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

2019-03-29 08:14

四川省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平、公正、合理行使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建设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建设系统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及依法受委托组织(含建设、规划、市政、园林、房产、市容、城管等,统称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作出自由裁量行为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与《四川省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配套实施,用于规范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是指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权范围内,根据违法行为的违法事实、性质和情节等情形,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处罚和给予多大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原则。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相同或相似的行政违法行为,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二)过罚相当原则。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危害程度等,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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幅度范围内,作出适当的行政处罚。

(三)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要以人为本,既要制裁违法行为,又要教育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尊严。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四)综合裁量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对违法行为处罚与否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判断,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不能片面考虑某一情节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条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的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时应当按照下列顺序选择。

(一)法律效力高的法律规范优先适用;

(二)效力相同的法律规范,有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 (三)效力相同的法律规范,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 第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者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二章 自由裁量的标准与适用

第七条 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对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事项,在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根据违法行为的涉案标的、违法事实、性质和情节等情形,划分为不予处罚、从轻情形、一般情形和从重情形的裁量档次和处罚标准。

第八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公民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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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九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四川省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依法选择从轻的处罚种类或罚款幅度: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承认违法、态度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三)属初次违法,无主观恶意,危害行为较轻的; (四)受他人胁迫、诱骗、教唆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积极配合建设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因残疾或者下岗失业等原因,生活确实困难的人有数额较小等轻微违法行为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十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四川省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依法选择从重的处罚种类或罚款幅度:

(一)危及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的违法行为;

(二)违法行为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后果的; (三)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或导致发生重大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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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全国、全省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期间顶风作案,故意发生的违法行为;

(五)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六)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七)指使胁迫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八)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提供虚假证言、证材,掩盖事实真相的;

(九)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十)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十一)阻挠、拒不配合行政执法,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十一条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认定为一般违法情形,按照《四川省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依法选择一般情形的处罚种类或罚款幅度。

第十二条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两项及以上的从轻情节的,可以按照从轻处罚标准范围内的处罚种类或罚款幅度的下限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两项及以上的从重情节的,可以按照从重处罚标准范围内的处罚种类或罚款幅度的上限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从轻和从重情节的,应当按照情节的权重进行裁量。权重大致相当的,可以按照一般情形处罚标准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四川省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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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中的“适用情形”根据一定标准确定了裁量档次的,优先适用该标准确定处罚种类或罚款幅度。

在已确定的裁量档次中,具有从轻情形的,可以按照该档次处罚种类或罚款幅度的下限进行处罚;具有从重情形的,可以按照该档次处罚种类或罚款幅度的上限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责任。

第三章 保障和监督

第十七条 建设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以及处罚决定中有关从重、从轻的理由应当予以说明。

第十八条 办案机构应当在调查终结报告的处罚建议中,说明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事实、理由、依据,提交建设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书面审查。

第十九条 建设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在审核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把办案机构实施自由裁量行为的情况作为审核的内容之一。审核认为办案机构处罚不当或者提出变更处罚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重大、复杂、疑难、违法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案件,应当经本单位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二十一条 实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以及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资质证书、降低资质等级等重大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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