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斯 - 经济学中的灯塔 - 社会成本问题(2)

2019-03-28 16:54

之后,购买剩余的私人灯塔花费了近1,200,000英镑,其中大笔费用是用来购买斯莫尔斯灯塔(租约还有41年到期)和其他三座灯塔:蒂玛茅斯、斯伯思和斯克略斯(根据议会法令,它的租约还没有到期)。购买这4座灯塔的费用为:斯莫尔斯,170,000英镑;蒂玛茅斯,125,000英镑;斯伯恩,330,000英镑;斯克略斯,445,000英镑。这些费用的数目极大:购买斯克略斯的445,000英镑等于(根据权威机构的估计)今天的700—1000万美元,而它可能产生的收益比今天要高得多(因为税收水平较低)。因此,我们发现这些人不仅——用萨缪尔森的话来说——?靠经营灯塔而发了一笔大财?,而且确实很成功。

从《下议院小型特别委员会1834年报告》中可以了解到支持领港公会集中管理一切灯塔的理由: 本委员会吃惊地获悉,灯塔建造在英国各地属于完全不同的系统。管理机构不同,灯塔税率和税额不同,征收的原则也不同。本委员会发现,灯塔建造这项对英国海军和商业至关重要的事业,不是在政府的直接监督下进行,由统一部门领导,由富有责任心和远见卓识、并以最有效率的方式和最节约的计划保证航运安全的人民公仆管理,而是放任自流,那灯塔只能在海难之后,应地方的要求,慢吞吞地建造起来。所有这些或许可以看作是我们伟大国家的耻辱。过去以至现在,灯塔的建造在很大程度上是作为向国家贸易征税的手段,为了少数几个人的利益,他们正享受着国家给他们的这种特权。

本委员会认为,在任何时候,不必要地向我国的任何产业部门征税都是不合理的。向航运业征税尤其不合理,因为这使它和其他国家的航运业进行不平等竞争时处于很不利的地位。本委员会议为,航运业应免掉向其公开征收的不必要的每种地方税和不公平税。

因此,本委员会强烈建议,在任何情况下,灯塔税应该降到与管理现有的灯塔和浮动灯塔,或建造和管理国家商业和航运所必需的新灯塔相适应的最低限度。

管理当局无视各独立机构持续不断地攫取大量收入(与上述的原则相反);他们名义上是收取灯塔税,支付管理灯塔的费用,实际上是为少数几个人谋私利,以达到那些在建造灯塔时不曾考虑到的目的。对此,本委员会不得不表示遗憾。本委员会特别反对重订出租某些灯塔契约的做法。12年来,下议院小型特别委员会一直呼吁议院对这一问题加以注意…… 虽然这一报告特别强调现有管理的不合理之处,认为某些私人灯塔管理不善,但是可以肯定,坚持将灯塔统一由领港公会管理的主要理由是认为这样做会降低灯塔税。当然,这种建议认为灯塔的开支应由国库支出,这将导致废除灯塔税。但这办不到。在这里,我们对此不作讨论。

令人费解的是,为什么由领港公会统一管理灯塔就能降低灯塔税。这种观点可以在互补垄断理论中找到某些依据,然而古诺到1838年才发表他的分析著作,所以它不会影响这些关心英国灯塔的人们的观点,尽管他们比经济学家更快地认识到古诺的分析著作的重要性。没有任何理由认为统一管理能使灯塔税有任何下降。因为要向灯塔的前所有者提供补偿,就需要一笔和以前同样数目的款项。正如领港公会所指出的,由于?作为借款偿还的担保,灯塔税就被抵押了出去,……在债务还清之前,灯塔税不能废除?。实际上,在1848年贷款清偿之后,灯塔税也没有降低。

另一个降低灯塔税的方法是领港公会放弃经营自己所有的灯塔所得的净收入。这笔钱当然用于慈善事业,主要用来资助退休的海员、他们的寡妇和孤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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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塔税的这种用途在1822年和1834年受到议会委员会的反对。1834年委员会特别提到救济院扶养着142人。有8431个男人、女人和小孩领到年金36先令至30英镑的资助。它建议正在接受养老金的人继续接受,直到去世为止,但不增加新的名额,然而实际上却没有这样做。

