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农场是苏南农业集约化经营的现实选择

2019-03-29 09:47

家庭农场是苏南农业集约化经营的现实选择

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与农业集约化经营

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发展,推动了苏南地区社会、经济等各项事业的全面繁荣与进步,但我们还应该看到苏南地区的“三农”问题依然存在。2004年苏南农业在经济总量中的份额不到3.0%(见表1),但依然有700万左右的劳动力需要在乡村就业,约占当地总人口的31%;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均得到提高的同时,两者之间的收入差距也在逐年增大(见表2);工业化、城市化力度的加大,包括与其密切相关的城镇、工业、道路等的发展和建设,对耕地保护形成了巨大冲击,加上人口的增加使得苏南地区的人均耕地面积锐减。目前苏南地区人均耕地仅接近0.079公顷,低于江苏平均水平,更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苏南不仅耕地数量少,而且后备资源也严重不足。据估算,“十五”期间苏南用地量占江苏全省的74.1%,而后备资源仅占全省的16.2%,补充耕地仅占全省的15.4%,这将会严重制约苏南地区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 快速的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客观上要求苏南地区的农业发展与之相匹配。然而,苏南现有的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基本上仍然延续了以均田承包为制度特征的家庭承包制。随着苏南农村第二三产业的发展,农业逐渐变成了农民的家庭副业,农业收入占农户总收入的比重越来越少,务农比较效益越来越低,农民种田积极性随之骤减。家庭承包经营强化了土地的福利功能,导致农民普遍采取了兼业经营的形式,严重影响了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影响了农业专业化、市场化、产业化的进程,影响了土地的产出效益,也难以形成有效的农业投入和积累机制,其

最终结果与工业化、城市化的反差越来越大。因此,集约化经营就成了苏南农业发展的必由之路。二、家庭农场:农业集约化经营的现实选择

(一)苏南农业集约化经营的探索

苏南地区对农业集约化经营的探索源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至今出现的主要形式有:农业大户、土地股份合作制和家庭农场等。(1)农业大户是20世纪80年代后期到90年代初期苏南地区农业试行规模经营的最初尝试。即通过乡(镇)、村的组织和引导,将农田适当集中到种田能手的手中,政府在水利设施、农田建设、农机耕作、收购价格等方面给予适当的扶持和补贴。这种经营方式,对引导农民进行规模化经营起到了一定的示范作用,但由于其不具有普遍的意义,加上当时的地方政府难以承受补贴的包袱,故没有坚持多久就终止了。(2)土地股份合作制就是把农民的土地承包权转化为长期股权,农民把土地的经营权委托给合作社经营,依股权从土地收益中按一定比例获得分配的一种土地经营模式。其积极作用在于:一是有利于化解推进土地规模经营、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纠纷,解决其他土地流转形式的一些弊端。二是有利于化解土地征用、失地农民的矛盾,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可解决农村工业化、城市化推进过程中的“瓶颈”制约问题。三是有利于化解非农用地收益分配中的矛盾,使农民能分享到土地增

值收益,可保障农民长期获得土地的收益权。但从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实践来看,其缺点主要表现在:一是社员拥有的股权在很大的程度上是一种单纯的福利分配权,使股权天然地带有封闭性,阻碍了土地要素经由市场机制优化配置,不利于农村分工的形成、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农村城镇化。二是在集体股一股独大的情况下,合作社内部很容易形成少数村社干部“内部人控制”的局面。三是在土地股份合作制条件下,土地既可用于农业开发,也可用于非农产业的开发,因此,严格意义上说,其不完全属于农业集约化经营的形式。(3)家庭农场是以现代化技术、规模化经营、企业化管理为组织特征的现代农业组织形式。家庭农场目前在苏南地区尽管不普遍,但从长远的发展来看,应该是苏南地区农业集约化经营一种必然选择。

