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资格预审范本20120319(4)

2019-03-28 16:38

审申请且均通过资格预审的,招标人择优选择其中的一家参与本标段的投标。

1.5 费用承担

申请人准备和参加资格预审申请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资格预审活动的各方应对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的商业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来往文件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电子化资格预审

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采用电子化资格预审形式的,资格预审文件获取、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递交和资格审查的规定应按本章附表3电子化资格预审要求执行。

2. 资格预审文件 2.1 资格预审文件的组成

2.1.1 本资格预审文件包括: 第一章 资格预审公告 第二章 申请人须知 第三章 资格审查办法 第四章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

根据本章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资格预审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资格预审文件的组成部分。当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2.2 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

2.2.1 申请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资格预审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进行澄清。

2.2.2 招标人应在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澄清内容发给所有购买资格预审文件的申请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对于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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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申请截止时间不足3日,招标人将相应延长申请截止时间。

2.2.3 申请人收到澄清后,应在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 资格预审文件的修改

2.3.1 在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修改资格预审文件。对于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修改,如果修改发出的时间距申请截止时间不足3日,招标人将相应延长申请截止时间。

2.3.2 申请人收到修改的内容后,应在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2.4 资格预审文件的异议

申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招标人将视具体情况分别作出处理。需要对资格预审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招标人将按本章第2.2款或者第2.3款办理;不需要对资格预审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给予答复并制作记录。

3.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3.1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

3.1.1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资格预审申请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4)申请人资质、能力、信誉情况 (5)项目监理与相关服务机构情况 (6)其他材料

3.2 申请人资质、能力、信誉情况的要求

3.2.1 “近三年财务状况表”具体年份要求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3.2.2 “近三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类似项目和具体时间要求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3.2.3 “近三年发生的诉讼、仲裁及不良行为记录情况”具体时间要求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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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诉讼、仲裁情况”仅限于申请人败诉的,且与履行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合同有关的案件,不包括调解结案以及未裁决的仲裁或未终审判决的诉讼。除申请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不良行为记录情况”指近三年申请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因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职业行为规范,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

3.2.5以联合体形式申请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填报本章第3.1.1(4)目的所有表格和资料。

3.3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

3.3.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按第四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进行编制,并按要求附相关资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并作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

3.3.2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按第四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的规定签字和加盖单位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和盖章的其他具体要求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3.3.3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当正本和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3.4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应按A4纸幅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4.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 4.1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密封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申请人单位章,封套应写明申请人的名称、地址以及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内容。

4.1.2 未按本章第4.1.1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

4.2.1 申请截止时间: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4.2.2 申请人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地点: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申请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的外,申请人所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后,向申请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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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按要求送达后,在规定的递交截止时间前,申请人可以修改或撤回申请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申请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3.3.2项的要求签字和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申请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修改的内容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其形式要求、密封方式、送达时间、地点,应符合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并注明“修改”字样。

5.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审查 5.1 审查委员会

5.1.1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审查委员会人数及构成、确定方式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5.1.2 审查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申请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资格预审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2 资格审查

审查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中规定的审查标准和方法,对所有已受理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审查。没有规定的方法和标准不得作为审查依据。

6. 重新招标 资格预审申请人数量不足3个的,或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数量不足3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组织资格预审,或者直接发布招标公告,采用资格后审形式重新招标。

7. 资格预审结果 7.1 投标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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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在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7.2 确认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收到投标邀请书后,应在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按本章附表4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是否参加投标。在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时间内未表示是否参加投标或明确表示不参加投标的,不得再参加投标。招标人应以书面形式将资格预审结果通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

8. 申请人的资格改变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资质、能力、信誉等资格条件发生变化,使其实质上不再满足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规定标准的,其投标无效。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应当事先取得招标人的同意,且新的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业绩等条件不得低于被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否则其投标无效。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申请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申请人的纪律要求

申请人不得相互串通或者与招标人串通进行资格预审申请,不得向招标人或者审查委员会成员行贿,不得以他人名义进行资格预审申请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通过资格审查资格;申请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资格审查工作。

9.3 对审查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审查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审查情况。在审查活动中,审查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审查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审查。

9.4 对与审查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审查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审查情况。在审查活动中,与审查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审查程序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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