1853年,政府提议灯塔税不要再用于慈善事业,领港公会在向国王提交的报告中声称,这项收益是它的财产,这和私人业主的灯塔的情况是一样的(而私人业主由此得到了补偿): 国王和立法机构过去一直通过特许状把灯塔的管理权委托给领港公会。特许状没有在任何方面改变作为私人行会的法人团体的法律地位,除了它必须管理灯塔作为获此特权的条件。行会的法律地位在国王和公众看来与灯塔税和其他特权(例如市场、港口和集市等)授予个人的法律地位没有差别。认为行会负有把灯塔税降低到管理费用——包括或不包括建造的成本——的永久的法律责任而无用于其他用途的观点,是完全没有根据的,而且是不合法律的。如果在颁布特许状时灯塔税是合理的,那末它将继续有效,尽管由于船运的增加,灯塔税将产生利润。特许状仍是有效的。在这里,国王是为了大众的利益,如果那时是合理的,以后则不可撤回。……行会对它们所建造灯塔的所有权与私人业主的所有权同样有效……而且,将收益的一部分用于慈善事业,使行会的权利至少与私人的权利同样值得考虑。……属于领港公会的灯塔和灯塔税,就行会的目的而言,在严格的意义上,是它们用于这些目的的财产。……政府的建议似乎主张这一大笔财产应该给船主,除管理灯塔的开支外其他一概不收。它看似行会的慈善之举,其实却是财产的转让,而这财产是为了死去的船长和海员的利益,为了他们的家庭,对船主们来说是财产的遗赠品。

这份报告提交给贸易委员会,贸易委员会严厉地批评了领港公会的意见: 上议院议员们丝毫不怀疑领港公会声称属于它所有的财产的权利。但是,……行会的情况与个人的情况存在着这样一个差别:行会拥有财产必须,至少就灯塔税而言,是为了大众的利益。因此必须考虑到公共政策的实际情况。议员们不认为为了公共目的的减税违反财产原则,其中没有任何既得利益者分享税收收入。它向国王陛下某一阶层的臣民征税,而这个阶层却没有得到任何适当好处作为回报(任何超过管理灯塔的必要支出的灯塔税就属于这种税)。这种减税不仅没有违反财产原则,而且是最公正、最有益的。议员们不认为用灯塔的剩余收入资助穷海员和他们的家属有任何既得利益的动机,因为个人特权得以保全的既得利益的本质是大家和法律所熟知的。议员们真诚地对已经发放的养老金或其他福利工作不进行丝毫干涉。他们认为不把现在任何人都无权得到的权利给予新的个人,根据公共政策的理由,并不是公正的……议员们认为,灯塔管理费应由灯塔使用费支付。用前一代人为了保护船只避免触礁而缴纳的收入建造的灯塔应该是今天在英国海岸航行的人们的自然而公正的遗产。他们应该自由地享有环境所能允许的尽可能低的收费标准,其他的任何考虑都不应该成为问题。

灯塔税用于慈善事业的做法于1853年停止。结果,这使灯塔税的降低成为可能,价格更接近边际成本,而且无数默默无闻的海员和他们的家属的待遇变得更糟。而我们发现,由领港公会统一管理所有的灯塔并不一定会带来这一后果。

这种变化是1853年调整的一部分,这一调整就是设立商业海洋基金。灯塔税(和一定数量的其他款项)提供给该基金,该基金用于经营灯塔的支出和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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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涉及航运的开支。1898年,这一制度又有所变化,即取消了商业海洋基金,设立通用灯塔基金。这项基金全部由灯塔税提供,它仅用于灯塔服务的管理。同时,计算灯塔税的制度也简化了。每个航次的纳税不再像以前那样根据船只经过能够获益的灯塔的数目而定。1898年所确定的基本上就是第二节中描述的筹资和管理制度。当然,细节上稍有变动,但制度的基本特征自1898年以来一直保留了下来。