(二)家庭农场是农业家庭经营制度的完善与创新

家庭农场的发展,正是新时期对家庭经营制度的完善与创新。一方面,家庭农场的组织结构延续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农户为基本单位的特征。由血缘关系联结而成的农民家庭,稳定性大、凝聚力强,有利于集中意见,统一行动,从长计议。农民家庭的产权结构比较简单,家庭收入直接取决于农场生产经营的好坏,一般不存在产权激励不足的问题。农民家庭成员在性别、年龄、体力、智力上的多层次、多样性,也符合农业生产作业项目对劳动者体力和智力要求多层次、多样化的特点,有利于优化农业劳动力资源配置。而且,农民家庭结构与其他经营单位相比,其成员感情深厚、利益更为一致。所有这些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优点在家庭农场中均得到了体现。另一方面,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具有以市场为导向的企业化特征,这方面又高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家庭农场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和发展,必须不断以大量先进生产资料装备自己,努力改进经营管

理,采用先进农业科技成果,从利润最大化角度安排投入和产出,延长产业链,形成最佳经济规模,它们一般占有适度规模的农地和现代化技术装备。而且,家庭农场拥有生产经营自主决策权,可以根据市场变化而改变其经营方针或经营内容。这些都是单纯以种养为特征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所无法比拟的。家庭农场作为农业家庭经营制度的完善与创新,也是农业家庭经营的生产关系与农业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保持动态适应与协调的必然产物。 (三)苏南地区发展家庭农场的可行性和有利条件

1.在苏南地区,通过土地流转市场形成土地集中和适度规模经营已经成为可能。近年来,伴随着苏南地区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大量农村劳动力离开了土地从事非农产业,他们对土地的依赖性降低,也不愿意从事农业投资,使农地的进一步流转成为可能;另一方面,部分农户或其他家庭有扩大耕地规模和投资农业的主观愿望,他们对中小型家庭农场的前景充满信心;再则,农业机械化的普及也为发展家庭农场提供了技术基础。

2.苏南地区政府财力的增强使农地流转成为现实。发展家庭农场需要对失地农户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和进行妥善的安置,而苏南地区的地方政府已经具备了这样的财政实力,更何况大多数农户的收入来源以非农产业为主,从长远看放弃农地使用权并不影响他们的生活,只要有一笔适当的经济补偿和合适的安置,农民还是愿意参与的。

3.伴随苏南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的纯收入逐年增长,承包经营农户形成了一定的资本积累,为发展家庭农场奠定了经济基础。同时,近年来以工商资本、民间资本、外商资本为代表的新“三资”等多元投资主体进入农业,为推进和扩大农业经营规模、发展家庭农场提供了新的契机和空间。

应该指出的是,苏南发展家庭农场应该坚持以中小规模的家庭农场为主,不宜发展大规模的家庭农场。这是因为在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期,苏南地区现有农户承包经营的土地面积普遍比较小,在短时间内通过市场流转要形成大规模、成片的经营土地,本身就有一定的难度;同时,农户自身的经济实力和经营管理能力也有一定的限制。 三、发展家庭农场的基本思路

发展家庭农场,涉及农村经济组织、承包经营农户、投资人等各方面的利益,因此,除了动员各种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外,关键要有地方政府来引导。 (一)政策保障

发展家庭农场,必然有部分家庭承包经营农户会失去土地,这就需要政府制定统一的补偿政策和农民安置政策。既要保证农户获取合法的土地补偿金,又要为那些土地流转的农民构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还要视不同情况对失地农民进行妥善安置,例如,让年老体衰者直接享受养老保险或生活补贴,对青壮年农民通过再培训帮助他们完成角色的转换,实现在农业企业或工业企业重新就业,对于那些从事第三产业的失地农民,可以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支持他们进行“二次创业”。同时,还要注意保护农场主和农场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二)资金扶持

发展中小家庭农场,对农场主和投资人来说既有高额利润回报的诱惑,又有投资失败的潜在风险,地方政府必须在各方面给予利益扶持,以减少农场主和投资人的投资风险。(1)在财政方面,地方政府应建立健全发展家庭农场的投入机制和约束机制,规定财政支农的增长比例,增加农业综合开发投入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努力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有条件的地方应设立财政专项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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