出有关税法的文件外,纳税人难以从大众传媒中获知税法的全貌和调整情况,无法进行相应的税收筹划。 d) 税务代理在我国发展缓慢
税收筹划绝非易事,一是因为税收筹划过程中要面对国内外错综复杂的税收法规,了解它们已属不易,若要研究这其中的差异更是难事,没有专业人员的介入,即使企业做了税收筹划方面的工作,也只是停留在初级阶段。二是因为税收筹划为企业创造效益的机会稍纵即逝。一项经济活动出现税收筹划机会,就应立刻辨认出来,否则税收筹划的效力就大大降低,这也要求企业要有专业训练的税务专家鼎力相助,适时为其出谋划策。我国目前虽存在不少税务代理咨询机构,从业人员包括有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和律师,但是税收筹划工作开展得并不活跃,税收筹划的内容也很有限,这些都不利于税收筹划的普及和质量的提高。
3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3.1 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是国家运用税收政策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对某一部分特定纳税人和课税对象给予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的各种措施。自2008年1月1日起,我国正式实
第 3 页 共 9 页
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新税法令人关注的一大变化是税收优惠范围和方式的变化,产业优惠将代替原来的区域优惠成为最主要的优惠方式[1]。 3.1.1 加计扣除优惠
第一、关于企业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新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对于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第二、关于安置特殊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为了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新税法将原来在财税主管部门通知中规定的加计扣除措施上升为法律的规定,并对该项政策做了适当调整:将优惠范围扩大到所有安置特殊就业人员的企业,鼓励社会各类企业吸纳特殊人员就业,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更好地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取消了安置人员的比例限制。安置残疾人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处理有关事务,否则不能享受加计扣除。
第三、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1.2 减计收入优惠
主要是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新税法规定,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我国原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对资源综合利用没有专门的税收优惠规定,而内资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材料进行生产的,则有5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的规定。新税法将定期直接减免的税收优惠方式转变为减计收入这种更为科学合理的税收优惠方式。
第 4 页 共 9 页
3.1.3 税额抵免优惠
第一、对三类固定资产投资的税收优惠。新税法规定,企业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第二、对创业投资的优惠政策。新税法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第三、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第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实行税额抵免优惠。 3.1.4 两类优惠利率
第一、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利率。为更好地发挥小企业在自主创新、吸纳就业等方面的优势,利用税收政策鼓励、支持和引导小企业的发展,参照国际通行做法,新税法规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比一般法定税率低5个百分点。
第二、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税率。新税法规定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2 利用账面调整避税筹划案例分析
不同行业的纳税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都可以把纳税人的账面利润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起点。通过计算,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不一致而造成的差额,将账面利润调成应纳税所得额。在调整时,有些企业纳税人由于不懂调整公式和方法,任凭征管人员调整,更谈不上利用调整机会为企业避税服务。这里就是通过举例,让避税者掌握如何调整,并通过调整的机会为企业避税服务。
第 5 页 共 9 页
调整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账面利润额+调增利润额-调减利润额-税前弥补亏损额 3.3 企业所得税利用临界点避税的筹划
任何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对不同纳税人、征税对象的税收负担总有有失偏颇之处,这就给纳税人留下选择临界点的余地,最终达到增资节税的目的。企业的经营中存在着大量的避税临界点。由于同时存在企业所得和个人所得税,一笔企业所得无论留在企业内上缴企业所得税,还是转移给个人上缴个人得税都有一个临界点问题。按照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我国个人在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进行捐赠时,金额如果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予以扣除[2]。
按照这个规定,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可以通过捐赠的方式来进行合理的避税。但是,捐赠方式有严格的要求,必须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进行,而且捐赠的对象必须是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同时,有30%的限额规定。
4、对企业纳税筹划的建议
法律和道德范畴在本质上是不同的,不能混为一谈。因此人们在实际经济活动中不应该用行政命令、道德意志来调整和弥补法律方面的不足,更不应将某一个市场主体的利益要求以及道德标准视为法律。纳税筹划在法律上是具有合法性的,尽管在某些领域会与政府政策有一定程度上的不一致,但是这种不一致在法制社会下是正常的,也在法律承受范围之内,人们对它的指责至少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
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纳税筹划都享有合法地位,各国政府对待税务筹划的态度从来不是借助行政命令、道德的力量去削弱和减少它,而都是依靠对税法的调整、修正、改进等措施来加速和促进税法的完善和建设。同样,公众舆论也都支持或赞同税务筹划行为,都将纳税筹划视为完善税法的重要途径。纳税筹划从底线意义上可避免纳税人缴纳“冤枉税”。在现代社会,不少国家特别是一些发达国家的税法越来越复杂,而很多纳税人则对税法知之甚少,甚至一无所知,这样就非常容易多缴纳税款。中国市场经济的健全过程也是税法体系不断健全的过程,税法的健全伴随着税法的日益复杂,如果对
第 6 页 共 9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