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公路建设管理局公路工程项目 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青海省交通运输厅《青海省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青交建管[2014]436号)精神(以下简称《办法》),切实做好局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工作,特制定《青海省公路建设管理局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青海省公路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建管局”)作为项目法人实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应遵照本《细则》执行。实行设计施工总承包、资本金融资+设计施工总承包等建设模式的项目结合本实施细则按所签订的承包合同进行设计变更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项目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
第四条 省建管局负责本局公路设计变更工作的监督管理。局工程处为项目设计变更管理部门,负责各项目设计变更的管理工作,审核变更工程单价,做好设计变更的造价审查。局技术处负责组织编制各项目重大设计变更等施工图设计文件和预算文件,向省厅申报重大设计变更,对重大设计变更等需要邀请专家现场查看时,邀请专家进行现场核查工作。各项目办具体承担本项目设计变更工作的具体落实,组织分析审核监理单位提交的合同清单外单价,负责设计变更的实施、汇总、统计及上报或审批等工作,建立设计变更管理台帐,控制项目工程造价,严格控制工程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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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设计变更原则
第五条 设计变更应当以优化、完善原设计为前提,以提高设计质量、节省建设资金、确保工程质量、有利于安全、低碳环保和营运为目标,符合国家及我省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六条 对任何设计变更申请及批复均以书面文件为准,对未经立项同意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应急抢险的除外);对未经审核的设计变更,不得办理工程价款的支付。
第七条 设计变更图纸原则上应由原设计单位编制,特殊情况经省建管局批准也可委托其它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编制,原设计单位对设计变更文件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第三章
设计变更条件
第八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方可进行设计变更: (一)保持原设计标准质量,可降低投资或节省土地。
(二)保持原设计标准质量,能解决特殊的技术问题,或对缩短工期效果明显,或有利于改善行车条件、路容景观、提高使用寿命或节省工程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由于水利、工矿、文物、城建、环保、地质等方面的原因或其它不可预见因素,必须变更设计方案。
(四)由于工期紧张在确保工程质量前提下,为加快工程进度而采取的相关措施。
(五)当施工图设计与现场情况不符,原设计深度不足时,为满足公路的使用功能,符合现场情况而进行变更设计。
(六)施工图设计存有错、碰、漏及设计方案明显不合理。 (七)其它特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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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设计变更范围
第九条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下列情况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一)路线起讫点和控制点发生变化的;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路基分幅形式变化的;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二)互通式立交的数量、位置、布置形式发生变化的;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三)特大桥、大桥的数量、桥位、跨径、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四)隧道的数量或位置发生变化的;
(五)隧道照明、通风、通信、监控、报警、供配电和消防设施技术方案发生变化的;
(六)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七)交通安全设施防护标准发生变化的;
(八)项目通信、监控、收费系统总体技术方案改变的; (九)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建设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十一)新增的大型滑坡、大型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第五章 设计变更职责
第十条 省建管局在设计变更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严格控制设计变更,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工程技术标准,控制工程总费用,严格控制批准的概(预)算。
(二)审查设计变更申请,确定是否提交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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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负责办理重大设计变更的申报手续; (四)审查批准权限范围内的一般设计变更;
(五)提出设计变更意见,负责管理设计变更工程的实施; (六)协调设计变更中各方关系,解决设计变更中的有关问题; (七)建立设计变更工程管理台帐,定期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汇总,每季度将汇总情况报省交通运输厅和青海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备案。
(八)对于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的施工资质等级时,依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另行选择施工单位。
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在设计变更方面的职责
(一)向项目施工现场派驻熟悉项目情况的设计代表或设计代表组,及时解决设计及设计变更问题,并提出设计变更建议,参加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查。
(二)负责对各方面提出的设计变更建议进行审核,及时提出是否变更的意见。
(三)及时办理设计变更工程的勘察设计工作,提交变更工程施工图勘察设计文件,包括概(预)算、工程量清单等。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设计变更职责:
(一)有权提出设计变更建议,参加设计变更审查。
(二)按合同约定有义务对施工中发现的勘察设计存在的问题及时报告项目办。
(三)按合同约定会同项目办、设计、施工单位审查批准一般设计变更。
(四)负责设计变更工程的监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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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设计变更职责
(一)有权提出设计变更建议,参加设计变更审查。
(二)按合同约定有义务对施工中发现的勘察设计问题及时报告项目办和监理工程师。
(三)原则负责设计变更工程的实施,并负责实施过程中的质量、安全和进度。
第六章 设计变更权限
第十四条 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重大设计变更由省建管局经审查后按照《办法》的规定审查上报,一般设计变更按本《细则》的规定办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细则》的规定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第十五条 项目办主任可按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审批单项一次金额 10 万元以内的一般设计变更;项目主管领导可按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审批单项一次金额100万元以内的一般设计变更。
第十六条 设计变更本着“谁牵头谁负责”的原则,必须由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四方现场核查,实行会审制度,并形成现场会议纪要,作为变更的附件。10万元以内的变更立项由项目办主任牵头核查, 10万元——100 万元的变更立项由主管领导牵头核查。对于上述以外的变更(含自采材料料场发生变更等),由局技术处牵头,会同局相关部门组织相关专家现场审查,报局进行审核;设计变更必须满足“方案可行,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原则,杜绝盲目从事,轻率确定方案的行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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