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沥青股份有限公司精品项目建设管理部 招标编号:ZL/XMZB-JZ-2012-002
11.3公司有权从应付工程承包商的款项中扣除在执行合同中由于工程承包商的原因造成的、针对公司的任何留臵或索赔发生的款额。 12.税收
12.1本合同的价格中已包括了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工程承包商应交纳的所有税金。
12.2根据国家税法以及有关规定,合同双方应各自履行各自的纳税义务。
12.3工程承包商应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合同的纳税事宜并换开发票,公司只有在收到工程承包商的税务发票和付款申请后,才按照11.2条规定支付相应的合同款项。 13.撤销、暂停和合同终止
13.1下述情形出现,公司有权撤销、暂停和终止合同无须给工程承包商任何补偿或赔偿:
?
工程承包商未能提供足够的真正合格的工程总负责人或工
程承包商在任何其它方面未能以有效的、熟练的、有经验的和严肃的态度来进行施工工作;或
?
未能按合同第5款的规定独立尽职;或
工程承包商未经公司事先批准转让或分包了合同的任何部
?
分;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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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承包商财务出现严重危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破产、
申请破产保护、资不抵债或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等;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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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承包商对合同的违约已无法补救等。
13.2 由于上述13.1款工程承包商的原因撤销、暂停和终止合同时,公司有权采取下列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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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任何便利的方法包括委托其它承包商来完成工作并支付
相应的费用,这些费用应由工程承包商负责承担。
13.3由于上述13.1条工程承包商的原因撤销、暂停和终止合同时,从通知终止之日起,在整个工作全部完成之前,工程承包商无权要求公司对其发票付款。整个工作全部完成之后,公司将就该终止之日前工程承包商已完成工作的未付款部分付款。 13.4由于公司原因撤销、暂停和终止合同
公司保留撤销、暂停和终止合同的权利。由于公司原因撤销、暂停和终止合同时,公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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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该撤销、暂停和终止之日前工程承包商已完成工作的未付
款部分付款;
?
赔偿工程承包商由于这样的撤销、暂停和终止对未完成工作
部分确已承担或支付的、已发生和不可撤销的费用。 13.5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撤销、暂停和合同终止
出现不可抗力,受影响的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作出详细解释。如双方经协商,决定在工作完成以前终止合同,则公司将向工程承包商支付合同终止日前已完成工作的未付款项。 14.工程内容变更
14.1在合同履行期间,根据工作需要,公司有权要求工程承包商 对工程量或时间进行调整和变更,双方将按下列变更程序处理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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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14.2变更程序
14.2.1处理变更所遵循的程序及使用的标准格式等应经公司和工程承包商双方同意,变更程序包括: 1)变更要求; 2)变更建议; 3)变更认可; 4)变更执行。
14.2.2在可能发生变更事件前三(3)天内,工程承包商应向公司提交一份变更建议书。该变更建议书应以变更单形式提出,包括以下内容:
1) 变更工作实施方案(包括人员、设施投入和计划安排); 2) 对工作进度计划的影响(如果有的话),并附上支持文件; 3) 对合同价格的影响,并附上合理的费用分解表和支持文件。
14.2.3变更建议书应阐明:在不使工作进度受影响的前提下,批准进行变更的最晚日期。
14.2.4在对所提出的变更造成的总影响达成共识之后,公司应决定变更与否。如果确定了变更,除了下面第14.2.5款中提到的情况外,公司应书面通知工程承包商,工程承包商则应立即采取行动将变更纳入到工作中去。
14.2.5如双方未能在公司认为合理的时间内达成共识,公司将视情况制定费率或适当的补偿办法,确定工作进度计划的调整,并指示工程承包商立即执行变更工作。如果分歧继续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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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承包商应在执行公司变更指令的前提下,在变更开始之前将不同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并且根据第14.2.6款所述的类似条件建立每日工作量记录表交公司备案。分歧按第21款规定解决。
14.2.6工程承包商应建立并保存一份变更单一览表,该表包括下列内容:变更单号;变更概述;变更建议书提交给公司的日期;公司批准或否决的日期;对变更的批准或否决;对合同价格的影响;对已制定的计划进度表的影响及备注。每一变更都应编号,并在收到变更要求时即登入一览表,同时还应将随后发生的有关事项在适当的时候做出记载以保证一览表反映现时情况。 14.3变更价格的计算
14.3.1除非双方另有商定,变更的价格应依据合同附件B中的规定来计算。 14.3.3工程承包商有责任
1) 对变更将要发生的任何费用提交公司审查、批准; 2) 将实际发生的有关变更的详细工作量记录(包括所有涉及的部分)提交公司代表审查、批准。
14.4与变更有关的估算工作本身不能成为修改工作进度及合同价格的理由。 15.分包与转让
除非得到公司的书面批准,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工作不允许分包和/或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也不得将合同的规定的义务和/或权利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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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第三方。 16.赔偿和保障
16.1在适用的法律允许下,合同任何一方应保障另一方在履行合同期间免受一切索赔造成的不利影响,除非:
16.1.1此类索赔已包括在第20条规定办理的保险中;和/或 16.1.2由于工程承包商故意违约或其工程工程师渎职引起的;和/或
16.1.3与履行合同无关的事宜。
16.2任何由于工程承包商的原因造成工程损失、损害或引起工期的延误,工程承包商将承担赔偿责任。该项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合同固定总价,且公司有权同时没收其履约保证金。
16.3承包商未能严格履行合同质保期内的义务,公司有权按照合同附件D质量担保保函规定执行。
16.4项目工程完成后,如果由于工程承包商的错误、遗漏或其他原因造成本项目工程后续执行阶段出现缺陷,或由于工程承包商存在的潜在缺陷,致使公司项目在投产后出现缺陷,固然本次工程通过公司或国家机关的验收,工程承包商也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补偿公司由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 17.帐目与审计
工程承包商应认真记录和妥善保管真实和正确的与合同有关的会计帐簿。公司有权查看或委托他人查看这类帐簿,以审计和核实工程承包商根据合同向公司收取的任何一项费用。审计的有效期自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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