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公路建设管理局公路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2)

2019-03-28 20:46

生,如果造成工程损失,将对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七章 设计变更程序

第十七条 重大设计变更程序 一、立项

(一)对重大设计变更,项目办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局技术处报告,技术处组织设计单位编制方案设计文件,并向省交通运输厅提交重大设计变更方案申请文件。文件内容包括:

1、设计变更申请书,包括拟变更的公路工程名称、公路工程的基本情况、原设计单位、设计变更的类别、变更的主要内容、变更的主要理由等;

2、对设计变更申请的方案比较调查核实情况、与原方案可行性、安全性、合理性、经济性等论证情况;

3、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重大设计变更方案设计文件; 4、因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投资变化情况,概预算文件,费用来源或资金筹措方案;

5、审查单位对重大设计变更技术方案的审查意见; 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或问题; 7、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省建管局向省交通运输厅提交重大设计变更方案申请后,进入设计变更立项审批程序,省交通运输厅批复重大设计变更方案后,设计变更立项。

二、设计文件编制

重大设计变更的方案设计批准后,由局技术处组织原设计单位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向省交通运输厅提交重大设计变更申请文件。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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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包括:

1、设计变更说明;

2、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重大设计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 3、变更前后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 4、对重大设计变更的造价审查意见;

5、审查单位对重大设计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

三、变更的实施

批准立项的重大设计变更,局技术处及时通知项目办以监理表6-1-4填写设计变更申请,经省建管局主管领导、单位领导签认后,项目办及时组织实施(另行需招标的变更工程除外)。

第十八条 一般设计变更程序 一、立项

(一)省建管局提出的一般设计变更,直接进入设计变更立项。 (二)项目办申请的设计变更,由项目办以监理表6-1-4填写设计变更申请,设计代表和设计单位签署意见,经主管领导审查后确认是否同意立项或按本《细则》规定的职责权限确定是否批复或审查上报。

(三)设计单位的设计变更,由设计单位以监理表6-1-3填写设计变更申请报省建管局,省建管局按照《细则》规定的职责权限确定是否同意立项或审查上报。

(四)监理单位申请的设计变更,由监理单位以监理表6-1-2填写设计变更申请,设计代表和设计单位签署意见后报项目办,项目办以监理表6-2(设计变更批复表)提出初审意见,确认是否同意变更立项,并按本《细则》规定的职责权限是否批复或审查上报。

(五)施工单位申请的设计变更,由施工单位以监理表6-1-1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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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变更申请上报变更方案,驻地监理工程师提出初审意见上报监理办,监理办经审查后提出明确意见,设计代表和设计单位签署意见后报项目办,项目办以监理表6-2(设计变更批复表)提出审查意见,确认是否同意立项,并按本《细则》规定的审批权限确定是否批复或审查上报。

(六)沿线地方政府提出的设计变更,按上述(二)的程序办理。 二、设计文件编制

设计变更工程原则上均由原设计单位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一般设计变更由现场设计代表出具图纸,并经单位相关部门和主管领导签署后交项目办,由项目办按照变更权限实施或上报。

三、实施

经省建管局主管领导、单位领导按权限签认批准立项的一般设计变更,项目办按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设计变更立项的办理时限 (一)重大设计变更时限

重大设计变更经省建管局审查确认后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查批复。重大设计变更方案和重大设计变更申请文件审批时限以及重大变更费用的列支方式等,按照省厅《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一般变更办理时限

承包人提出的设计变更申请,驻地监理工程师自收到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上报监理办,监理办自收到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设计代表或设计单位自收到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报项目办,项目办自收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批复或审查上报,主管领导自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批复或审查上报,省建管局自收到之日起如属一般变更3个工作日内进行批复。如需审核合同清单外单价时,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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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处在收到项目办提交分析审核后的单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定。其它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申请时限参照上述执行。各单位在递交或接收到变更申请时,均应如实填写设计变更签收表(监理表6-4),以促使设计变更及时申请、及时审批、及时实施、及时结算。

第二十条 申请批准立项的设计变更,均须由监理工程师向承包人下发设计变更工程令(监理表6-3),承包人接到变更工程令后方能实施。

第二十一条 设计变更的编号

为便于统计与档案管理,所有报审文件按不同的工程变更申请人分别进行编号,编号须连续且不相互重复,编号规定为:承包人提出变更申请编号为:年号A-****,监理提出的为:年号B-****,设计单位提出的为:年号C-****,项目办提出的为:年号D-****,相关编号与之相一致。

第二十二条 设计变更的编报

承包人对设计变更的编报应按一个“设计变更工程令”为编报单元,将由本变更项目设计变更工程令,相关设计变更申请表、设计变更批复表、设计变更报审表、设计变更数量审核表,应同时附有变更工程图纸和原设计相应图纸、有关协议(若有)、详细的工程量增减清单、计量支付单价、该变更工程造价的增减总额、变更工程的影像资料、变更现场会议纪要等资料。

第二十三条 设计变更的报审程序

申请批准立项的设计变更,由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图纸后,监理工程师向承包人下发设计变更工程令(监理表6-3),承包人接到设计变更令后进行工程的实施,变更工程完工后经检测合格,承包人以监理表5(设计变更报审表)上报驻地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以监理表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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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变更数量审核表)签署审核意见(2个工作日内完成),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署意见并盖章(2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报项目办审核(2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四条 为保证工程的正常顺利进行,严格控制技术标准和工程造价,项目办组织各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按照省建管局制定的《青海省公路建设管理局施工图设计现场考核办法(试行)》,认真做好开工前的施工图设计图纸会审、技术交底、现场核对等工作,对设计变更做到提前、预先进行,及时纠正施工图设计与现场实际不符的情况,遏制返工浪费,杜绝缺憾工程。但对于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无法预测的设计变更,由项目办会同监理、设计及施工单位现场研究处理意见,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 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先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紧急抢险发生的变更,由项目办先行确定变更性质。属于重大变更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概要说明变更事由并报告省建管局,由省建管局上报省交通运输厅决定是否需到现场了解情况。

第二十六条 设计变更文件审查实行缺陷退回制度。申请文件有下列一般性缺陷的,允许退回补充后再报。

(一)申请文件不完整、不能说明变更合理性的; (二)理由及依据不充分的。

申请设计变更的内容明显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规范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现行相关政策的,或未经批准已经实施的(突发事件的抢险工程除外),退回并不再受理。退回的设计变更,审批部门应书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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