结论 在第二、三节中,英国灯塔制度的概况及其演变表明,从穆勒、西奇威克和庇古的论述中所得到的结论有很大的局限性。穆勒似乎认为,假如类似英国灯塔的筹资和管理制度这类事物没有建立起来,那么灯塔的私人管理是不可能的(大多数现代读者可能并不是这样理解他的)。西奇威克和庇古认为,假如存在受益于灯塔而却不能向其收费的船只,那么政府就必须加以干预。然而,受益于英国灯塔却没有缴纳使用费的船只主要是那些不在英国港口停靠而由外国船主管理的船只。在这种情况下,不清楚所需要的政府行动的性质是什么,也不清楚政府应该如何行动。例如,尽管俄国、挪威、德国和法国政府的船只并没有在英国停泊,这些政府是否必须缴纳使用费?或者是否必须支付给英国通用灯塔基金一笔税款?或者还是由英国政府拿出部分税收支付给灯塔基金以弥补外国政府没能缴纳的缺额?现在让我们考察一下,如果用普通税代替灯塔税将会发生什么情况(这似乎是萨缪尔森希望看到的)。首先,这将会增加英国政府特别是财政部为控制补贴的数量而监督管理灯塔的责任感。财政部的干预会降低灯塔管理的效率。另外还有一个后果。因为现在的收益是从灯塔服务的消费者那里得来的,所以成立一个代表船主、水险商和货运主的灯塔咨询委员会,可以向其咨询有关预算、灯塔管理、特别是有关新的工作的有关事务。用这种方法,灯塔服务对那些使用其服务的人将更容易引起反应,因为它是船运业为追加服务所作的现实的支付。只有当附加收益的价值超过成本时,他们才愿意改变原有的安排。如果灯塔服务从普通税中筹措资金,那末调整安排将不会发生,服务的效率由此就会降低。总之,我们似乎可以得出一个可靠的结论,即用普通税支付灯塔服务其结果将导致低效率的管理结构。从资助灯塔服务的方式的变化中,萨缪尔森所看到的就是这种进步吗?那些现在由于灯塔税而避开英国航行的船只将来也会这么做。如果这种情况发生,使用费和免税的形式意味者对大部分船只而言,航行的次数将不受缴纳灯塔费这一事实的影响。因为灯塔税而造成的海难事故的数目——如果有的话——不可能很大。我理所当然地认为。取消灯塔税的好处是微不足道的,同时这种管理结构的改变又将造成若干损失。 问题仍然存在:这些大人物在他们的经济学著作中怎么会得出与事实相矛盾的有关灯塔的论述——就具体的形式而言是含混不清的,就政策而言可能是错误的?解释是:这些经济学家有关灯塔的论述都不是仔细研究或阅读其他经济学家的详细著述的结果,尽管文献中有大量的有关灯塔用途的论述。就我所知,没有一个经济学家对灯塔的财政和管理作过广泛深入的研究。灯塔只是凭空拿来作为一个例子。灯塔例子的目的是提供?确定的细节,以具有艺术意味的逼真的事物来代替空洞和虚幻的叙述?。

对我来说,这是一种错误的方法。我认为我们应该去发现能指导我们如何组织和经营各种活动的普遍原则。但这种普遍原则不一定是有益的,除非它们是从研究这种活动在各种不同的制度内的实际工作情况中得出来的。这类研究使我们能够发现在决定结果中哪些因素是重要的,哪些是不重要的,以便使结论有一个坚实的基础。这样做还有一个用途,就是能向我们展示可供我们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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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社会方案的多样性。 本文中有关英国灯塔制度的论述只是揭示了某种可能性。早期的历史表明,与许多经济学家的信念相反,灯塔的服务可以由私人提供。那时,船主和货运主可以向国王申请允许私人建造灯塔并向受益的船只收取(规定的)使用费。灯塔由私人建造、管理、筹资和所有。他们可以立遗嘱出卖和处臵灯塔。政府的作用局限于灯塔的产权的确定与行使方面。使用费由灯塔的代理人收取。产权执行问题对他们与对向船主提供货物和劳务的供给者并无二致。产权只有在其调节使用费价格这一点上起着异乎寻常的作用。 后来,英格兰和威尔士的灯塔委托给领港公会,一个对公众负责的私人组织,但费用继续由船只的灯塔使用费支付。萨缪尔森所热衷的制度——由政府从普通税中筹措资金,从来没有在英国实行过。这种政府筹资的制度并不一定要排除私人企业建造和管理灯塔,但它似乎不允许私人拥有灯塔(除非是很小的形式),这与持续到19世纪30年代末的英国的体制有很大的出入。当然,政府筹资很可能意味警政府既管理灯塔又拥有灯塔;我不知道这种政府性的制度实际上是怎样运行的。比尔斯对美国灯塔的定义——?在海滩上的、上面挂有一盏由政府管理的灯的高大建筑物,是政治家的朋友?——并没有说明全部事实。

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经济学家们不应该把灯塔作为只能由政府提供服务的例子。但本文不准备解决灯塔服务应该怎样组织和溶资的问题,这锦要更仔细的研究。同时,本文希望探讨最好由政府提供的服务的经济学家应该举出一个比灯塔更有说服力的例子。

RONALD H. COASE

社会成本问题

[英] R.H.科斯

有待分析的问题

本文涉及对他人产生有害影响的那些工商业企业的行为。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某工厂的烟尘给邻近的财产所有者带来的有害影响。对此类情况,经济学的分析通常是从工厂的私人产品与社会产品之间的矛盾这方面展开的。在这一方面,许多经济学家都因袭了庇古在《福利经济学》中提出的观点。他们的分析结论无非是要求工厂主对烟尘所引起的损害负责赔偿,或者根据工厂排出烟尘的不同容量及其所致损害的相应金额标准对工厂主征税,或者最终责令该厂迁出居民区(当然也指烟尘排放对他人产生有害影响的地区),以我之见,这些解决办法并不合适,因为它们所导致的结果不是人们所需要的,甚至通常也不是人们所满意的。

