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签定合同的临时工工资申报要是按工资薪金申报还是劳务报酬申报(5)

2019-03-29 09:11

《关于加强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的工资费用支出比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XX]259号):为加强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协调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XX]3号),提高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质量,各地税务机关应将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等所得,与所在任职或受雇单位发生的工资费用支出进行比对,从中查找差异及存在问题,从而强化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范工资薪金支出的税前扣除。 三、建议

1.签订劳动合同、完善用人制度

企业的经营发展离不开员工的辛勤努力,员工的成长也离不开企业的庇护和培养,因此企业应当对其有真实劳动雇佣关系的员工予以签订劳动合同,受到法律的保护与制约,正常列支工资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工资费用;个人所得税上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将税收风险化为零。

2.签订劳务合同、取得带开劳务发票

对于企业经营活动中确实需要人员从事劳务活动而雇佣的临时人员,企业可取得其身份证明、签订劳务合同或者协议,依据向其支付的劳务报酬向税务机关申请带开劳务费发票,以此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同时,对于个人所得超过

元的,按照“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税款,并如实填报全员全额纳税表,以降低税收风险。 篇六:劳务合同适用对象 篇一:临时工劳动合同适用范围 临时工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 【临时工劳动合同适用范围】

按劳动者是否在编,劳动合同可分为正式工劳动合同和临时工劳动合同。临时工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在编制定员外与从事临时性工作的工人订立的劳动合同。适用于从事短暂的、临时性工作的工人。 合同适用范围 合同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劳动力的宏观管理,增强企业用工活力,保障临时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临时工是企业用工的一种形式,其在工作期间是企业职工队伍的组成部分,必须纳入劳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外地驻穗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各种联营企业,私营企业、专业户、个体户招用临时工管理。

第四条 使用外地临时工(指非市区城镇户口临时工,以下同),应按“先市内,后市外”的原则,根据本市生产需要和控制城市人口增长的精神,合理招用,加强管理。

签订执行

第五条 用工单位或雇主招用临时工,必须按“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临时工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劳动合同内容应当包括:

一、招用的工种和岗位,完成生产任务的数量、质量指标;

二、被招用者须具备的条件,劳动合同的期限; 三、劳动报酬、劳动保险、福利待遇;四、生产、工作的环境条件,劳保用品发放具体规定; 五、劳动纪律、工作时间、奖惩规定;

六、双方υ反合同的责任和具体赔偿规定,以及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劳动合同应一式两份,双方各自保存。在履行在确需变更劳动合同的,须经双方协商同意。

第八条 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受法律保护,双方应严格履行。如发生纠纷,由劳动争议调解机构调解。调解不成的,由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予以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在接到仲裁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临时工劳动合同书》统一由市劳动局制订。 招收管理

第十条 被招用的临时工,必须年满十六年周岁以上,

身体健康者;如从事繁重有毒有害工种作业的,须年满十八周岁以上。

第十一条 用工单位或雇主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公开向社会招收持有本市区待业证的人员为临时工,并应直接到临时工户口所在地的区、街(镇)劳动管理部门办理招用手续和交纳管理费。

第十二条 在本市区城镇内确实难以招到临时工的工种和岗位,用工单位或雇主可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自行招用外地临时工。被招用的临时工,不得迁移户粮关系,并必须持有身份证和当地乡镇以上劳动管理部门证明。

第十三条 用工单位或雇主招用外地临时工,须按下列规定办理招用手续和交纳管理费,领取《广州市外来人员临时工作证》。

一、中央、部队、省、市属单位,外地驻穗单位,到市劳动管理部门办理;

二、区属单位、私营企业,到所属区劳动管理部门办理;三、街属单位、乡镇企业、个体户、专业户,到所属街道、镇劳动管理部门办理。

第十四条 外地临时工必须在被招收后三天内,凭《广州市外来人员临时工作证》到公安部门申报领取《暂住证》。如由用工单位或雇主解决住宿的,由用工单位或雇主到住宿地派出所办理手续;自行解决住宿的,由本人持有关证明到

住宿地派出办理手续。

第十五条 用工单位必须按国家统计部门规定,如实填报使用临时工人数。第十六条 使用工单位要有管理部门或专职人员管理临时工。其任务是负责临时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社会、职业道德教育;组织技术培训;管理临时工的行政事务;处理临时工的纠纷和一般υ章行为。 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 临时工的工资,应根据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原则,可采用多种工资形式,但不能低于本地区同类行业同等工种正式职工的工资待遇。

第十八条 国营企业临时工的工资,必须纳入工资基金管理,凭用工单位工资基金手册支付。 第十九条 临时工的一般性生活福利待遇,应与用工单位正式职工相同。第二十条 临时工患病、因工伤残、退休养老等劳动保险福利待遇,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保护

第二十一条 用工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劳动保护工作。工作场所的环境条件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

第二十二条 临时工进场时,用工单位必须对其进行入厂教育、车间教育和岗位安全生产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操作,并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和考核。第二十三条 临时工从事特种作业的,应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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