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堂生态陵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理,推进殡葬改革事业的健康发展,已成为各级政府和政府各级职能部门需要进一步加强的重要工作。城乡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管理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原则,努力创造人与自然高度和谐的文明城市环境;积极稳妥地推进节约丧葬用地等优良作风,革除丧事大操大办、棺椁二次下葬等陈规陋习,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进一步加强全县公益公墓和骨灰堂的管理,建立、完善配套的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管理体系。
3、是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的必然要求
人类的丧葬行为,不仅反映着生者对死者的感情因素,而且反映着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的程度。旧的丧葬习俗,重殓厚葬,披麻带孝,扬幡招魂,这不仅是封建迷信思想的表现,也严重浪费了人力物力。共产党是先进文化方向的代表,这就要求我们崇尚科学,革除陋习,推动社会文明进步。只有从这个高度认识殡改工作的重要性,才能够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的深入开展。同时,土葬是制约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之一,是破坏自然生态环境,破坏生存条件的陋习。推行殡葬改革,不仅可以节约土地,促进经济建设,还可以改善生态环境,净化社会风气。由此可见,殡葬改革关系到千家万户,是利国利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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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福了孙后代的一件大事责任和使命。
殡葬是社会生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人们的生活中占据着特殊的位臵,对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产生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建国以来,我国的殡葬改革在艰难、反复中前进,直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才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经过40多年的实践,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实行殡葬改革是合国情、顺民意、利国利民的一件大好事。
首先,殡葬改革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决定的。我国人口多,森林资源不足。如果仍采用旧的丧葬方法处理死者遗体,按每年死亡7000人计算,一年就得占用土地约60亩,木材约5000方。这不仅会严重影响今天人们的生活改善,也会贻害子孙后代的生存环境和生态条件。进行殡葬改革,将使人多地少的矛盾得到缓解,把有限的自然资源用于支授生产,发展经济,改善人民生活,既利国、又利民。
其次,殡葬改革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要求。社会主义不仅要实现经济繁荣,而且要实际社会的全面进步。在坚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一起抓。要积极引导广大群众自觉地抵制各种错误思潮和腐朽思想,培养科学的、健康的、文明的生活方式,使他们真正成为奋发进取的社会主义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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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建设者。殡葬改革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从某种意义上说,殡葬反映着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通过文明、健康、科学的现代殡葬服务,对群众的丧葬方式和丧葬行为进行引导、示范,对我国移风易俗和社会的文明进步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第三,殡葬改革是保护人民群众切身的利益的需要。我国封建社会的历史很长,旧的丧葬陋俗危害诸多,影响较深,办理丧事负债累累,有些人又重新跌入贫困。进行殡葬改革,丧事从简,清除陋俗,把有限的资金投入扩大再生产,加快劳动致富的步伐,已成为广大群众的强烈愿望。
二、项目建设的可行性 1、项目符合国家相关政策
民政部及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十分重视殡葬改革工作。1991年民政部发布了《民政部殡葬设备科研与生产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把提高殡葬科技含量问题提到议事日程;1993年民政部颁布的《殡仪服务业发展规划》中明确提出要“促进技术进步,加速培养人才”,提出“殡仪服务业要振兴,必须走依靠技术进步的道路”·,首先要大力扶持先进的殡葬设备,尤其是火化机、殡仪车、防腐、整容、冷藏设备的科技与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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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之达到一定的生产规模,形成专业化、系列化。其次,要加强标准化工作,“八五”时期内应制定出燃煤、燃油、燃气火化机的国家标准;各种辅助设备、骨灰盒等丧葬用品的行业标准也应加快制定。1995年《民政部关于加快殡葬事业发展的意见》中进一步指出:“大力推进科学技术进步,提高设备设施、殡仪服务技术的科技含量”。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要以科教兴国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殡葬事业的发展必须依靠科技进步,并以此来增强干部、工人的科技意识。”改造和兴建殡仪馆要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的新成果,加快火化机、殡仪车等设备技术改造。火化设备要达到无害化、文明化、自动化。要认真执行《燃油式火化机污染物排放限值及监测方法》国家标准。殡仪车要向高、中档发展,达到性能良好,外型美观,内部装饰讲究,遗体盛放装臵实用、卫生、文明。要创造条件,积极推广使用计算机辅助管理系统,药物防腐技术,把现代的信息系统、控制理论和技术应用到殡仪馆的改造和管理上。
1997年《民政部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中对殡葬科技工作指出要“集中殡葬行业中的科技力量,协同攻关,抓紧研制成本低、耗能小、污染小、自动化程度高的火化设备和开发实用型的殡葬用品。加强对殡仪馆和公墓建设的科学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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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强化行业管理,提高殡葬职工的技术水平,促进我国殡葬业迅速发展。”
2、当地政府对殡葬改革工作十分重视
近年来,萧县县委、县政府对殡葬改革工作十分重视,相继出台了《萧县殡葬改革实施办法》、《萧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萧县社事字[2002]18号文件明确指出:全县范围内死亡人员遗体火化后,在已建有公墓的地方必须安葬公墓;待建公墓的地方,所在乡镇应大力扶助支持村(居)委会兴建公益性公墓或骨灰存放堂,对暂没建成公墓和骨灰堂的乡镇,有荒山、荒坡、瘠地的骨灰可安葬在荒山、荒坡、瘠地;无荒山、荒坡、瘠地的骨灰可深埋植树纪念,但都不得装棺再葬,禁止留坟头或碑志。任何地方都不准在可耕地、宜林山区、林区私建坟墓,乱埋乱葬。严禁为活人筑筹坟。对于滥建坟墓、乱埋乱葬的、装棺再葬的,民政、林业、国土、监察及乡镇应毁墓掘坟,并按非法土葬查处;对于为活人筑筹坟和搞封建迷信活动的,除铲除墓葬外,还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从1996年11月份起,县委、县政府把殡葬改革列入政府目标管理,年年签订殡葬管理目标责任书,明确火化率、平坟平田、移风易俗等考核内容,下达年度目标任务,殡葬改革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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