问题的相互性传统的方法掩益了不得不作出的选择的实质。人们一般将该问题视为甲给乙造成损害,因而所要决定的是:如何制止甲?但这是错误的。我们正在分析的问题具有相互性,即避免对乙的损害将会使甲遭受损害。必须决定的真正问题是,是允许甲损害乙,还是允许乙损害甲?关键在于避免较严重的损害。我在前文中列举了糖果制造商的机器引起的嗓声和震动干扰了某医生的工作的事例。为了避免损害医生,糖果制造商将遭受损害。此事例提出的问题实质上是,是否值得去限制糖果制造商采用的生产方法,并以减少其产品供给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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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保证医生的正常工作。另一事例是走失的牛损坏邻近土地里的谷物所产生的问题。倘若有些牛难免要走失,那么只有以减少谷物的供给这一代价来换取肉类供给的增加。这种选择的实质是显而易见的:是要肉类,还是要谷物?当然,我们不能贸然回答,除非我们知道所得到的价值是什么,以及为此所牺牲的价值是什么。 再举一例:乔治·J·施蒂格勒教授提到的河流污染问题。如果我们假定污染的有害后果是鱼类的死亡,要决定的问题则是:鱼类损失的价值究竟大于还是小于可能污染河流的产品的价值。不言而喻,必须从总体的和边际的角度来看待这一问题。

--对损害负有责任的定价制度我想以一个案例的剖析作为分析的起点。对此案例,大多数经济学家可能都同意以下观点,即当造成损害的一方陪偿所有损失,并且定价制度正常运行时(严格地说,这意味着定价制度的运行是不需成本的),这一问题就会得到令人满意的解决。

走失的牛损坏邻近土地的谷物生长一案,是说明我们所要讨论的问题的很好例子。假定农夫和养牛者在毗邻的土地上经营。再假定在土地之间没有任何栅栏的情形下,牛群规模的扩大就会增加农夫的谷物损失,牛群规模扩大产生的边际损失是什么则是另一个问题,这取决于牛是否习惯于相互尾随或并排漫游,取决于由于牛群规模的扩大和其他类似因素,是否使牛变得越来越不安定。就眼前的目的而言,对牛群规模的扩大所造成的边际损失的假定是无关宏旨的。

为简化论述,我尝试运用一个算术例子。假定将农夫的土地用栅栏围起来的年成本为9美元,谷物价格为每吨1美元,并假定牛群数与谷物年损失之间的关系如下:

牛群数目 谷物年损失 每增加一头牛所造成的谷物损失(头)

(吨) (吨)1 1

12 3 23 6 34 10 4

假定养牛者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如果他将牛群数目从2头增加到3头,他现追加年成本3美元。 在决定牛群规模时,他就须联系其他成本来考虑这一因素。这就是,除非追加生产的牛肉(假定养牛者宰杀牛)价值大于包括增加的损坏谷物价值在内的附加成本,否则他不会扩大牛群。当然,如果利用狗、放牧人、飞机、步话机和其他办法可减少损害,如果其成本低于免于损失的谷物价值,这些办法就会被采用。假定圈围土地的年成本为9美元,养牛者希望有4头或更多的牛,当没有其他更便宜的方法可达到同样目的时,养牛者愿支付这笔费用。当棚栏围起来后,由于损害责任而产生的边际成本为零,除非牛群规模扩大而不得不加固并建造花费更大的栅栏,因为养牛者有责任依靠这些栅栏管好更多的牛。当然。对养牛者而言,不设栅栏而支付谷物的损失费也许更合算, 就像在上述算术例子中牛群只有3头牛或更少一些时那样。

人们可能会想,养牛者将支付所有谷物损失这一事实会促使农夫增加种植量,假如养牛者逐渐占据了邻近土地的话。但是,事实并非如此。如果以前在完全竞争的条件下出售谷物,边际成本等于已种谷物数量的价格,生产的任何扩张都会减少农夫的利润。因为在新的情况下,谷物损害的存在意味着农夫在公开市场上出售谷物量的减少,但既然养牛者将为损失的谷物支付市场价,所以农夫从既定产量中得到的收入不变。当然,放牛一般都会造成谷物损失,因此养牛业开始出现时会抬高谷物的价格,那时农夫就会扩大种植。不过,我只想将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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